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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探究刑事訴訟法對人權的保障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新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第二條,既有利于彰顯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人權保障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刑事訴訟法有“公民權利小憲法”之稱,新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在增加了技術偵察等有利打擊犯罪的措施的同時,更加關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問題。
在人權的各種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權保障體系中最基本、最具權威性的。新刑訴法在以下具體規定中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一、尊重與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 原則性規定彰顯刑訴法之價值
保護人權是憲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訴法為了充分體現了這一重要理念,把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權的關系處理得當,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第二條,突出保障基本人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項具體規定中貫徹這一原則。
能否正確處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評價一個國家人權保護的狀況,不光要看對其是否尊重和保障“無罪的人”的人權,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權是否得到尊重和保護。這次對刑訴法的修改,既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價值之彰顯,也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重視和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更是我國人權事業從理念到行動的深刻進步。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強化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
在辯護制度中,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完善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在強制措施當中,完善逮捕條件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在偵查程序中,增加規定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完善詢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序,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等等,這都表現出了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
采取強制措施客觀上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新刑訴法刪除了逮捕后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家屬的規定,嚴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屬的范圍,并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之后應立即通知家屬。這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立法上的重大進步,這一變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之間的矛盾。
三、補充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不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新刑訴法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是指,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同時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宣示了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法律原則,意義重大。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新刑訴法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后,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很大的進步。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
四、補充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進一步保障被害人合法權利
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是國際上近期刑事訴訟立法的發展趨勢。從總體上看,新刑事訴訟法并沒有太多加強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內容,特別是沒有賦予被害人以刑罰執行階段的參與權、被害人獲得國家補償權等重要訴訟參與權。實際上,進一步加強對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同樣具有必要性、緊迫性,刑訴法修改應兼顧對被告人與被害人兩方的權利保障問題。而且,被害人權利保障與被告人權利保障之間并不是此消彼長的零和關系,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并不會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
此外,新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于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具有重要作用。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刑訴法加強對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權利的保障,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明確賠償標準等。
五、審理未成年人案有專門程序 ,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
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新刑訴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增設了未成年人“特別程序”一章,對辦案方針、原則、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作出規定,對辦案審案人員要求、保障辯護權、審前調查、犯罪記錄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同時,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歸社會,設置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利于社會矯正。這些特別規定,體現了進一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些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刑事訴訟的規定,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提供了程序保障。
【摘 要】 本文對刑事訴訟法中關于人權保障的內容進行了總結,并提出了有待完善的部分:應規定對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機制;應賦予被告人享有相對沉默權;應建立證據展示制度;應規定專門機關調查取證時辯護律師在場權。
【關鍵詞】 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
一、人權的歷史發展及人權保障的理論基礎
人權顧名思義就是指人的基本權利,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高度后的必然產物。人權包括人的生存權、政治權、經濟和文化發展權等幾個基本的方面。最早提出人權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思想家但丁。他提出在一個理想的社會中,任何人都不得做出違反人權的行為。美國的《獨立宣言》中對人權的重要性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強調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個人都有追求自身自由和幸福的權利。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發展中國家開始崛起,對抗霸權主義和強權的熱情和呼聲愈發高漲,這一時期集體人權、發展權等新的人權概念得到了發展和推廣,并獲得了聯合國的認可?,F代刑事訴訟法中關于人權的內容就是在這些概念上建立起來的。但是現代刑事訴訟法中對于人權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的缺陷?,F代刑事訴訟中,起訴和審判的職能分別是由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來執行的,辯護的職能則由被告人和辯護人執行。與屬于國家部門的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相比,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辯護能力顯然處于劣勢。要打破這種不平衡的關系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強辯護人的辯護能力,這也正是刑事訴訟中遵循的一個原則,越弱勢的一方得到越多的保護,這樣才能確保社會的公平以及公民的人權。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人權保障方面的具體體現
1、現有的刑事訴訟法取消了收容審查制度
我國于1997年對原有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人權的保障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現有的刑事訴訟法取消了收容審查制度,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人身安全保障。根據《世界人權宣言》,每個公民都具有人身自由權,沒有法律的允許,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得對公民進行隨意的逮捕和拘禁。但在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前,我國的公安機關卻有權對身份不明或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扣押,這就是收容審查權。收容審查不屬于刑事訴訟的范疇,因而不受刑事訴訟監督機制的制約,容易出現隨意逮捕和拘留的現象,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侵犯,曾經引起了公眾強烈的不滿,也影響到了司法行政機關在公民心中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為了給公民提供更好的人身權利上的保障,使每一個公民更好的享受法律的保護,我國取締了收容審查制度。與此同時,為了加強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我國將原本屬于收容審查范圍的對象,即身份不明或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納入了刑事拘留的范疇,并將對這一部分人員的拘留時間延長到了一個月,這樣就能有效的改善原先收容審查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也避免了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隨意性,為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了更好法律保障。原來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拘留的時間范圍為三至七天,偵查部門必須在這個期限內確定犯罪事實,否則一旦超過拘留期限就必須釋放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實際的偵查過程中,很難在這么短的時間內查清犯罪事實,這就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不利于維護社會治安,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為了避免這一弊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在有效期限內確定犯罪事實改為了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這樣更加符合實際辦案過程中的進度和情況,因為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有證據證明其犯罪行為,與此同時,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的證據也要有真實性的保障,這也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一種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更加適用于監視取保候審以及監視居住這兩類嫌疑人對象,由于對監視的對象、時限、條件等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嫌疑人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吸收無罪推定原則基本精神,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無罪推定的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的。所謂的無罪推定是指在被定罪之前,任何人都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并且還要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護。法國首先將無罪推定的思想吸收進了其《人權宣言》中。該宣言中提到,任何人被判定為罪犯前都是無罪的,而要對一個人定罪必須要經過法院的依法審理和判決。但是在原有的刑事訴訟中包含免予起訴制度,這給予了檢察機關自由裁定被告人有罪并免除其刑罰的職權,這從一定程度損害了法院的審判權,也侵犯了嫌疑人上訴的權利,不符合社會公平的原則。為了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人民法院沒有依法判決前,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為有罪。為了更好的落實這一規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無罪推定思想中的三個方面內容。首先,檢察機關在進行公訴前對被告人的稱謂統一改為犯罪嫌疑人。其次,舉證的職責由控方承擔,而不是由被告人自己承擔,也不能因為被告人無法給出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就判定被告人有罪。第三,現有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無罪推定中“疑罪從無”的原則,當案件中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是罪犯時,控訴方可以不予起訴。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要指出由于證據不足或指控罪名不成立的原因做出無罪判決。無罪推定思想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吸收和應用是我國人權理念上的一大進步。
3、改革和完善刑事辯護和制度
犯罪嫌疑人能否有效的行使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是否科學完善的重要衡量標準,而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主要通過律師的法律援助來實現。我國原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在開庭審批前的七天參與到刑事訴訟過程中。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則將這一時間提前到了案件的偵查階段,也就是案件轉移至審查起訴的階段。這這一階段,律師可以全面的參與到被告人的辯護和訴訟中。受被害人委托的律師還可以對案件偵查過程中的資料進行復印和摘抄,還可以在嫌疑人被拘留的過程中對嫌疑人進行探視。這些調整都體現了我國對被告人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此外,我國在加強被害人辯護制度的同時,也為被害人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援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被告人由于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無法對其自身進行辯護時,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害人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為其進行辯護。當被告人是殘障人士或未成年人且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時,若被害人沒有辯護律師,人民法院有義務承擔法律援助的責任,為被告人指派辯護律師。聯合國的公約中也包含了相似的內容:被告人有權利出庭為自己辯護或選擇相應的法律援助為自己進行辯護;若被害人沒有選擇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被害人享有接受法律援助的權利;在司法案件中,當被害人接受了法律援助而沒有償還法律援助相應的費用時,這部分費用不需要被害人自己承擔。我國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僅體現了對被告人的保護,還體現了我國對所有公民人權的尊重,有助于促進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向著更加科學完善的方向發展。
4、改革我國刑事審判方式,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審判和懲罰
公正合理的審判是確保社會秩序的根本保障,這也是聯合國人權保障制度中所強調的?!妒澜缛藱嘈浴分忻鞔_規定,在任何一個刑事案件中,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公開的審訊。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也十分重視公正審判的問題,并將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人權的保障作為最高的原則和目標。為此,在審判的過程中需要確保合議庭對案件具有獨立的審判權,只有當出現難以做出審判的重大案件和復雜案件時才能將案件交由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并做出最終的決定。其次,必須嚴格遵守審查的程序,將原先的實體性檢查轉變為程序性的檢查。檢察院需要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訴訟狀、證據、證人名單、相關材料的復印件或照片等,幫助法官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第三,在開庭審判的過程中可以吸取西方發達國家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的制度,通過控方和辯方的對抗來增強審判的公開性和客觀性,還能在一定程度提高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參與度。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人權保障方面應采取的措施
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不斷修正和完善,我國在刑事訴訟的公平性和公開性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受到傳統刑事訴訟法的影響,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存在較多缺陷的,與聯合國規定的人權保障方面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未來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
1、應規定對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機制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行使對嫌疑人的逮捕、拘留權,但逮捕和拘留的時限為48小時,在這一有效時限后并沒有一般西方國家具備的司法審查制度。若在逮捕和拘留的過程中發生了錯捕或錯拘的現象,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申訴的方式進行維權。這對于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護是不利的,也不符合聯合國關于人權保障的規定。為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應當盡快建立相應的司法審查制度,當被逮捕和拘留人員認為逮捕或拘留的理由不充分時可以及時的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根據逮捕拘留的程序和材料來判定逮捕或拘留是否合法。若法院的判定結果為不合法則要在第一時間釋放被逮捕或拘留人員。
2、應賦予被告人享有相對沉默權
我國現有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對于案件調查人員的提問要如實回答,但這與聯合國規定的《少年司法標準規則》有所沖突。在該標準中明確指出,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接受偵查審問時有權保持沉默。這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人權,轉變被告人的不利處境。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應當尊重被告人的相對沉默權,防止在偵訊的過程中出現刑事逼供的現象。
3、應建立證據展示制度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律師要獲取案件調查過程中的證據和資料是需要經過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部門的批準的,甚至還要得到被害人和證人的許可。這不僅會增加律師取證的難度,延誤調查訴訟的進度,還會造成控辯雙方在證據資源上的不平等,將被告人置于不利的地位。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建立證據展示制度。這樣可以幫助律師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出庭時可以使用的證據,并將所掌握的證據展示給訴訟方。但案件的證據不能提前告知法官,以免使法官產生先入為主的觀念。建立證據展示制度后不僅能提高證據提出的有序性,還能縮短審判的時間,提高控辯雙方證據資源的平等性,更好的保障被害人和被告的人權。
4、應規定專門機關調查取證時辯護律師在場權
在以往的刑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經常出現刑訊逼供的現象,這嚴重的侵犯了被告的人權。為了杜絕刑訊逼供的現象,應當在審訊的過程中確保被告律師的在場。從訴訟的機制上來看,被告辯護律師的在場權也是對取證機關權利的一種制約和監督方式。在取證的過程中既要對嫌疑人的犯罪證據進行收集,也要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判定和檢驗。由于偵訊部門的特性,他們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會將主要的精力放在收集被告犯罪證據上,而忽視了對犯罪證據真實性的檢驗。而當被告律師在場時,這種現象就可以得到有效的避免。
【摘 要】法律體系中,刑事訴訟法是僅次于憲法的基本法,它被稱為小憲法。兩次人代會審議最終通過,對于過去十六年的法律進行了意義深遠的大規模修改。引起國內外的廣泛議論。本文在闡述新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結合憲法人權等內容,重點闡述新修訂的法條對人權保護的措施及意義。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被害人;律師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候,應當保證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實踐中,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傳喚和拘傳中,總是受到不公的待遇不讓吃飯不讓睡覺,不僅是肉體上的折磨也是精神上的折磨。刑訴法吸取了律師法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一改原來公訴案件中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才能委托辯護人,按照律師法的規定能更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簡易程序檢察院也應派員出庭,更加重視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權利,保證了庭審的公開公正公平。
二、保障律師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辯護人和訴訟人有權要求回避,申請復議的權利。將行訴法中的權利保障機制引入。第三十六條明確了律師可以以辯護律師的身份在偵查期間介入案情提供服務。省去了身份轉變的手續。第三十八到四十條,律師可以主動申請司法機關調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證據資料。律師的主動性增強,變被動為主動,在實際操作中,律師的尊嚴也得到了維護。律師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并且律師的書面意見應當附案。移動案件,判決書送達的同時,司法機關都應將其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律師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受重視程度越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才能更加得到保障。
三、保障相關案外人的權利
援引民訴的制度,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保護了相關其他案外人的權利,商業秘密得到合理保護。在對待沒收財產上,法院重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其可以參加訴訟,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證人的在守法義務之外還規定了應當出庭的條件,以及其他人報復證人及家屬的保護措施,證人的經費是單獨從司級政府支出。并且在詢問證人的地點上,證人有權提出新的地點。在原來監視居住的情況外,新增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這條在中國司法制度上邁進了一大步,說明我國立法者開始重視我國古老訴訟制度中精華的部分。南北朝時期的存留養親,亦稱“留養”,指犯人直系尊親屬年老應侍而家無成丁,死罪非十惡,允許上請,流刑可免發遣,徒刑可緩期,將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實際執行。
四、保障被害人的權利
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要求,法院對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需要原來必備的證人目錄等,節省了不少司法資源,同時最大最快程度的保障了被害人利益。在被害人沒有或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中,法律賦予其法定人或近親屬提起附帶民訴的權利,保護了被害人應有的利益同時減輕了其家庭的負擔。并且可以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的財產增加了債券、股票基金等,這些變化是隨著時代和經濟的發展同步更新的。從以上措施不難看出,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保護是有所增強的,這體現了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
五、保證司法機關權力的實施
行政機關在執法和辦案的過程中收集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節省了重復查找證據的時間。第二百條規定在案件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審理。同時除再審的時效沒有增加外其他各個時效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內等規定,緩解現在案件積壓的困境的同時也保障了司法工作人員的健康權和休息權。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了二審法院不得二次發回重審的規定,大量節約了司法資源,一定程度上結束了司法循環沒完沒了的困境。
綜上所述,筆者在通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過程中,深感我國對基本法修改的重視,風風雨雨這么多的修正案,最終十六年才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外國的經驗融合在修正案中。法律是建立在社會基礎之上的產物。社會不斷在變化,信息革命,數字現代化的更新,法律需跟上腳步才能作為良法。就像杰斐遜說過的,“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制訂一部永遠適用的憲法,甚至一條永遠適用的法律。”新修訂的刑訴法在條文上去粗取精,整合了很多其他相關的法律,又增加了處理現實遇到的新情況的經驗,在此基礎上是一部集大成者。作為法律人筆者期待將來民事訴訟法在此方面能夠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