時間:2022-03-11 11:09:3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信息化下網絡社會治理的法律策略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網絡社會存在的不良現象及治理現狀
(一)當前網絡社會存在的不良現象
當今世界已經進入信息時代,信息技術革命日新月異,中國的網絡信息事業發展也突飛猛進。信息技術與互聯網是網絡社會產生的基礎,而人們對信息的獲取以及對網絡社會的需求則是網絡社會崛起和發展的重要推動力。網絡社會的崛起為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為人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和社會安全埋下了隱患,隨之而來的是各種不確定以及隨時爆發的網絡安全問題。1.網絡社會的“群體極化”?,F象帶來網絡輿情危機,網絡暴力問題突出“群體極化”指的是群體決策更易走向極端(保守的更加保守,極端的更加極端),由于網絡社會的虛擬性等特性,使得網絡社會中的群體極化現象是現實社會的兩倍之多。網絡交往的群體極化現象會使得社會成員之間的文化認同感趨于極端,極易引發網絡輿情危機,同時,由于網絡虛擬性的特征,隱匿了主體的真實身份,對主體的約束減少,為網絡暴力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普通公眾的意識形態難以在傳統媒體上充分表達,在網絡上可以盡情宣泄,應用現有的法律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或者處罰,而大多數的網民在現實生活中具有十分大的壓力,在網上尋求發泄的出口,我國社會又處于改革的深水區,某一普通事件在群體極化下極易演變成情緒的極端宣泄,這為網絡暴力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網絡暴力根植于網絡虛擬性的土壤中,通過群體極化的現象表現出來,其實質是在社會生活中的社會矛盾外化于網絡主體間的沖突。2.網絡信息選擇權帶來網絡謠言的出現,政府治理網絡社會遇到阻礙。網絡信息流傳的速度極快,網絡上的信息量極大,人們在網絡社會中不僅可以方便快捷的獲取信息,也具有對信息的選擇權,這種選擇權往往會摻雜很多的主觀色彩,不同的人會選擇接受不同的信息,往往將真實事件擴大和歪曲,有的甚至進行編造。網絡謠言由此而生。這些網絡謠言,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不和諧,降低公眾對于網絡的信任度,從而降低人們對于政府的信任度。3.個人隱私進入網絡空間帶來網絡欺詐的出現,互聯網安全岌岌可危。在網絡社會治理中,網絡安全問題首當其沖,大到國家安全小到居民財產安全。網絡除了對人們進行信息的輸入外,網民在上網時也會經常性的被要求輸入自己的基本個人信息,比如注冊會員等,有的與消費相關的平臺還會要求輸入銀行卡等,但是這些保存信息的部分平臺并沒有對網民的個人隱私有效保護,隨意的泄漏個人隱私為一系列的犯罪埋下了隱患,提供了許多犯罪發生的可能性。網絡詐騙等犯罪不僅會危害人們的財產安全,甚至會危害社會的安全。在網絡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個人隱私的泄漏以及網絡詐騙犯罪等互聯網安全問題背后隱藏的是法律保護的缺失。
(二)我國網絡社會治理現狀
1.在網絡治理的政策上。目前,互聯網治理體系正處于深刻變革時期,針對于此,提出了“四項原則”和“五點主張”,提出互聯網雖然是無形的,但是運用互聯網的人們是有形的,對于網絡社會的治理,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帶領各地各部門與時俱進,開拓進取,出臺了一系列的新政策、新舉措,加強網絡社會的基礎設施建設,持續加強頂層設計,為網絡社會的發展增添制度保障,創新網絡社會治理手段,推行電子政務系統,利企利民,將網絡社會建設成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凝聚更加澎湃的創新動力。2.在網絡治理的立法上。在網絡社會治理的立法領域,我國在1987年制定頒布了第一部關于計算機安全方面的法規:《電子計算機系統安全規范(試行草案)》,我國也是在國際上較早加強互聯網管理的國家之一,通過登記互聯網計算機用戶資料的方式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并公布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16年頒布了《網絡安全法》。并且我國還逐漸頒布了一系列關于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域名管理、互聯網站管理、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法律法規。由此可見,我國十分重視互聯網的管理和控制,政府部門可以直接參與管理和控制互聯網內容,尤其是對互聯網信息的管控。我國將互聯網信息分為有償的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與無償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對其分別采取許可制度與備案制度的方式。未經許可、備案的不可以進行網絡信息服務。3.在網絡治理的管理上。在網絡社會治理的管理領域,我國加大了對科研及教育的支持,培養了一批關于網絡治理的高素質技術型與管理型人才,部分的高校承擔起這一重要任務,開設了關于網絡信息技術等的課程以及對大學生進行思想上的教育。并且我國也將互聯網作為開展思想教育的重要陣地,在網民上網的同時積極引導網民形成正確的網絡認知,使之科學、依法、文明的使用網絡,以網絡主體的身份參與到網絡社會的治理中來。這些都是現階段我國網絡社會的治理成果。
二、我國網絡社會治理存在問題
(一)網絡法律體系有待完善,法律位階有待提高
1.在網絡法律體系上。第一,在網絡社會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操作性規定較少。網絡法律尚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部分網絡立法仍存在缺失,規范性法律文件執行力度不大,權威性相對較小,嚴重影響網絡治理的效果。第二,網絡立法科學性較低,民眾參與度不高。由于我國網絡發展起步較晚,在網絡治理中的經驗并不豐富,現有的網絡立法與飛速發展的網絡社會不相適應,缺乏前瞻性,重實體法中的違法行為的處理,輕實際操作的程序規定,不同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等存在沖突,使得立法與現實之間存在差距。2.在網絡法律位階上。第一,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有限,極有可能導致制定機關與執行機關是同一部門,可能會出現利益部門化的現象,并且處罰力度有限,因而執行力度不大,影響實施的效果,缺少權威性。第二,地方規章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大都從本省實際情況出發,在整體上缺乏系統性,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在執行過程中也會出現相互推諉的現象嚴重影響對網絡社會的管理。第三,重復立法現象十分常見。立法內容的重復與沖突會極大的損害法律的尊嚴,各個法律對相同的違法行為的定性還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削弱法律的實際效果,重復立法的條文實際上是在肢解法律,破壞法律的完整性,抹殺客觀存在的法律等級關系,對建立起一個體系化的法律系統有很大的阻礙。
(二)政府治理結構單一,治理水平急需改進
1.在政府治理結構上。當前我國網絡社會的治理主體仍舊是以政府為主,其他主體(例如網絡行業協會、網絡運營商、網民等)很少參與到網絡社會治理中。網絡社會問題主要由政府解決,缺乏多元主體參與治理的積極性,政府對網絡社會的治理成本高而效率低?!皡f作性在于各主體在進行網絡社會治理時不是單打獨斗,而是強調治理結構與集體行動的有序性”。2.在政府治理水平上。政府在對網絡社會進行監管的時候,治理方式較單一,監管人員的素質與能力有待提高,不能適應目前網絡威脅的潛在化問題,監管手段不能適應網絡社會的客觀需要。網絡應用技術的發展突飛猛進,而政府監管技術則沒有與蓬勃發展的網絡應用技術相匹配,管理職責與管理手段相脫節。目前我國政府的治理結構單一,缺乏有效的協同治理機制,沒有充分的調動網絡運營商以及服務商等社會力量,個人與企業也沒有參與到網絡治理中來,單一的政府管理難以適應當前網絡治理的需要,不能對網絡輿情進行及時有效的監控和引導。
(三)網絡治理意識落后,民眾缺乏法治思維
1.在網絡治理意識上。網絡社會治理的最終目標是促進網絡主體的全面發展,進而促進網絡社會有序發展。但是我國的治理理念還是停留在重視行政權力即政府的管理職能上,仍將政府的權力放在第一位置,以行政權力來管理公民權利。2.在民眾法治思維上。在網絡治理中,民眾缺乏法治思維,對個人在網絡治理中扮演的角色認識不清。網絡社會治理倡導政府與網絡主體(網民、網絡媒體、網絡協會等組織)共同進行。然而,由于不同主體所接受的文化教育、道德與價值理念不同,導致無法形成共同的法治思維,無法實現網絡治理目標。多元化的主體基于自身的利益作出的選擇,會使網絡治理政策形同虛設。網絡治理是一種合作治理,要求政府與各個治理主體共同分享權力、分擔責任,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民眾的法治意識的缺乏導致網絡治理面臨困境。
三、我國網絡社會治理的法律對策
這時由于網絡社會的虛擬性和跨地域的特征,同時也由于信息獲取的不對稱性,就會使得有心人通過短時間內的扭曲信息和聚集關注的方式來制造“民意”,這使得網絡治理環境越加復雜,出現政府與民眾之間的矛盾,加大了網絡社會治理的難度。因此,凈化網絡空間、優化網絡環境、有效治理網絡是當前網絡社會治理的關鍵。
(一)完善網絡法律體系,提高網絡法律位階
第一,網絡立法應具有前瞻性,對網絡社會的發展狀態以及發展中的問題及時了解,在網絡立法過程中應該吸納網絡技術人員參與,保證網絡立法的科學性。加強公眾參與的力度,可以減少立法適用性不強的弊端,增加立法的科學性,通過有效的渠道讓民眾參與到立法中來,及時更新法條,促進科學完善的網絡法律體系的形成。第二,在制定完善網絡法律體系的時候要深入了解網絡社會各個層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完善立法機制,加強公眾參與,制定維護網絡社會健康發展的法律。在制定網絡法律體系時還要融入法治思維,完善高層級的網絡立法,提高網絡治理法律的位階,由最高立法機關盡快做出網絡社會的基本法,并且制定專門網絡的立法,提高網絡立法的位階,確立網絡立法的權威性。在確立了原則性的基本法律之后,還要針對網絡社會的現實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增加法條的可操作性。同時,促進網絡立法與網絡社會的適應性,提高網絡社會立法的時效性,加強與其他行業的協同性,構建打擊網絡犯罪的立法體系,共同維護網絡社會的安全。
(二)建立多元網絡治理結構,提升網絡監管水平
第一,政府在對網絡社會進行監管的時候要注重多元主體間的平等合作,要重視網絡行業組織、網絡企業、網民等社會力量的作用,調動網絡運營商以及服務商等社會力量,讓個人與企業參與到網絡治理中來,形成一個多元主體引領的有效的網絡治理體系,而不是單打獨斗的以政府為主要治理力量的單一治理體系。提升政府監管手段,使其適應網絡社會突飛猛進應用技術的客觀發展的需要,對輿情進行有效的監控和引導,填補網絡治理的空白。第二,提升政府執法能力,建立開放式的網絡社會的監管體制。增強對網絡案件的執法力度,對網絡社會上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查處與處罰,增加網絡社會的違法成本。同時要加強建設網絡執法隊伍,提高政府部門對網絡監管的執法人員的素質,對相關的執法人員進行相配的培訓,使其掌握基本的網絡技術知識,有效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還應該提高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的培養,并加強網絡社會執法隊伍培訓的法律保障。重視網絡社會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專門的網絡社會執法機構。并且,要建立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合作機制,部門之間進行信息共享與資源整合,有效提高執法能力,提高對網絡社會中出現網絡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防止出現輿情危機,提高網絡社會治理能力,維護法律權威。
(三)提高網絡治理意識,轉變民眾法治思維
當前,網絡以其獨特的作用影響著中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互聯網安全和民眾的財產安全正不斷遭受不法行為的侵害,給互聯網生態造成極大污染?;ヂ摼W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必須堅持依法治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讓網絡空間真正清朗起來。第一,提高政府的網絡治理意識。政府在網絡社會治理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政府治理網絡首先要具備法治意識,即利用法律手段有效的治理網絡環境,保護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其次,要具備主權意識,即互聯網治理體系的建立必須立足于我國主權,禁止外權的干涉,排除外國勢力的浸入。最后,要具備合作意識?;ヂ摼W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和一蹴而就,面對各種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不僅在國內要實現多元網絡治理主體的合作,在國際上還要實現和其他國家的合作,在國內實現網絡治理體系的構建和完善,在國際上實現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第二,在網絡社會的治理中,首先要轉變民眾的法治思維,使其認識到自己也是網絡治理的主體。而在我國對于網絡治理的立法觀也比較傾向于管理主義,強調政府的治理權力,以禁止性規范為主,缺乏授權性規范,忽視網絡主體的權益,輕公民的權利保護。針對于要轉變民眾的法治思維,轉變網絡社會治理中的片面強調政府治理而輕公民權利的思維,以及對網絡社會治理的主體不清的認識,尤其是要喚醒民眾的主體意識,使其參與到網絡社會的治理中來。要重視網絡法治化建設的工作,堅持全民普法與守法,加大宣傳教育活動,有效引導網絡主體遵守法律。重視對網絡法治的宣傳,拓寬網絡法治宣傳的渠道,增加廣大網民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使網絡法律知識廣泛傳播。同時,積極進行法治文化建設活動,提高其影響力與滲透力。還應該重視網絡道德建設,在網絡治理中,充分發揮道德與法律相互補充的作用,積極引導網絡主體對網絡法律的認可并自覺遵守,從而使得網絡主體積極參與到網絡治理中來,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網絡治理的良好局面,提高網絡治理的能力。全球信息化浪潮云奔潮涌,中國網信事業發展蹄疾步穩,網絡社會的治理對于國家治理顯得尤為重要。當前網絡社會治理仍存在很多問題,應當積極加強對網絡社會的治理,優化網絡環境,促進網絡社會主體的全面發展以及網絡社會的健康發展。在“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戰略藍圖指引下,加快中國邁向網絡強國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