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15 04:42:4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農業知識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摘要:農業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發展我國農業生產、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在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仍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關鍵詞:知識產權;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近年來,隨著民主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逐漸增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但是,隨著我國農業領域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深度、廣度的不斷增強,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滯后與農業生產、貿易快速發展之間的矛盾變得日益突出。因此,要應對農業領域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 提高農業科技競爭力,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并加強對有重大價值的農業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進行法律保護。
一、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以及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知識產權限定為7種,即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發明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未披露的信息權(即商業秘密)。
關于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學術界主要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廣義說主要是認為只要涉及農業或者農村的知識產權都屬于農業知識產權的內容,其中代表性的觀點如認為:農業知識產權是指發生在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民事主體對人們腦力勞動創造的涉農智力成果、特定標記和其他非物質信息等依法享有的專門權利[1];農業知識產權是涉及農業經濟和農村文化的知識產權,如農產品商標、農副產品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食品或藥品專利、農民剪紙或版畫或戲曲等民間文學藝術[2],等等。狹義說則認為農業知識產權中的“農業”一詞不應當被理解為“涉農”,農業知識產權應當僅僅指農業科學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其代表性的觀點認為:農業知識產權是指農業科學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涉及到農業科技活動的許多方面,包括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科學論文、高技術產品商標、農業商業秘密等[3];農業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在農業科技領域就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農業技術專利權、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標權(包括原產地域產品標志或地理標志)、商業秘密權(包括動植物育種方法、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技術資料、數據、管理技巧、價格信息等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農業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及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4],等等。
二、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早在17世紀,西方國家就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目前美國、日本、韓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體系。近年來,隨著《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一系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我國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也有力地推動了農業科研、生產和改革的發展。但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 我國還沒有形成適應全球化的新經濟環境的以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發明創造專利權、農業新品種商標權、農產品地理標志以及農業商業秘密保護等為重點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當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仍存在亟待解決的一些問題。
1.我國農業知識產權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界定還不明確,尚處于理論研究階段,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沒有被法律確定下來就很難受到切實的保護,其問題具體包括:一是植物品種保護立法亟待完善。依據我國《植物品種保護條例》中的規定,育種者除了可依專利法的規定申請生產植物品種方法的專利權外,還可以根據申請獲得品種權,由于在實踐中可能存在同一品種的生產方法專利權人與品種權人相異的情況,所以往往容易引發爭議。二是動物品種保護未納入立法范圍。到目前為止,我國只對人工培育的動物生產方法授予專利權,并不對動物品種本身授予專利權 考慮到在現代化的溫控技術和基因誘導調控技術手段下,重復生產出穩定的同一動物品種已經成為現實,這一規定已很難滿足實踐的需要。三是缺乏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我國目前與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規定散見于 《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規范性文件中,缺乏對生物技術知識產權系統的、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四是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處于松散、混亂狀態,保護力度較低。五是農產品商標保護立法不力。由于商標立法保護的權利主體限制及農產品的不易辨別, 農民凝聚在農產品上的科技含量、 投入和質量創新在現行體制下還不能通過擁有農業類的無形資產來體現。[5]同時農副產品商標的冒牌、 假冒問題嚴重, 正向和反向侵權屢禁不止, 不法經營者大行其道,目前以法律手段制裁還于法無據。
2.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上存在的缺陷
目前無論是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還是農業知識產權經營機構,仍然沿用的是計劃經濟模式,這種模式使得農業知識產權管理中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門分割、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等問題,這導致了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人員流動性加強,要求有一個非常全面、系統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這個體系應當包括知識產權局、工商局、海關、科研單位乃至個人,構筑一道堅固的防御網。但由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各部門各自為政,國內一些現成的農業科學技術被某些國外的組織和個人借來華參觀、考察或者進行學術交流之機,私自偷運出境的問題時有發生。由于對農業專利保護力度不夠,造成假冒、侵權、技術違約現象嚴重,或用非法手段獲取專利所有人材料和技術謀取私利,造成專利權所有人名譽及利益受損。[6]
3.農業知識產權在司法上存在的缺陷
我國《民法通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都只是概括了知識產權的救濟措施,并未針對農業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制定專門的救濟措施,這樣的規定,使得農業知識產權具體產權受到侵害后,不能通過明確的措施來得到救濟。在完善本國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國還加入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專利合作條約》等一系列國際條約,加強了同其他國家的交流以達到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目的。
三、加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1.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農業發展具有戰略意義
如今在國際農業經濟競爭中,農業知識產權的競爭可謂是占據著重要地位。相當一些國家已經將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放在了戰略高度,它是決定整個國家農產品市場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從2001年的中美“轉基因大豆”大戰開始,我國大豆產業就一直走下坡路。1995年以前,我國一直是大豆凈出口國;2000年我國大豆年進口量首次突破1000萬噸,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進口國,此后幾年,我國的大豆進口額連續攀升;2005年我國進口大豆達到2650萬噸,這個數字是國內產量的1.6倍,而這些進口的大豆絕大多數都是轉基因大豆。美國成功的運用農業知識產權將轉基因大豆送入我國,并搶占了我國市場??梢姡r業知識產權的威力不可小視。我國要想在農產品市場中占據重要席位就不得不重視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7]
2.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的綜合競爭力
加強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提高農業綜合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在加入WTO 之后,我國農業企業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國際農產品貿易的影響和沖擊。在這種情況下,要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高我國農業生產的綜合競爭力與核心競爭力,必須重視加強對農業科技創新過程中所產生的知識產權進行合理有效地保護,才能使農業生產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
3.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是刺激農業科技創新的必然選擇
農業的發展靠科技,這已經是被實踐檢驗的真理,尤其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就更是如此。農業科技的創新主要是依賴于農業科技創造者的辛勤勞動和智慧,農業科技是他們辛勤勞動的成果。我們在盡情享用農業科技帶來的益處的同時,更應該給予農業科技創造者以尊重,而對他們最好的尊重就是通過法律將農業科技成果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產權日益清晰的今天,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將會降低農業科技創造者們的積極性,沒有他們的創造,農業科技的創新和發展就無從談起。所以,加強農業科技的創新,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其必然選擇。
四、加強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對策
1.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統一立法
目前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有很多,多部知識產權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沖突,從法律層面來講,制定一部統一完整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 能夠使公眾更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范圍及救濟手段,避免法律規范之間的交叉沖突。其中應包括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及其配套法規,以保證我國人民和動植物的安全, 并限制其他國家的產品進入我國市場,保護我國農業生產者的利益;在技術專利保護方面,抓緊制定農產品、食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口技術標準,形成合理的貿易壁壘;在傳統農業保護方面,抓緊制定與地理標志和民間工藝有關方面的規定及動、植物品種保護方面的規定等,根據我國實際的承受能力,逐步放開我國農業生物技術中轉基因技術、基因克隆技術等的保護。
2.加大農業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包括國家商標局、版權局、專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機關處理知識產權權利人向其投訴的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行政機關依職查處違反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案件,各級管理機構應明確其職能, 在管理中各司其職。
3.完善司法保護中的各項制度
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和關鍵環節,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活動。司法機關擔負著處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任務。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察,檢察機關批捕、起訴,法院審判。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由法院審判。我國已加入WTO,隨著一些領域的市場寬限逐漸到期,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國農業將受到嚴峻挑戰,因此,除了要具備完善的法律制度外,還要有高水平的司法體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進行典型暴光、正面宣傳,擴大社會影響,維護法制尊嚴。由于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需要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或在有關審判庭里設立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這樣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有利于保證執法的統一性,也有利于積累經驗、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水平。
摘要:農業由原來的小農經濟模式向現代集成化邁進,不斷產生農業系統知識,通過農業集成化,提出了農業知識庫系統的架構設計這一個新型概念。同時,以農業知識庫的設計為基礎、引入新型的具有農業系統知識的人才,注重中文農業專業分詞器以及器設計與實現,結合現代農業具體特點;并給出了中文農業專業分詞算法評估和算法評估。
關鍵詞:中文分詞器 農業網絡 知識庫 算法評估
引言:農村科技信息綜合服務平臺是農業科技者創新出來在集成星火科技(12396)和農村遠程教育網的基礎上,依托互聯網的強大的功能,實現互聯互通,避免重復建設,融合科技特派工作網絡,達到了信息資源共享的目的,這也符合了中國農業擺脫傳統的模式向現代化和信息化的拓展。在網絡互聯的基礎上構建了四位一體的農村信息立體網絡綜合服務體系,即“電話、短信、電視、廣播(及時向農業生產者傳遞信息),網絡互動、現場解答(有效的讓農業科技者與廣大的農業生產者進行及時,可視,更加專業的指導)。
一、系統的結構
在農業知識系統架構設計中,主要考慮可靠性、可維護性、穩定性以及可移植性,主要采用框架中分層結構體系和模塊化設計。層間關系的形成需遵循一定的規則,就是分層結構可以將子系統從邏輯上劃分成許多集合,通過集合有效減少子系統之間的依賴關系,達到易于維護的目的,有利于系統耦合方式更加松散與穩定。
該系統重要解決下面4項的技術要點:
1、由于農業詞匯過于生僻,一般的中文詞典較少收集關鍵詞這類詞匯,在中文分詞過程中,只有準確提取農業關鍵詞,才能進一步提取有效信息。
2、器。需要對知識庫的知識,數據錄入時,通過相關軟件減少數據冗余。
3、速率。在檢索過程中,通過對農業知識庫中相關條目進行甄別,通過軟件計算得到相關度。這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而且對于軟件的時間復雜度非常大,要求軟件的維護性高。
4、處理方言詞匯。一個方言較多的省份,必須考慮方言詞匯的轉換。系統在分詞時,需快速、準確地對方言詞進行切分和翻譯。
二、中文農業專業分詞器設計
分詞器的功能是提取關鍵詞,對生僻的農業專業詞匯和農業方言詞匯,比較有效地提取關鍵詞對增強的準確性和系統檢索相當重要。用一般的農業詞典無法準確地區分,分詞器準確率自然很低。系統專門設計了農業專業分詞器,以避免生僻的農業專業詞匯和農業方言詞匯。
分詞器對詞典的頻繁操作比如改、增、刪的操作對于詞典設計,通過使用漢字GB碼來設計詞典。方言要先翻譯成書面語,所以在數據庫里要建立方言詞和農業專業詞一對多的對應關系。將GB碼中6 763個漢字的開頭與6 763個區位建立一一相對的聯系。
中文農業專業分詞算法評估。本系統實現了鏈表以及數組、樹等分詞方式,并將其與農業分詞算法通過查插入、找、刪的3個方面的時間復雜度和操作速率比上進行比較。通過比較表明:本文算法在以上3個方面的時間復雜度均為O(1),其它算法為O(n)或O(n)?O(㏒n)。筆者自行設計了一個哈希函數。其設計過程是:假設有一個詞條word,如去掉首字后還剩n個字,用I[j][0]和I[j][1]分別表示第J個字的GB碼高位和低位,和其他算法相比,Hash算法最有優勢。
三、專業設計農業知識庫
農業知識庫主要包括棉花、水稻、玉米、油料等12個數據庫。每個數據庫根據常見的類型分為兩個表:特色類型表和加工類型表。構建農業知識庫時,需綜合考慮知識的可擴展以及數據的安全和負載均衡。另外農產品實時價格數據,還增加了綜合管理數據庫信息數據庫等。
農業知識庫中的每條記錄由知識組成,而知識的信息主要包括問題的標題、標題分詞組、關鍵詞、方言關鍵詞和成因等18個字段。
1、對問答知識定位時,采用二叉樹結構。這樣可以確保知識庫中每條記錄有一個字段記錄該二叉樹的編碼。
2、在數據庫的設計和使用時,需建立視圖來確保數據庫使用的穩定性。
3、對每個產業,需構建知識問答、產業專家以及方言詞匯轉換等6大基本數據庫。若該產業需要拓展6個數據庫以外的信息,則可以增加一個該產業的子數據庫。
四、器的設計和實現功能
器又名機,是用于數據的機器。在農業知識庫的建立中,機擔任減少知識庫的知識冗余的重擔,它控制著知識的入口,對于農業知識庫至關重要。在系統中,知識庫負責整個平臺的咽喉——知識的“出”和“進”,是其核心部分。在知識庫系統中,如果想錄入知識,系統會對知識庫內容。通過與庫中相關記錄的相似度比較,低于或高于某閾值時,該知識將被系統拒絕入庫。
1、匹配度的計算公式
問句的問題與知識庫記錄的標題是否匹配是至關重要的,反向匹配度:設ND為記錄詞集中的特征項個數,則PD=N/ND。成為記錄詞集的匹配度。而匹配度為P=aPC+bPD。其中,a+b=l,a≥0,b≥0。所以應先定義正向和反向匹配度。正向匹配度:設NC為問題詞集中特征項個數,N表示問題詞集與記錄詞集相匹配的特征項個數,則PD=N/ND,成為問題詞集的正向匹配度。
最后,通過歸一化算法。
2、算法評估
評估算法的準確率和召回率。在知識輸入時,從知識庫中檢索到的記錄個數與庫中已有相關記錄總個數的比率稱為召回率,從知識庫中快速查找數據的精確程度成為準確率。系統用現有常見問題數據庫進行,結果為
歸一化:召回率≥0.024,準確率≥0.88
向量間模型:召回率≥0.083 準確率≥0.72,
五、實例列舉——莆田農村科技信息網
莆田市農村科技信息網是在農村、農資信息匱乏,農村信息不暢通的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它是以科技信息服務三農的信息平臺,以網絡信息作為基礎,更大的宣傳農技,農資,農市場情況,以便用最小的成本達到最大的宣傳效果。它提供了六條途徑供人們咨詢農產品、農市場的基本情況,依次是快速查詢,專家咨詢,視頻點播,信息,遠程培訓,短信訂制。它從人們可能接觸到的日常生活的幾個途徑入手,將短信,電話,網絡等咨詢途徑集合在一起。而提供咨詢的農作物品種多達十幾種,有枇杷、荔枝、文旦柚、莆田黑豬、南江黃羊、莆田黑鴨、龍眼、烏骨雞、黒鮑、皺紋盤鮑、九孔鮑等等。網站還聯系本省的實際,加上了本省的相關的農資資訊和相關農產品的介紹。這些農產品的資訊不是想當然貼上去的,而是切合當地的農業特色。莆田地處福建沿海,當地的氣候條件以及地域條件適合以上農產品的生長和發展,所以當地政府才在信息網上著重關注。莆田農村科技信息網在網頁設計上有首頁、遠程教育、成果推薦、科普知識、農情信息、致富信息、科技特派員、政策法規、供求信息、市場行情、莆田特產幾個板塊。結合當地特色創建適合當地的農村科技信息網絡平臺才是建立農業知識庫的基礎。所以,農業知識庫的系統的設計一定要結合實際,在技術的支持上實現適合當地特色的農業知識庫的建立。
結語:通過反復測試和實際應用,表明該農業系統的知識庫設計合理、分詞器和器使用效果良好。該系統的研究與開發為農業科技信息服務在深入農業改革的發展中,提供了大力的支持,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摘要】農業知識產權已成為農業技術進步的關鍵因素,是農業進步的較強推動力。本文針對海南熱帶農業知識產權的現狀進行分析,在問題分析的基礎上,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以保障農業科技水平不斷的提高。
【關鍵詞】海南;熱帶;農業知識產權;問題
1.問題提出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推動各國科學技術進步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在農業科技領域,知識產權保護下的無形資源在農業科技創新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加強并完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有利于合理配置農業科技資源,支持和保障農業科技的持續創新,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為農業科技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近年來,我國政府對農業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顯著增加,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與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先后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國際組織。國務院在1997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9年我國正式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簡稱UPOV),成為“UPOV”第39個成員國;2001年中國加入WTO,這意味著在國際貿易領域,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在農業領域除了以上的有關法律條款以外,還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產品質量法》、《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等,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有力地保護了我國農業及農業知識產權。
由于海南屬于欠發達地區,農業基礎相對薄弱性,對自身農業發展的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了海南科研機構和相關部門對熱帶農業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偏低,相關的熱帶農業專利申請較少,政府雖然在農業知識產權方面有一定的規定性,但具體的管理體制和落實的具體環節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環節之間的脫節現象嚴重。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啟動,以發展熱帶農業的主要產區東盟各國,給中國熱帶農業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海南作為熱帶農業的主要產區,特殊的地理位置為發展熱帶農業的造就了條件,面對貿易競爭的巨大壓力,加大熱帶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必要的。
2.海南熱帶農業知識產權現狀及問題表現
2.1 海南熱帶農業知識產權基本狀況
海南島是我國最大的"熱帶寶地",土地總面積344.2萬公頃,占全國熱帶土地面積的約42.5%。由于我國熱帶資源的稀缺性,熱帶農業的發展對中國農業經濟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海南的國民經濟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由于熱帶農業涵蓋的面較窄,在農業領域僅僅占據很小的一部分。從《中國農業知識產權創造指數報告(2012年)》,農業知識產權質量提高領域還是集中在大田作物上,推廣面積排名前十的授權品種的推廣面積比例繼續擴大,已經占到玉米的37.41%,冬小麥的37.32%,雜交稻的12.45%,大豆的25.81%,常規棉的38.41%,而在熱帶作物方面的則沒有。
近年來,海南省在農業上投入較大,農業科技進步成效顯著。農業部門和科技部門通過實施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省星火產業帶專項資金和省重點科技計劃等科技項目,積極開展農業新技術、新品種和關鍵技術的研究與推廣應用,“十一五”期間,推廣農業新技術、新品種1600多項,促進熱帶作物、熱帶花卉、冬季瓜菜、水產養殖和南繁育種等產業的發展。結合農業科技“110”和科技特派員工作,建立了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科技示范基地79個,面積達3.4萬畝。
2010年4月,海南省政府做出了關于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該規定提出產權房為包括專利、商標、版權、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計算機軟件以及標準、名牌產品、動漫產業中的智力創新成果等。該規定還著重對涉農知識產權方面做出了一些要求,扶持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鼓勵植物新品種的推廣應用。對獲得的植物新品種權每件給予20萬元科研補貼。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和相關單位積極申報地理標志保護,扶持培育一批“名、優、特、新、珍”的熱帶農副產品地理標志,對獲準地理標志保護的每項給予10萬元獎勵。還有一些關于產權轉化為實際生產能力的規定,以及對知識產權研發的一些補貼。目前,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專利轉化為標準等方面取得可喜成績。近兩年,海南省獲得植物新品種8個,地理標志6項,專利轉化為國家標準3項,均已實施推廣。
海南素有“天然大溫室”之稱。據不完全統計,在海南南部的國家南繁育種基地,每年都有29個省、市、區的500多個部門前來開展科研和育種工作,累計超過40萬人,共為國家生產農作物種子30萬噸,全國80%的農作物新品種的更新換代都是在海南進行。海南有著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但屬于本省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權并不與其相協調,在我國30個植物新品種保護申請的省份中,海南排第28位占0.40%,在海南的植物新品種權申請中作物種類少,僅為水稻和玉米,且玉米新品種權申請量遠小于水稻的申請量。
2.2 問題的表現
經過多年的推進,海南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和推廣取得了進步,也促進了農業發展,但在實施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由于知識產權觀念不強,許多經營者和管理者在知識產權活動中有意無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引起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知識產權的轉化、與農業市場相脫節的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1)農業發明專利明顯偏少
目前海南僅有的幾家研究機構,包括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海南省農科科學院和各企事業單位下屬的研究所。從事熱帶農業研究和開發的機構在植物新品種的發明數量上較少,專利的質量也參差不齊。與研究機構起到同樣作用的高等學校,在海南也較少,目前僅海南大學與海南師范大學在熱帶農業領域有研究,由于缺乏政策上的相關扶持,有關農業的發明專利較少??傮w來看,截止2011年底,海南省的農業發明專利一直處于1000以下,這是遠低于其它省份的數量。
(2)熱帶農業成果推廣難度大
知識產權作用的發揮需要推廣,其最新的農業科技成果尚未及時推廣到當地農村,投入到農業生產中去,從而影響到農業生產率的提高。雖然近十年來,海南省農業科技成果有近1000項,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科技對農業的貢獻率僅40%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也徘徊在40%左右,推廣應用更就少。另外農業研究項目基本上來自農業教育和推廣部門反映的問題,缺乏實地調查研究,根本不考慮如何推廣應用。部分科研人員研究的目的是為了上職稱,導致農業科技成果數量多而實際可以推廣應用的卻比較少,相當一些項目鑒定后就束之高閣分,變成了檔案成果。還有有關產權立法不健全,監督不完善等問題。
(3)熱帶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意識不強
海南省具有獨特的氣候、地域、海洋資源3大優勢,是我國重要的反季節瓜菜、熱帶水果和熱帶水產品生產基地。近年來,海南省大力實施具有熱帶特色的現代農業發展戰略,推動農業區域化、規?;?、產業化和基地化生產經營。截止2010年,在已注冊海南省的地理標志農產品共有12種,主要包括瓊中蜂蜜、屯昌黑豬、樂東香蕉、文昌雞、瓊中綠橙、瓊中綠茶和臨高乳豬(包括種豬和豬肉)等,其中瓊中綠橙是海南省首個水果地理標志產品。在海南具有特色農業產業對農業經濟增長貢獻率超過80%2。雖然有較高的貢獻率,但作為地方政府和企業,對熱帶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意識還較為欠缺,或者對區域特色農業產業保護和開發商還是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比如在熱帶水果方面,臺灣的地理標志要遠高于海南。
(4)農產品新品種產權保護難度大
從國際上來看,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走在當今世界的前沿,而其利用先進的科研手段研究出來的新品種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非專利擁有者進行盜用,因為單純的移植種子無法培育成活。
農產品新品種不像工業產品新品種,有著獨有的特性,在新品種的保護上難度大。工業新產品只要把產品的制作配方保護好,不知情者不容易制作出一樣的產品。而農業產品新品種可以通過該新品種的種子等方法來偷取新品種的成果,使該品種產權所有人利益受到損害。海南的熱帶植物新產品也是如此,天然橡膠、香蕉和芒果等品種和技術,被效仿和偷取,使海南農墾和相關機構的遭受損失。
(5)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缺乏
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到的部門與機構較多,包括了研發機構、企業、主管部門和農業科技推廣部門等。這就出現行業或機構協調不暢等問題,導致條塊分割,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整體效益的發揮3。對于各個部門而言,造成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所造成的。另外在保護和執法方面,公檢法、工商等部門也是各自為政,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和效率。
3.改善熱帶農業知識產權的對策
3.1 加大研究的力度
農業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是使獲取的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進入市場。所以,課題立項前,必須了解海南農業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國內外最新科技發展方向,掌握科技、經濟的市場信息,有目的地選擇科研課題,注意創新和改進,在開題之前進行查新研究,避免與他人研究重復,提高研究成果的專利性,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必要基礎。
3.2 提高農業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比例
2010年海南科技廳出臺了《海南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在2010—2020年里,每年投入500萬元建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此來帶動海南知識產權的發展4。為鼓勵熱帶現代農業發展,《規定》積極扶持植物新品種的培育,對植物新品種權給予重大獎勵,每年植物新品種權可給予20萬元科研補貼;鼓勵企業和相關單位將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對專利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每項給予不同額度的獎勵。雖然用于知識產權的專項資金較多,但對于農業研究而言,在研究或專利的獲取方面要比工業研究的難度要大,獲取資金也相對困難,所以要專門設立農業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在此基礎上側重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資金投入,提高農業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比例。
3.3 加強區域優勢農產品品牌培育,鼓勵注冊原產地標識
積極推動地理標志的保護工作,推廣海南特色的農業項目,推出具有原產地標識的農產品,通過差異化提升競爭力。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大都是農產品,因此保護地理標志,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結構調整、農民收入增加同樣具有重要意義。以三亞為例,自2009年以來,該市積極引導鄉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爭創名牌農產品工作,形成了利用注冊商標支農、保護企業產品、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截至目前,三亞市鄉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注冊農產品商標21個。
3.4 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
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國際上關于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有兩項國際條約,《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和WTO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而對于目前海南熱帶植物新品種,除了要遵循國際公約之外,更應該對內實施管理。應該由海南知識產權局建立專門的機構,對植物新產品實施專業管理。對要驗收通過的心品種,申請取得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科研單位的合法權益。
3.5 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
由海南省知識產權局組建領導小組,并建立相應的運作機制,統籌領導農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協調各個部門的關系,解決有關于農業知識產權的重大問題。將農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列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到各部門和機構,由大家共同來完成。建立有利于農業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激勵獎懲機制、應急預警機制和協調機制。在研究推廣方面,協調好研究機構、政府、企業及推廣部門,共同努力做好相應的工作。保護產權的重要力量,除了人民法院外,同時還需要農工商、公檢法、技術監督等部門聯合起來,共同營造有利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環境,確保農業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加強知識產權部門執法協作,參與泛珠三角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建設。
3.6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產權意識
鑒于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意識不清、權益不明等情況,應加大宣傳力度,是農民了解有關農業的知識產權方面的信息,并提高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從而促進農業的發展。把知識產權普法宣傳納入海南省普法教育計劃。切實抓好每年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和科技活動月的知識產權宣傳普及工作;各種媒體和科普機構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宣傳方式,不斷提高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形成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摘 要】海南屬于熱帶與亞熱帶地區,是我國熱帶農產品的主要產區,也造就了海南農業特點與其他地區有著較為明顯的差別。農業知識產權問題,一直是當前關注的焦點,也是促進農業發展以及新農業產生的巨大推動力。本文將對海南的農業知識產權進行分析,就如何促進海南農業發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海南;熱帶農業;知識產權;分析
1.引言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一直以來是政府和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升競爭力的重要手段。隨著知識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知識產權在國家或企業的戰略地位也明顯提升,知識產權的保護也不斷加強。在農業領域,農業知識產權同樣受到極大的關注與重視,尤其對農業高新技術的專利,成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建設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幾十年的發展,不僅從立法上有了突破,而且政府和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也明顯加強。在農業領域除了以上的有關法律條款以外,還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產品質量法》、《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出臺,有力地保護了我國農業及農業知識產權。海南是國家重點建設的熱帶農業基地,獨特的資源優勢,但農業技術的滯后一直影響到海南農業的發展,尤其農業競爭力水平的提高。海南農業競爭力水平的提高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其中農業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執行對海南省熱帶農業競爭力的提高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熱帶農業知識產權
農業知識產權特指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我國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一個以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發明創造專利權、農業新品種商標權、農產品地理標志以及農業商業秘密保護等為重點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1)涉農專利是產生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專利;(2)植物新品種權,是依法授予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新品種的所有人以生產、銷售和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專有權;(3)地理標志,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4)農業領域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保護。具有實用或潛在使用價值的遺傳材料。
熱帶地區主要分布在海南、云南、廣東和廣西,其中海南熱帶和亞熱帶分布面積是最廣的省份。而熱帶農業知識產權更傾向于地理標志,以為熱帶農業具有較典型的區域特性,其農產品必須在特定的氣候、溫度和濕度等綜合自然條件下才能形成,是其他地方沒法種植與生產的,具有生產的特殊性,完全要取決于生長的自然條件,其農產品有著較為顯著的特征。當然也包括涉農專利和植物新品種等內容。
3.海南熱帶農業知識產權特征
3.1 擁有獨特發展農業知識產權的資源
海南熱帶農業知識產權主要包括了品牌資源和研究機構資源。由于其獨特的地理位置,產生了與其他省份有差異的農產品,比如:其中廣為人知的海南四大名菜:“文昌雞”、“加積鴨”、“東山羊”、“和樂蟹”。近年來海南也不斷利用自身特有的自然優勢不斷推出自己的品種,比如:“瓊中綠橙”、“南田芒果”等特有品牌。不斷豐富本區域的熱帶品牌資源。
海南省設立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海南省農科院、海南南繁育種基地等研究研究機構,除此之外還有企業內的研究單位和大學??蒲袉挝蛔⒅貙χR產權的保護以及向農業從業者推廣農業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能在海南省農業知識產權發展道路上起著重要的影響。一方面,科研單位通過研究,能創造出符合海南自身需要的農業科技新成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之后就能成為推動海南農業發展的新的推動力。另一方面,科研單位能夠與農業企業合作,一同研究開發符合農業發展需要的新成果,并向其推廣知識產權戰略,鼓勵以知識產權帶動企業的快速發展。國家在海南儋州設立了植物新品種測試分中心,這大大方便了海南各科研單位和農業從業者對自身培育的植物新品種送交國家相關單位對其新品種的鑒定。大大節省了新品種鑒定的時間,有利于海南新品種以最快的速度推廣傳播,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強海南的農業競爭力。
3.2 擁有完善的推廣網絡
農業知識產權在保護的同時,也需要對農業新品種或專利進行推廣,最大化發揮農業知識產權的作用,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海南在農業新品種和專利等的推廣上,由政府構建了一個完善的推廣網絡,即海南省農業科技服務“110”。該推廣網絡是一個集農業技術服務、市場信息服務、農資供應服務于一體的農業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包括1個省級指揮中心、22個市縣(區)指揮中心,98個鄉鎮有服務站,187行政村有服務點的服務網絡。推廣網絡的專家和技術人員達到1400多人。該網絡把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政府和基礎單位緊密結合,通過電話咨詢、遠程視頻診斷、農業智能專家系統決策、現場指導、技術培訓等手段為農民提供服務。
3.3 熱帶農業知識產權越發受重視
由于農業知識產權對于農業發展做出巨大的貢獻以及為產權擁有者帶來的豐厚的利益,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和保護意識也在不斷提高。例如:中國頒布了《專利法》、《商標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加入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對新品種權實行行政和司法雙重保護。
在《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提出把海南打造成“國家熱帶現代農業基地,充分發揮海南熱帶農業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熱帶現代農業,使海南成為全國冬季菜籃子基地、熱帶水果基地、南繁育制種基地、漁業出口基地和天然橡膠基地”。還提出統籌南繁育制種基地建設與管理,提高南繁基地育制種生產能力,并加強海南動植物保護工程建設。加快發展現代設施農業、精細高效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提高農業的附加值和綜合經濟效益。從海南省歷年科學技術成果公告中可以看出,從2009年開始,科技成果公告的期數增加,成果數量顯著增加,涉農成果所占比例也有所提高。
3.4 知識產權起步晚、新品種產權保護難度大
海南的農業專利公開數跟同為熱帶農業種植地區的廣東和云南比較,海南的專利貢獻量與其他兩省差距明顯。這是由于海南發展起步晚、基礎較差,與廣東、云南之間在經濟實力、科研實力以及涉農企業整體實力等各方面的存在著差距,整體實力上的不足對海南知識產權的良好發展起著相對的制約作用,對農業的發展也將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農產品新品種不像工業產品新品種,其有著獨有的特性,在新品種的保護上難度大。工業新產品只要把產品的制作配方保護好,不知情者不容易制作出一樣的產品。而農業產品新品種可以通過該新品種的種子等方法來偷取新品種的成果,使該品種產權所有人利益受到損害。海南的天然橡膠從一種新品種開始試種到大規模種植,其技術的流失現象非常明顯,從一般的育種到種植在很短時間內非關聯人員就會掌握。
4.對海南農業發展的促進
4.1 獨特的資源提升了海南農業競爭力
海南省擁有獨特的自然資源和相關的農業科研單位,在創造擁有海南特色的農業知識產權方面有著良好的先天條件。國家確立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以及在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制度方面不斷完善,又給海南在創造和保護農業知識產權方面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極大的鼓勵海南科研單位及農業從業者創新和保護海南農業知識產權,而源源不斷產生的新的農業知識產權能夠更好的提高海南農業競爭力水平,具有海南地方特色的農產品還能打響海南特色農業品牌。
4.2 完善的推廣網絡對農業發展產生推動力
海南省在農業知識產權領域的起步晚、基礎差,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海南農業知識產權創新的能力。海南相關政府可能又會因為重視程度不夠或者有時工作不夠到位,給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不便。但完善的推廣網絡彌補了這一不足之處,科技110平臺不僅在技術的推廣上對農業產生很強的覆蓋面,同時也為農業知識的傳播和農業新品種的推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海南省應該利用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政府對海南農業發展加大重視程度的大好時機,大力完善包括海南知識產權網在內的相關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做好知識產權農業、工業等領域的細分,方便需要的人員對各領域知識產權信息的查詢。
4.3 促進政府對農業制度規范
海南省在農業知識產權領域的起步晚、基礎差。面對種種不利的因素,政府相關部門應該采取措施積極應對,改善不足,做好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申請、保護等相關工作;并通過加大宣傳等方式向農業從業者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保護產權要從基層做起;保障產權擁有者的利益,完善農業知識產權大環境,提高農業從業者創造和申請知識產權的積極性。對于外來品種對本地品種沖擊的情況,政府部門應該給予政策支持,鼓勵科研單位對本地農業品種進行研究,并以此培育出具有海南特色的、擁有市場競爭力的農業新品種,增強海南的農業市場競爭力。通過相應政策的制定,對農業發展進行規范,把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農業的有序發展結合起來。
4.4 推動特色產品和綠色農業發展
海南擁有自身特色的資源,這些資源是海南農業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當今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難度大且外來品種對當地品種沖擊劇烈的大背景下,更應該著重發展具有海南特色的農產品品種,一方面,這些特色品種具有強烈的地區依賴性,擁有極高的保護價值,且被盜用的幾率較低;另一方面,這些具有強烈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在當地具有外來品種沒有的適應性,更適合在當地生產,并且在當地人們的心中具有難以取代的地位。在大力發展已有特有品種的同時,科研單位、農業從業者還必須不斷進行科研攻關,培育出更具市場價值的擁有海南特色的農產品品種,始終保持海南特有品種的生命力和市場競爭性。
5.結論與思考
通過上述分析之后能夠對海南省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現狀以及對海南省農業發展的影響有了一定的了解,總體來說有以下幾點:第一,農業知識產權對海南農業的影響程度與海南政府的重視和投入水平密切相關,政府部門的起著引導的作用;第二,農業知識產權也和農業生產密不可分,農業從業者不斷在實際生產過程中結合實際需要進行農業生產技術方面的創新,積極與科研單位聯系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新品種,以知識產權的方式推動農業健康快速發展;第三,海南擁有具有當地特色的農業品種,應該加強對這些品種的開發,爭取以這些特色品種為突破點,進而帶動海南其它農產品市場銷售,最終全面提高海南農業的知名度與市場競爭性,確立海南農產品的國內國際地位。
為貫徹落實中國科協、財政部關于實施“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和安徽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培養工程”的精神,安徽省科協和安徽省財政廳決定在“十二五”期間聯合組織實施安徽省科普惠農興村“百萬工程”計劃,旨在培養一批農技協帶頭人和骨干,推廣一批農村先進實用技術,推動基層科普活動廣泛開展。8月7~9日,由安徽省農技協聯合會主辦、安徽農業大學和安徽農業科普示范地承辦的2012年安徽省科普惠農興村“百萬工程”現代農業知識骨干培訓班在合肥開班。安徽省農技協聯合會會長盧家豐,安徽省科協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省農技協聯合會常務副會長周建強出席開班儀式,安徽省科協副主席、省農技協聯合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梁壽南主持開班儀式,安徽農業大學副校長、省農技協聯合會副會長程備久致歡迎詞,省農技協聯合會副會長、培訓工作委員會主任盛志剛作講話。來自安徽全省各市科協、省管縣科協科普部部長以及各縣(市、區)農技協聯合會相關負責人150多人,共同學習現代農業知識,交流學習經驗。
程備久在致辭中表示,近年來,安徽農業大學與安徽省科協、省農技協聯合會聯系密切,安徽農業大學承擔此次培訓任務,體現了各級領導對學校的信任與支持。安徽農業大學將充分發揮人才科技及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平臺優勢,提供智力支撐。
盛志剛在講話中表示,辦好本期培訓班對于貫徹落實安徽省委、省政府科普惠農工作方針,努力開創全省農技協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要圍繞深入貫徹落實今年中央1號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加大農業科技創新力度 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意見》精神,要充分發揮農技協優勢,強化科技創新、制度創新、服務創新和思路創新,積極引進、應用和推廣先進農業實用技術,大力引導農民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努力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著力提升農民群體科學素質。
盛志剛強調,各級農技協組織要深入學習領會全省農技協工作會議暨農技協聯合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精神,充分認識到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加快農業科技創新的重要意義,要強化創新驅動,扎實推進農技協及聯合會工作健康發展。他希望,學員們能夠學有所得、學以致用,強化服務本領,以安徽省科普惠農興村“百萬工程”培訓為契機,加快研究、探索、謀劃新形勢下科普惠農興村工作的新路子,為鞏固和保持安徽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好勢頭、服務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出更大貢獻。
梁壽南在總結中強調,此次培訓班是貫徹落實中國科協、財政部關于實施“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和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培養工程”的精神,著力解決產學研脫節和農村實用技術“最后一公里”問題的重要舉措。下一步,將繼續以“安徽省科普惠農興村‘百萬工程’項目”為抓手,進一步突出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專業性和示范性,進一步突出在培訓農村科普人才中大力推廣農業科技創新成果,讓廣大農技協會員得到更多實惠,帶動更多的農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為促進安徽省“三化同步”作出更大貢獻。
培訓期間,針對安徽科普惠農興村“百萬工程”培訓活動及新形勢下如何開展農技協工作等問題,安徽省農技協聯合會進行座談。周建強主持座談會并講話,盧家豐作重要講話,梁壽南、盛志剛在會上講話,部分基層科協、農技協負責人出席會議并參加討論。(編輯:施小剛)
(來源:安徽省科協供稿)
摘 要:農業知識產權是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存在著機構設置多元、職權運行交叉、權利保護沖突等諸多問題。完善相關立法、革新行政方式、建構行政和司法保護聯動機制已成為創新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司法保護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令世界矚目。2008年我國制定了農業知識產權發展綱要,強調知識產權對于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意義,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發展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卻存在著諸多方面的問題和缺憾。
一、我國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現狀
依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下稱 TRIPS協議)規定的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植物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的信息等八種知識產權,我國將其劃歸不同的行政機構來進行管理,從而形成了多元多層級的行政保護體制特點:所謂多元是指知識產權由不同的行政機構來保護,而多層級則是指各行政管理機構又分為中央和地方若干個管理層次。[1]
我國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負責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根據《專利法》第25條,動植物品種是不屬于可申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植物新品種卻能享受類似專利的保護,這集中體現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這一行政法規中。依該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是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對經過人工培育或發現并加以開發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種,依據授權條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決定該品種能否被授予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也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3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條例規定的植物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具體而言,就是由國家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和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分別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新品種權。
地理標志也稱為原產地名稱,原產地名稱產品所具有的質量、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因此,它必須經審核批準才能以原產地名稱進行命名。根據自 2005 年 7 月 15日起施行的《原產地名稱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原產地名稱產品保護工作。主要包括原產地名稱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準、原產地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據統計,自1999年8月以來截至2004年4月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登記的原產地產品有110多件。
此外,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地理標志進行管理和保護。國家工商局依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自1995年3月1日起,商標局將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范圍。在1999年8月以前,我國對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進行管理和保護的行政管理部門只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家。
2001年10月27日修訂的《商標法》提高了地理標志管理和保護的法律層級,將地理標志納入《商標法》保護范圍。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眹夜ど炭偩蛛S后修訂并重新公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據統計,自1995年3月1日以來至2004年4月底,在商標局注冊登記的把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商標有120多件。
二、我國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如上所述,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工作由諸多專門機關分別負責,這種制度設計的優點在于分工較細,相應的機構職責也較為明確,加之行政執法自身高效、便捷的特點,對充分保護農業知識產權意義重大。然而,這種分散管理形式也導致了行政保護主體多元,不易協調, 行政管理成本過高,影響執法的效率和質量,這恰恰是當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領域存在的核心問題。
1.行政保護的機構呈多元多層級的設置態勢。目前我國涉及保護農業知識產權的行政機構有三家之多,各部門各自行政,形成多足鼎立的保護格局,突出表現為職能交叉和重復管理。以地理標志的認定為例,我國采用商標法和特別法保護的多重保護模式,一方面,對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的地理標志可以授予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另一方面,對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產品則可批準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此外,《農業法》第 23條規定: 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有關的標志,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在此基礎上,由農業部頒布并于 2008年 2月 1日正式施行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 4條明確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由于各部門對地理標志的申請主體、認定標準及程序、保護方式等均存在差異,導致相關市場主體無所適從,從而背離了機構精簡、高效便民的當代政府行政理念。[2]對國際社會普遍公認的一項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分由兩個行政部門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監督管理,造成行政部門之間管理權限的沖突,而行政管理權限的爭執和沖突也給地理標志管理和保護工作帶來明顯的消極影響。由于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顯得零亂且分散,致使許多市場主體甚至專業人士都難以理清知識產權的具體管理機構及各部門的基本職能。在WTO框架下, 知識產權領域經常需要國際協調,但是其他國家地區及政府卻常常無法確定該與我國眾多管理機構中的那一個機構溝通更合適,因而造成很多不便。倘若某國要與我國建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合作關系,就需要分別與我國的不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2.多元多層級的行政機構導致行政保護的成本急劇增加。如前所述,由于多部門的行政管理,致使我國現行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處在一種條塊分割的管理狀態下,無法形成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構。這種多元、多層級的行政保護體制,嚴重影響了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橫向交流與協作,一些執法機關因在職能和管轄權限上存在交叉、競合與重疊, 經常出現有利爭辦、無利推諉的現象,致使在執法過程中極易因執法依據、執法主體等問題發生扯皮與沖突。
由于各管理機構職能林立,致使權力分割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的現象十分嚴重,整體行政效能不斷下降。對行政相對人而言,遇到知識產權問題必須求助于多個行政管理部門。例如,在處理地理標志侵權糾紛過程中,若地方管理部門發現其中還含有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時,也只能就地理標志的管理問題進行處理,而同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商標侵權糾紛,卻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處理,造成政府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效率低下,相反,權利人維護權利的成本卻急劇升高。同時,由于每一機構均配備相應的政務、黨務、財務、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務部門, 造成大量的人力資源、設施及財政資金的浪費,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又因各機構之間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權與登記程序中造成權利沖突、重復授權、審查標準不統一等結果, 無形中增加了軟性的行政成本,行政成本的增加直接導致公眾獲得公共服務的成本支出上升,這顯然不利于服務型政府的建構。
3.行政保護職能的多頭配置致使權利的沖突不可避免。所謂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沖突,是指由同一知識產權保護客體依法產生的兩項或兩項以上并存的權利相互抵觸的現象。這種權利沖突的產生,大多是因為不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不同的職能規范行使管理權能,對同一客體通過授權或認定為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型而形成的。據調查,在商標局,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商標,又有相當一部分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登記原產地產品標志,從而導致同一產品同一地理標志所有權人不一致,產權歸屬不清,而引起權利沖突。如山東東阿阿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異議書中稱:貴局在2002年第17號公告中將東阿阿膠認定為原產地標志并據此予以保護,這一結果使得另一企業與我公司一同作為原產地標志“東阿阿膠”的所有人,并且賦予其認定國內其他阿膠生產企業使用“東阿阿膠”、“東阿”標志的權利和資格。貴局的認定顯然為他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從而不正當地占有我公司的無形資產提供了依據。此異議雖然還有待于國家機關的認定,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前我國在原產地標志保護方面的混亂狀況。
兩種管理和保護體制并存,兩個部門同時在開展工作,使得一些企業或組織無所適從,不得不“雙管齊下”,既申請注冊商標來保護專用權,又申請使用原產地產品標志,如水井坊、紹興黃酒、蒙山茶、金華火腿等。兩種管理體制同時運行,不僅加重了企業或組織保護地理標志專用權的運行成本,還為如何協調證明商標專用權人與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人之間的矛盾增加了很大的難度。兩種管理體制并存,盡管都是出于保護的目的,但權利沖突使得一些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反而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三、積極完善我國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構想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存在著諸多的不足,極大地制約了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的貫徹與實施,也影響了我國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積極重視并認真完善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制度成為當下甚為緊迫的任務。
1.完善相關立法是強化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前提。以地理標志為例,我國現行地理標志行政保護的沖突,是立法造成的,所以要規范現行地理標志行政保護的體制,就應首先完善相關的立法,依法理順地理標志保護行政管理體制。目前在國際范圍內對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專門立法保護,以法國為代表,目前只有19個國家;二是將地理標志歸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例如瑞典;三是采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志,這一立法形式為多數國家所重視和采用。我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如美國及歐盟等國都采用商標保護的方式。[3]另外,我國及我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均是馬德里聯盟的成員國,如將地理標志注冊成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就能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進行國際注冊,從而利用國際注冊快速、簡便、經濟的途徑,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產品迅速走向國際市場,也有利于證明商標使用人在國際貿易中運用商標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第3條、第16條明確規定將地理標志納入《商標法》保護范圍,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梢娢覈言诜珊托姓ㄒ帉哟紊险酱_立了地理標志的商標保護制度,這也與TRIPS的有關規則是一致的。
在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確立以法律形式管理和保護地理標志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仍依據部門規章對原產地域產品進行注冊與保護,這不僅在法理層面講不通,而且與TRIPS協議的有關規則相違背,也致使政府的多頭管理成為可能。
依據《立法法》,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的規定。新《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實施后,有關部門仍依據部門規章《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注冊登記原產地域產品,這不僅有悖于國務院提出的要保障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實施,保障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的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還在法律的適用上違反了《立法法》第87條的規定。新《商標法》第2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钡?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根據以上規定,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以法律的形式將地理標志的注冊和管理的行政職權授予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部門,均無權對地理標志進行注冊和管理。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沒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據。[4]
2 . 革新行政方式是有效落實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關鍵。除完善相關立法外,還必須加強和改善行政保護制度的薄弱環節,實現制度創新,革新行政方式。[5]
第一,加強行政指導功能。行政指導是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 采用非強制性的方式并附之以利益誘導,促使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行政方式。如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針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人保護意識不強、方法不力的現狀,引導和支持權利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向權利人提供培訓等方面服務,協助權利人解決在保護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并重點指導相關企業建立、完善農業知識產權制度,提高其保護能力和水平。
第二,積極推進行政參與制度。行政相對人作為主體因素能動地參與行政權力行使過程,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行政參與制度,要求在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決策及實施過程中,行政相對人能夠合法適當地參與其間,并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利益。
第三,保證行政信息的公開。加強電子政務系統的建設,逐步開通提交電子申請書,繳納申請費的網上通道,為申請人提供方便的申請渠道;發行各類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網絡公報;建立各類農業知識產權的信息數據庫和檢索機制。通過定期官方信息為相對人提供信息服務,指導其做出正確的行為選擇,以增加產權收益和減少合法權益被侵害,從而促進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的健康順利發展。
第四,完善行政處罰制度。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于我國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沒有規定有關品種權保護的法定賠償金額,對違法行為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在具體執法時面臨較大的困難。因此,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對行政處罰的對象加以列舉,同時,對于賠償金額和罰款加以明確。此舉不僅可以防止相同案件不同處理的情況出現,同時對于行政相對人也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3.構建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的聯動機制是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由之路。在完善立法及革新行政保護方式的同時,還應當加強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工作。在強調政府主導下行政保護重要性的同時,還應充分尊重司法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權威地位,加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的信息互通及協調配合工作。[6]在制度上應適當調整,盡量避免類似行政程序對權利的審查和司法程序對侵權的判斷的相互交錯和不一致性,從而使兩種保護手段在“雙軌制”的框架內互為補充,互相促進。實踐證明,“雙軌制”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是成功的,行政保護具有獨特的優越性和必要性,但司法保護也是不可或缺的。
為適應涉農知識產權保護事業快速發展,農業部于2007年重新修訂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簡稱《條例》),2010年頒布了《關于臺灣地區申請人在大陸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暫行規定》,目前已啟動了《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和《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的修訂工作,正在制定《農業植物新品種命名規則》。此外,為積極應對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發展的變化,要研究將《條例》上升為法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一步提高品種權保護水平,增強打擊侵犯品種權的力度,落實品種權保護與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來源披露和惠益分享有效銜接的制度安排。此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將品種權行政執法與種子市場監管相結合,通過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吊銷種子銷售許可證,創建保護品種權的快速通道,不但能夠較好地制止侵權假冒行為的滋生,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利益,還能及時從源頭上消除品種權侵權行為帶來的其他不良影響。[7]
遏制和減少侵犯農業知識產權行為的發生,是一項社會綜合治理工程,需要多層次、多渠道、多部門的配合協作。多年來,行政機關在查處品種權侵權假冒案件時,及時與司法部門溝通,及時移交大案要案;法院在審理品種權侵權或假冒案件時,對于涉及復雜的育種技術或繁殖材料鑒定,農業行政機關也積極給予配合與技術支持。[8]通過這一合作機制,雙方在品種權制度完善、侵權認定標準、損害賠償計算、侵權鑒定技術與方法、侵權責任的承擔以及侵權物的處理等方面,形成了眾多合作成果。由此可知,農業知識產權需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兩輪驅動,形成有效聯動,只有這樣,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發展才能落到實處。
目前,我國在深入實施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核心是培育自己的核心知識產權。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知識產權發展在整個創新型國家建設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知識產權創造的最終目的是知識產權的有效運用,因此需要提高市場經濟主體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實現和提高知識產權的價值。在這個過程中,資產評估將會發揮重要的作用。資產評估是促進農業知識產權有效運用的重要環節。因此,要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評估的研究和實踐工作。
目前,國內關于農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很少涉及知識產權的評估問題,主要集中于如何保護農業知識產權。但是,有些學者對于農業無形資產評估進行了相關研究。王淑珍(2004)對農業無形資產評估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李小娟(2004)重點探討了農業無形資產評估方法問題;許現暉(2006)主要探討了收益法對于農業無形資產評估的適用性。論文將重點探討農業知識產權評估的一些基本問題。
一、農業知識產權特點
農業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在農業領域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農業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權、遺傳資源等創造性智力成果;另一方面是原產地名稱和商標權等識別性標記。與其它知識產權相比,農業知識產權有其自身的特點。
其一,依托產品的生命性。農業知識產權依附的載體大部分是由富有生命的生物有機體在同化外界環境條件過程中形成的產品,這些生物有機體容易受環境因素及氣候差異的影響,致使同一規格的產品在質量上也參差不齊。
其二,自然依賴性較高,可控性較差。我國的農業屬弱質產業,受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的影響,大部分農業知識產權依托的產品都是在大范圍、露天條件下生產的,且大多數是手工操作,農業機械化程度較低,對自然環境依賴程度較高,因此,各項技術措施及物質、能量投入的等量性與同時性均無法得到很好的控制,致使產品質量難以達到一致性要求。譬如棉田出現干旱時就應及時供足水分,但受人、財、物等因素的影響常有滯后,雖然也供足了水,但由于時間上存在差異,收棉時纖維很可能達不到標準,使產品的整體質量受到影響。
其三。收益的高風險性。一些農業知識產權的研發周期往往較長,而且投資很大,但是收益卻很慢,階段性成果多,且不易保護。這些原因都導致了農業無形資產具有較高的風險性。
二、農業知識產權評估的特殊性
由于農業知識產權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因此在農業知識產權資產評估中存在著很多特殊性。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其一,評估專業性強。農業知識產權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而且區別于評估人員常見的資產。在分析農業知識產權價值過程中,要結合其自身的技術特點和適用性,并與該行業的相關產品和研究水平進行比較。這就要求評估人員具備相應的農業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并進行準確的判斷。但是,資產評估從業人員甚至是評估師一般不具備這方面專業知識,這就為農業知識產權評估帶來了很多困難。需要認真征求和聽取農業領域專家的意見。并結合自身的專業判斷力,準確的分析農業知識產權的價值。
其二,評估過程的復雜性。一方面,農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范圍受到一定的局限。由于農業生產受氣候、降雨量、土壤等自然條件的制約,具有地域性特征,只能在一定范圍推廣,而不像工業知識產權,可以在全國甚至在全世界范圍內通用。這種地域性會影響農業知識產權價值實現范圍和價值實現量的多少,其發揮作用的廣度越低,其評估價值也越低,反之亦然。另一方面,農業知識產權種類繁多,彼此之間的相似度低、可比性差,因此,每次對具體的農業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時,都要對其性能、特點、經濟技術參數、收益期間、不可抗力的影響等因素作專門分析研究,情況復雜。評估工作量大。
三、農業知識產權評估目的
評估目的是影響評估標的物價值的重要因素,不同的評估目的會產生不同的評估價值。因此,有必要對農業知識產權的評估目的進行探討。
其一,產權交易與授權。農業知識產權的交易是知識產權運用的主要內容,也是知識產權評估的主要目的。農業知識產權交易廣泛應用在企業并購、知識產權入股、知識產權轉讓等活動中。通過產權交易評估可以為農業知識產權交易雙方提供公允價值參考;能夠確定與某項具體知識產權的許可證或其它限定條件轉讓有關的公平使用費率;或在兩個合作伙伴共同以大量的知識產權投資合作建立新企業時,確定股權或其它所有權的交換比例等。
其二,農業企業管理。知識產權是涉農企業重要的資源,其有效的管理和運用對于涉農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涉農企業在獲得知識產權所創造價值的同時,因為知識產權付出相應的維護費用,如專利申請費和維護費、專有技術的保密費、商標注冊費等。但是,并非全部知識產權都為有效知識產權,有些知識產權并不能為企業創造價值,但是企業卻要付出一定的維護費用。通過知識產權評估可以有效地了解知識產權創造價值的狀態。不僅可以節約大量的維護成本,而且為企業今后的研發指明了方向。定期的知識產權評估已成為涉農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有效手段。
四、農業知識產權評估方法
其一,傳統方法適用性分析。在資產評估實踐過程中,主要采用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這三種方法在傳統評估領域(如企業價值評估、不動產評估等)具有較強的適用性,但在知識產權尤其是農業知識產權領域的適用性需要進一步分析。
成本法是指在對農業知識產權評估時,估算出在現時經濟技術條件的重新研制、開發成本或購置一項全新的評估對象所花費的全部費用,然后扣除各種損耗后來確定被評估農業知識產權價值的一種方法。該方法最大的優點就是原理簡單、易于掌握。但是,農業知識產權研發成本與其預期收益之間存在著不完全對稱性。有可能開發成本較低,但其應用前景非常廣泛,能為其所有者持續不斷的創造收益;另外可能開發成本較高,但其應用前景不大,為所有者創造的收益較少甚至不能帶來收益。
市場法是指利用市場上同樣或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的各種評估技術方法的總稱。由于法律要求知識產權必須具有創新性、非同質性,比如專利相對于以前成果必須要具有創新性;著作權必須是作者的初始成果;商標權必須具有差異性。因此,在市場上很難找到相同甚至是類似的農業知識產權交易案例。
收益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農業知識產權在未來剩余壽命期間內的預期收益,并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算成評估基準日的現值,然后累加求和,借以確定被評估農業知識產權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農業知識產權具有自然依賴性高、可控性差、風險不確定等特點。這使得在科學的估算農業知識產權未來收益時,遇到了很大的困難。因此,收益法的應用范圍有限。
其二,實物期權法的應用。所謂實物期權就是指內嵌在實物資產中的未來選擇權,即實物資產的擁有者根據未來外部環境的變化調整實物資產使用動態的靈活處置權。該方法能合理地將投資者對投資于該類項目的戰略價值數量化、客觀化,為不確定環境下企業風險投資決策提供了一種獨特的決策思路和定量分析方法。實務期權理論興起于上世紀八十年代,主要解決投資項目評估中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之后,一些國外學者將該方法被引入資產評估領域。但是,該方法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還未在評估領域廣泛應用。
實物期權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將農業知識產權看作一種買方期權(看漲期權),研發投資額相當于約定價格,知識產權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總現值相當于基礎資產的當前價格,根據現有業務情況研發企業可以估計其波動率(風險),再估計知識產權的可使用時間和無風險利率之后就可以利用期權方法估算農業知識產權的價值。實物期權法的計算模型可分為連續型和離散型。布萊克―舒爾茨期權定價模型是連續型的代表作,而二叉樹模型則是比較成熟的離散型實物期權定價模型。
由于實物期權法較好地解決了未來收益不確定性和經營管理柔性這些評估難題,比較適合應用于收益不確定性強、風險大的農業知識產權評估領域。因此,我國資產評估領域應加強對該方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推廣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實物期權法為我們準確的評估農業知識產權價值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是實物期權法所要求的假設條件比較苛刻,其適用性仍需評估實踐的有效檢驗。
五、結論
農業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對農業知識產權的創新、保護和有效運用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該問題還沒有引起業界的充分關注和深入研究。論文總結了農業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各種特點,并據此分析了農業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特殊性。評估方法是評估理論的核心問題,傳統的評估方法(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在農業知識產權資產評估過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難。實物期權法作為解決資產收益不確定性的有效方法,較為適合于農業知識產權資產的評估,應引起更為廣泛的關注和深入的研究。
摘要:當代世界經濟正由工業化進入信息化時代,以計算機多媒體、光纖和衛星通訊等技術為主要特征的信息化浪潮已席卷全球,成為當今世界發展最快的高新技術領域,它提高了整個社會和經濟的運轉效率。目前智能化農業信息技術已成為農業信息化方面的一項研究熱點。文章就農業知識領域中,信息技術的應用前景,做出相關探討。
關鍵詞:農業知識;信息技術;應用;前景
0 引言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農業信息化是當今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趨勢。智能化信息技術從70年代末開始應用于農業生產領域,發展速度很快。目前,農業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運用中還存在諸多問題,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是農業信息化的主要標志和重要內容。
1 農業信息技術概述
農業信息技術是現代信息技術與農業生產相結合的一類技術的總稱。它是高新技術應用于農業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主要研究現代信息技術在農業領域的應用,包括感測與識別技術、信息傳遞技術、信息處理與再生技術、信息施用技術等,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可以加速農業的發展和農業產業的升級,是現代信息科學迅猛發展和農業產業內部需求相結合的必然產物。
2 我國農業知識領域中信息技術的應用現狀
我國的農業信息化水平與發達國家還存在很大差距。盡管我國農業信息技術的應用已初見成效,但整體水平不高,信息資源的數量與質量不能滿足農業生產和科學管理的需要。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大部分文化程度較低,信息意識不強,對農業科技的了解比較少。我國目前已有的信息設施,尚未在農業知識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根源在于,我國農技人員及廣大農民不會使用計算機,信息意識差。廣大農村的生產力水平落后,信息不靈,交通不便,農民缺乏有效的信息指導。信息時代的到來,給農業發展提供了大好的機遇,我們應該抓住這一機遇,真正做到使農業發展逐步轉到依靠科技進步和勞動者的素質提高上來。
3 我國農業知識領域中信息技術應用存在的問題
首先,政府在農業信息技術及農業信息化建設上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職能不到位,政府在農業信息化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方面,沒有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的功能。二是職能錯位,政府承擔了許多本該由社會力量完成的工作。三是政府缺乏對信息化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其次,農業信息采集的覆蓋范圍和時效性有待進一步加強,兼備農業科學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復合型農業信息人才缺乏。農業信息服務面窄,實用性不強。為了解決我國在運用農業信息技術服務于農業生產遇到的實際問題,我們提出數字農業理論體系。
4 數字農業理論體系的研究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的突破及其在農業領域的廣泛應用,大大加快了農業現代化進程,數字農業是21世紀提升農業產業水平的有效途徑之一,數字農業將有力推動農業增長方式轉變和農業增產與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優化,加速農業現代化進程,數字農業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要求,同時,數字農業是環境健康的要求。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的數字農業研究已初有成效,澳大利亞、英國、丹麥等國家都頒布了嚴格的環境法律。在我國,從事農業研究的人員首先開始了“數字農業”研究。農業信息化是現代農業的共同取向和世界農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數字農業是農業信息化的核心和必由之路。數字農業具有幾個顯著特點:虛擬現實技術支持下的多維網絡信息系統;多源、多比例尺、多分辨率以及數據集成的網絡信息系統;面向全社會公眾開放的網絡信息系統;農業運行機制的全面數字化。
5 完善農業信息化的具體途徑
建立涉農服務網站,充分考慮農民使用,充分考慮農業增效,充分考慮農村發展。完善農民信息素養建設,加強信息技術環境下的教育培訓,促進信息技術環境下科技傳播的帶動,注重信息技術環境下科技推廣政策的引導。推進農業信息化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農業信息網絡建設;農業信息資源數據庫建設;農業信息監測與速報系統建設;國際間農業信息機構的聯系與合作機制建設;引導和支持非政府農業信息機構的發展;信息服務人員的素質提高。
6 結束語
“農業興,基礎牢;農村穩,天下安。”在世界農業發展史上,大致經歷和發生了三次比較引人注目的農業技術革命。以拖拉機等農機具為標志的農業機械技術在農業生產上的廣泛應用,以現代遺傳學理論等為標志的生物和化學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以生物技術和信息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革命,將影響到農業發展的各個層次和環節。農業技術革命已經悄然拉開了序幕。本文就農業知識領域中信息技術的應用前景展開了相關探討,首先對農業信息技術的基本理論做了相關梳理,然后分析了農業信息技術在我國的應用現狀,同時指出了我國農業知識領域中信息技術應用存在的問題,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構建數字農業理論體系的設想,并基于數字農業理論體系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農業信息化的具體途徑。通過這一系列的思考,獲得了對我國農業信息技術應用前景的一個基本認識。希望能對日后的農業信息技術工作的開展,起到微薄的幫助。
摘要:農業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發展我國農業生產、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在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仍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植物新品種;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物基因
近年來,隨著民主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逐漸增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但是,隨著我國農業領域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深度、廣度的不斷增強,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滯后與農業生產、貿易快速發展之間的矛盾變得日益突出。因此,要應對農業領域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提高農業科技競爭力,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并加強對有重大價值的農業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進行法律保護。
1 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1.1 植物新品種的法律保護
1989年國務院的《種子管理條例》把種子列入農業生物技術的保護對象。2000年《種子法》的通過實施,標志著我國種質資源保護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隨后農業部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規章:《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這樣,我國農作物種子保護形成了從種質資源培育、種植、生產到銷售的完整的規范法律保護體系。1997年國務院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實施,使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有了專門的法規依據。同時,為了保障條例的順利實施,農業部又相繼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辦法》、《農業植物新品種權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等。為了更好的對我國的植物新品種進行保護,1999年4月,我國正式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對我國植物育種者的權益給予國際保護。
因此,目前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法律保護有兩種方法:一是通過申請品種權直接保護所申請的植物新品種,另一種是通過申請生產植物品種方法的發明專利權,間接保護由此種方法得到的植物新品種。
隨著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體系框架不斷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體系逐步健全,成立了各種工作機構,植物新品種保護環境不斷完善,育種者申請品種權數量和品種權授權數量大幅度增長。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逐步擴大。
1.2 地理標志和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增加了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的條款,并且對地理標志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允許將地理標志注冊為商標,規定可以通過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的方式對原產地域產品進行保護。2000年實施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也有關于原產地的明確定義,可以通過強制性執行國家標準和注冊登記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方式對原產地域產品進行保護和管理。這樣,以《商標法》為主導地位,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產品質量法》、《農業法》為補充和輔助作用的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規則》的制定實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并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經驗。2005年實行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標志著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體系進一步健全。同時,為了加強對地理標志的國家保護,我國陸續參加了《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制止使用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志馬德里協議》、《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協定。
1.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術的法律保護
由于我國基因產品領域研究已經跟上了世界的先進水平,要鼓勵國內科技人員和企業在該領域取得更多的技術成果,就必須對生物基因研究和微生物技術提供法律制度的保護。國務院在1993年頒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以保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的新的客體。隨后農業部、衛生部頒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有關的辦法、規定,加強對基因植物、基因生物安全的保護,逐步形成了對農業基因技術、微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及傳統資源的利用等方面進行保護的比較初步的法律框架。
《專利法》第一次修訂后,增加了對藥品和農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可以授予專利的法律規定,表明微生物、遺傳物質發明和生物制品發明同樣可以獲得保護,這標志著我國開始重視農業生物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使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有了進一步擴大;化工部于1993年了《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以及《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此后我國還相繼于1994年加入了國際《專利合作條約》,并于1995年正式成為《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的成員國,這進一步表明我國生物技術保護正式與國際接軌,這不僅有利于國外生物技術領域的發明人在我國申請并獲得專利權保護,而且也有利于國內農業技術領域的發明在國際上獲得保護,實現農業科技的國際交流?!?
2 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植物新品種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只是國務院的一個行政法規,法律位階低。在UPOV成員國中,除我國之外,均采用法律而非行政法規的形式進行植物品種權立法。而且,近年來許多國家均從國家戰略的高度出發,紛紛修改本國植物品種權立法。如日本相繼于2003年、2005年對其《種苗法》予以修訂;新西蘭在2005年8月公布新的《植物品種權法》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印度經過8年醞釀,于2001年頒布《植物新品種保護與農民權利法》。
第二,保護的植物品種有限。農業部和林業局根據國家所公布的受保護的植物范圍審查和授予新品種權,并不斷公布受保護的新增加的植物種類,但是,截至2005年5月,我國在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中公布的只有140個屬和種,很大一部分的植物領域即使育種者培育出新品種也不能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得不到國家的有效保護。
第三,我國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后,執行的是1978年文本,只對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進行保護。但沒有規定是否對收獲材料、由收獲材料直接生產的產品、依賴性派生品種、與植物新品種沒有明顯區別的品種以及需要反復利用受保護品種進行繁育的品種進行保護,而在1991年文本下,對此予以保護。同時,1991年文本品種
權的內容擴張到生產、銷售、許諾銷售、進出口、儲存等流通環節。這樣,我國品種權的范圍和內容比較狹窄,對植物新品種權人的保護力度相對較弱,不利于我國植物新品種的國際保護。
第四,我國植物新品種的申請和授權總量仍然偏低,呈現地域分布不均的狀態。同時,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植物新品種的開發和利用程度仍然相對較低。農業行政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品種權意識淡薄的狀況還未從根本上扭轉,尊重他人的品種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觀念還不夠強。申請植物種類相對單一,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花卉、蔬菜和水果等的申請量較少等。對育種方法實施專利保護,但對由該方法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我國專利法卻規定不能給予專利保護。
2.2 地理標志和商標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涉及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從外國法和相關國際公約中移植過來的,采取的是有關法律和行政規定并行發生效力、商標局和質檢總局管理的二元管理模式。在現行的雙軌制保護模式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商標法》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保護,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志產品實行注冊管理。這兩個部門所依據的法律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甚至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地域范圍的認定也不同,再加上行政機關先天具有權力的“擴張性”,在地理標志的管理權限上產生的爭執和沖突給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帶來了消極的影響。兩個部門行政審批原產地標志,所依據的法規不同且不完善,造成注冊商標保護和原產地名稱保護部分發生沖突,使所有人權利發生沖突并使市場使用發生混亂。
現有的商標法模式和專門法模式不僅在立法中存在問題,在實踐中也存在問題。地理標志與商標的權利存在沖突和矛盾:地理標志被注冊為普通商標后引發的普通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之間的沖突,獲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與地理標志產品在保護之間的重疊。地理標志被當做普通商標注冊,剝奪了該地區內其他合法生產者的使用權。
此外,由于政府和其自身管理不到位,一些地理標志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一些地理標志區域內和區域外的生產者看到地理標志能夠獲得較高利潤,大肆將特定區域外的非地理標志產品冒充地理產品銷售。
2.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術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我國已初步形成了有關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術保護的辦法和規定,但這些辦法和規定效力層次比較低,也不系統,有些法規之間重復規定較多,甚至有些法規還有相互沖突現象。
第二,管理上存在著農業部、科技部和衛生部等多頭管理現象,影響了對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術的有效管理和監督,不利于對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術的法律保護。
3 健全和完善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對策
3.1 植物新品種法律保護的完善
第一,將《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提升為法律。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在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國際環境中,植物品種權尤顯重要。因此,提升《條例》的法律位階,勢在必行。
第二,進一步擴大受保護的植物的種類和范圍,并逐步擴大到對所有的植物的屬和種進行保護,同時還應進一步豐富品種權的內容,給予育種者進出口的權利,并將許諾銷售納入品種權的范圍。這既有利于我國的優良品種進入國際市場,也有利于引進國外的優良品種。
第三,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制度規定。首先,建立先用權制度。先用權制度在美國、日本等國的植物品種權立法中均有規定,通過授予相同植物新品種申請在后的在先育種者以有限的權利,從而公平地維護他們的利益。其次,借鑒《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規定侵犯植物品種權訴訟的訴前臨時措施,切實保障權利人能夠及時獲得必要的司法救濟。
第四,把我國現行的農業和林業分開授予和管理植物新品種全權的方式統一到一個部門進行,避免對一個植物新品種的審查可能由于行政機關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結論。另外,由于植物新品種申請保護費用高、程序復雜,建議國家給予適當的補助,提高育種者申請品種專利權的積極性。同時,應加強品種權國外申請的力度,加強植物新品種的國外保護。
3.2 地理標志和商標權法律保護的完善
采取符合我國國情的保護模式來保護地理標志,解決商標和地理標志之間的沖突問題。在目前應對現有法律、法規的保護進行整合,在制定專門法的條件具備之前,采用目前的兩種保護模式來保護地理標志,同時努力消除因法律、規章之間的沖突而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所造成的不利影響,立法部門應在條件具備時對現行《商標法》進行修改。如修改第10條,專門為含有地名的地理標志注冊為商標作出例外規定;在商標法體系中確認地理標志權,或引入專門立法中確認的地理標志權,以解決整個商標法體系邏輯上的矛盾。待條件成熟后,以《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為藍本建立專門保護法。
目前,如何協調保護地理標志的法律和行政規章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由于商標法體系和專門法體系注冊的制度不同,必須在兩個體系中確認哪個體系的確權結果為先,一些國際組織在討論解決商標與地理標志沖突的決議中提出“時間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TRIPs協議和歐共體2081/92號條例在其規定中均吸收了這一原則。
我國現在多頭立法,同一術語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有不同的含義,將管理權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門,使注冊商標保護與原產地名稱保護部分發生沖撞。所以,應盡快使各類法律在行政沖突這個問題上,明確主輔關系,統一雙方的保護思路。
在完善制度建設的同時,還要重視在國內、國際層面的實施,積極參與到WTO“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的爭論”中,減少在國際市場上我國地理標志被濫用的現象。
3.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術法律保護的完善
第一,提高法規的效力層次,制定統一的、完整的、專門的《生物技術安全法》。明確生物技術安全立法的目的、原則,保障生物技術的健康發展,避免可能造成的風險,堅持協調、促進原則和風險預防原則;建立基本的法律制度,包括農業生物技術安全,對農業生物技術進行規制;確立以國務院生物技術安全委員會為最高管理機關的生物技術安全管理體系。
第二,加強對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術法律保護的研究和完善的力度,使其最大限度的與國際通行的規則相一致,防止生物基因搶注專利的現象發生。
第三,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設立科學的管理機構,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強化安全的監督管理。
4 結 語
實施農業知識產權戰略,加大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力度,不僅有利于保護和促進農業科技的創新,而且有利于強化我國農業科技競爭、人才競爭的優勢。通過加強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能夠保障農業技術的持續創新,促進農業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加快農業科技產業化,并保護農業成果的有效利用及保護產權所有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摘 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激勵農業科技人員自主創新、促進浙江省農業發展意義重大。國外關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對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借鑒意義。參考了國外有關知識產權經驗的基礎上,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對策建議。
[關鍵詞]浙江 農業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
農業知識產權就是指農業科學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涉及到農業科技活動的許多方面,從科學發明與發現、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到科學論文、高技術產品商標、農業商業秘密等。近幾年來,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斷增多,有關農業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凸顯。只有把農業知識產權問題解決好才能激勵農業科技人員自主創新,使農業得到更好的發展。在參考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基礎上,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與經驗
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的發展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護農業知識產權,其中某些經驗值得我省借鑒。
1.美國對植物品種專利的“雙重選擇”機制保護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給予植物以知識產權的國家之一,而且保護的形式、范圍均較為完備。目前,美國實際上對植物新品種保護實施三種法律:1930年的植物專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種保護法、實用植物專利。其中,實用植物專利提供了植物最強有力的保護,審批機關是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三種法律下的三種保護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較為完善和嚴密的保護體系。如對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種,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申請實用專利權,或者申請植物專利權及植物新品種權,具有一種事實上的“雙重選擇”權。在1985年發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上訴委員會再次確認了這一“雙重選擇”原則。
2.歐洲對植物新品種的“單一選擇”機制保護模式
在歐洲,植物新品種受到特殊法的保護,即植物品種保護法。與美國相比,歐洲尊重專利法的傳統理論,始終認為傳統專利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障礙無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專利法之外的特別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道路。比如,荷蘭在1942年,德國在1953年分別通過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賦予植物新品種育種者以生產和銷售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權利。歐洲對植物品種的保護采取了與美國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對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種,法律保護方法是唯一確定的。申請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依其發明的性質申請專利權或品種權,而不可能在專利保護和品種權保護兩種法律保護手段之間自行選擇。
3.日本對種苗法不斷修訂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方面動作很多,包括機構的設立和相應法規的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也已擴展到農產品,自1947年已來,日本不斷修改的“種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1947年,日本公布了“農業種苗法”即優良品種名稱登記制度;1978年,日本根據1978年第二次修訂的UPOV公約,對國內“農業種苗法”進行修改、完善,并更名為“種苗法”對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種苗法”正式開始實施;1911年,日本根據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約,加強了對“種苗法”的全面修訂、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約,并公布實施“修改種苗法”??傊?日本非常重視通過立法對植物新品種進行專利保護,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實施和不斷的修訂過程中進行扎實的法規宣傳與普及。
二、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其原因
浙江省經濟發達,然而農業貢獻的比例比較小,主要歸結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不到位如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規范,激勵機制有待完善等。
1.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規范
知識產權保護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種種原因,大多數農業企業目前沒有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規章制度。長期以來,受現行的職稱評定、考核評價機制的弊端影響,農業科研人員把項目獲獎而不是知識產權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標。在知識產權部門和人員配置方面,一半的企業既無產權部門又無專職人員,接近一半的企業僅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而同時設有知識產權部門和專職人員的企業少之又少。同時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一些科研人員把職務發明轉賣給企業,謀取私利。而單位通過訴訟維權成本過高,這都導致科研機構或科研人員申請專利或植物新品種保護積極性不高。因此,農業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欠缺已無法適應當今農業轉化與產業化發展的需要。
2.激勵機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激勵不足,主要表現為專利制度、品種權制度等使農業科技人員所獲得的經濟收益不高,對鼓勵農業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作用不大。主要原因:一是長期以來,浙江省農業科研單位的農業科技成果管理實行科技成果鑒定制度。這種管理方式是評定科技成果的學術水平或檢查驗收科研課題執行情況。同時科研人員如果想要獲得職稱和相關待遇必須發表更高水平的論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獲得更高層次的獎勵。這種非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逐步形成了重學術、輕市場的現實,造成科研與市場的脫節,降低了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積極性。二是農業科技成果申請專利要求成熟程度較高,申請文件需要田間實際數據資料,成果產出時間較長,專利審批時間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過,嚴重地挫傷了申請者的積極性;三是政府對農業科研經費投入不足。由于農業是一項高投入的產業而政府又對此的投入力度不夠,從而導致農業科研單位普遍缺乏專利技術的自我開發和生產能力,進而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推廣。
3.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同時也缺乏自律意識
浙江省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農業企業及科研單位高層管理者對其知識的掌握不多,產權保護觀念淡薄,直接導致許多科技成果的流失,從而喪失了知識產權。同時,行業自律意識差是當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浙江省農業企業數量比較多、規模較小、類型雜。部分企業缺乏積極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自律意識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企圖通過不合法的途徑獲取他人的育種材料進行科研,僅用少量成本就獲得了豐富的育種材料,相對于自律性較強、支付高額研發成本卻僅擁有少量育種材料的個人或單位而言,無疑會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挫傷他人農業知識創新的積極性。
三、對策建議
浙江省雖然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與發達國家、地區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通過對發達國家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啟示:(1)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2)先進的管理體系和高素質的員工隊伍是提高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體系和較高的執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外部條件。總之,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地區經驗的同時也要從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出發,不斷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關體系、制度使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更到位,從而促進、加速浙江省農業發展的進程,提高浙江省農業的競爭力。
1.建設以提高自主創新為主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加強相關部門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一是必須建立健全由單位主管科研的領導和系、所負責人參加的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完善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二是對現有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補充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提高素質以便更好的進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擴大專業的從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識產權流失,一定要強化和規范科研檔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檔案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檔案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專人負責,確保完整、準確、系統、安全。
2.加強、完善農業自主創新的激勵體制
長期以來,浙江省農業科技人員沒有得到有效的激勵從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淡薄。為了加快浙江省農業迅速發展必須制定相關激勵政策如產權激勵、政府激勵、企業激勵等,積極協調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多軌制”科技獎勵制度與“單軌制”知識產權的關系,實現多方位的創新激勵機制。只有合理細分相關環節的權益、利益,才能激發各層面科技創新的積極性。
摘要:農業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在農業領域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及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目前我國在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還面臨著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積極性不高、農業科技推廣和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矛盾、外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沖擊等重要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應該采取一些措施:加大對農業科技的資金投入;提升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授權能力;加強農業知識產權授予的層次化。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
農業知識產權的競爭在國際貿易中日益凸顯出來。我國雖然是個農業大國,但是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并不樂觀。知識產權這一詞語對于大多說的中國農民來說還是個新鮮詞匯,而農業知識產權就更是如此。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的關注也不過只有短短一二十年的時間。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農業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當今世界農業經濟貿易發展的重要競爭力。我國也應該加入到保護農業知識產權這一潮流中來,完善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系建設和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以優化農業產業結構,促進我國農業經濟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從這方面來說,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戰略意義。而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必將成為我國農業發展的重要促進力。
一、農業知識產權概念界定
農業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在農業領域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及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在這一定義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兩層含義:第一,農業知識產權專屬于農業領域,是法律對農業新科學、新技術及相關勞動成果的確立。它區別于工業知識產權,并具有自身獨有的特征,例如易擴散性、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和不易保護性等。第二,農業知識產權不僅是對人們通過創新活動得到的智力成果的法律確定還是對已經形成并被相應權利人所享有的標記、信譽等的確定。這體現了農業知識產權范圍的廣闊性,具體而言,農業知識產權應當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農業專利權、農業商標權、農業著作權、農業商業秘密權、農業地理標志權等。
二、我國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一)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是刺激農業科技創新的必然選擇
農業的發展靠科技,這已經是被實踐檢驗的真理,尤其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就更是如此。農業科技的創新主要是依賴于農業科技創造者的辛勤勞動和智慧,農業科技是他們辛勤勞動的成果,我們在盡情享用農業科技帶來的益處的同時,更應該給予農業科技創造者以尊重。而對他們最好的尊重就是通過法律將農業科技成果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產權日益清晰的今天,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將會降低農業科技創造者們的積極性。沒有他們的創造,農業科技的創新和發展就無從談起。所以,加強農業科技的創新,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其必然選擇。
(二)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我國農業結構調整的催化劑
我國農業在五千多年來深深地形成了小農經濟的傳統,但是在今天,這種小農經濟的生產傳統已經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只有將農業推向大規模生產,將粗放型的生產方式轉變為集約型的生產方式才能夠真正適應當今中國農業的發展要求。現在的中國正在迅速進行著城市化進程,大量的農民已經從土地上脫離出來,甚至部分地區還出現了大量土地荒廢的現象,面對如此的情形,我們就更應加快對農業結構的調整,逐漸建立起集約型生產的方式。而集約型生產方式的要求之一就是對農業科技的依賴。法律通過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增強了對農業科技的保護,調動了農業科技創造者的積極性,激發農業科技開發和創新。相應地在農業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就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保護和催化作用。
(三)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農業發展具有戰略意義
如今在國際農業經濟競爭中,農業知識產權的競爭可謂是占據著重要地位。相當一些國家已經將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放在了戰略高度,它是決定整個國家農產品市場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從2001年的中美“轉基因大豆”大戰開始,我國大豆產業就一直走下坡路。1995年以前,我國一直是大豆凈出口國;2000年我國大豆年進口量首次突破1000萬噸,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進口國,此后幾年,我國的大豆進口額連續攀升;2005年我國進口大豆達到2650萬噸,這個數字是國內產量的1.6倍,而這些進口的大豆絕大多數都是轉基因大豆。美國成功的運用農業知識產權將轉基因大豆送入我國,并搶占了我國市場??梢?農業知識產權的威力不可小視。我國要想在農產品市場中占據重要席位就不得不重視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
三、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障礙因素
我國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順應社會發展潮流的必然,同時也是促進我國農業產業發展的要求。但是在我國推廣農業知識產權并加強對其的保護將不得不受到農業知識產權本身特征和中國社會現實情況的制約。而這些因素并非是我們刻意回避就可以避免的,我們必須認真去面對,并且通過這些因素的分析和解決,以形成適應我國自身發展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農業科技創新人員申請農業知識產權的積極性不高
科技本身的特征之一就是更新換代較快,無論是工業知識產權還是農業知識產權,它們都無法擺脫自身所攜帶的科技所具有的這一特征。農業科技創新人員在研發出一種新技術或者是新方法之后可能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就會有新的技術或方法將其取代??萍紕撔氯藛T辛辛苦苦獲取了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但是不多久這一農業科技可能就會失去市場。面對如此情況,有些人就會因怕麻煩而不去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同時,我國申請農業知識產權的程序較為復雜,受理申請的機構也很少。繁瑣的程序和申請的不便都是人們申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阻礙因素。另外,我國推動農業科技創新的主體不在于個人,而是國家政府部門或是專門的科研機構。這些部門從事科研工作的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但是就目前來說,農業科技創新的經費存在著劃撥不足和發放不到位的問題。沒有經費的支持,科研人員完成研究的困難加大,就更不要提申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了。
(二)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農業科技推廣的矛盾
農業科技的創新是引領農業發展的“火車頭”,但是農業科技的推廣和使用也相當重要。只有將科技實力轉化為經濟實力,才真正符合我國農業科技創新的目的,推動農業經濟的發展。如何處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和農業科技推廣的矛盾就將成為我們不得不去面對的問題。因為,農業知識產權的確定就是為農業科技確定明確的權利享有人。農業知識產權的排他性拒絕了非權利人免費使用科技成果的權利。也就是說,農業知識產權的界定就必然地排除了一些人對相應農業科技的掌握和使用。而目前,面對我國人民普遍農業科技知識缺乏、技能欠缺的情況,加強對農業科技知識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掌握又成為了當務之急。所以,在考慮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又不得不考慮農業科技推廣。
(三)外國農業知識產權給我國帶來的沖擊
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逐漸加強,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也更加頻繁。美國成為目前與中國貿易往來第一大國,其貿易已經滲透到多個領域。美國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沖擊也是相當巨大。前些年的美國“轉基因大豆”以及后來的諸多農產品專利權的獲得,造成了我國本土農業資源的流失,同時也給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敲響了警鐘。由于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起步早、發展快,目前已經較為成熟。我國要想完善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得不考慮到外國農業知識產權對中國本土農業資源的侵占。一旦本土的農業資源被占有,我國再進行后續的研究就相當被動。要想在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上占有主動權,就不得不將外國農業知識產權給我國帶來的影響因素納入我們的思考范圍。
四、完善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我國的必由之路,但是要走好這條路將是一個艱難的過程。我國的農業知識產權雖然起步較晚,但是近幾年的發展速度卻很快。2009年2月,國家出臺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的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要強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梢?對農業知識產權的發展,國家也給予了相當的重視。但是就目前農業知識產權的發展來說,我們應當有計劃、分步驟進行,同時,我們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應當適度,并且要有輕有重、分清主次,做到清晰明確。
(一)加大對農業科技的資金投入
造成農業知識產權申請不積極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科研經費不足。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辦法,就只有加強對農業科技創新的經費投入。針對目前資金投入模式較為單一的情形,我們應當強化農業科技經費多樣化,豐富農業科技經費投入主體,形成機構-企業-政府聯動模式。也就是說,企業或者是其他農業機構提供資金以用于農業科研機構的科技創新研究,政府給予企業一定的補貼或是政策優惠,在農業科技研制成功,科研機構或者科研工作者獲取農業知識產權之后,國家法律要賦予企業對農業知識產權的免費使用權。這些在我國《專利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專利法》的保護范圍相當狹窄,它應當全面應用于農業知識產權整體領域的發展,推動機構-企業-政府聯動模式,以實現農業科研資金來源的多樣化。
(二)提升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授權能力
目前,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的授權主要體現在植物新品種專利權方面。在過去的十年間,我國也加強了對農業知識產權的授予能力建設。例如,農業部在全國建立了1個測試中心和14個測試分中心,建立了植物新品種保藏中心,組建了審查和測試專業人才隊伍,組織研制完成了玉米、水稻等102種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公布了7批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受保護的農業植物達到74個屬或種。但是面對日益進步的科技創新能力,我們的農業知識產權授予能力更應該加強。在加強對授權人員專業化要求的同時,還要增加農業知識產權受理機構,滿足人們申請農業知識產權便利的需求。根據各地農業科技研發和農業知識產權使用情況的統計,因地制宜并且有重點的增加農業知識產權受理機構。或者是增設相應的申請機構,由政府安排相應的專業人員專門代農業科研人員從事農業知識產權的申請工作。這樣不但加快了農業知識產權的申請效率,還將農業知識產權的申請獨立出來,給予農業科研人員以足夠的精力和時間從事研究工作。
(三)加強農業知識產權授予的層次化
所謂加強農業知識產權授予的層次化,就是指在授予農業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我們要保留對關系本國整體農業發展的基礎科技成果的農業知識產權授予權,對于某些領域較尖端的科技創新成果則不必保留。之所以如此,這是與我國農業的基本情況分不開的。農業發展渴望科技,但是目前中國普遍農業從業者的科技掌握能力還不足。我國需要將樸實、基礎的農業科技推廣出去,以提升我國整體農業從業者的科技敏感性和科技技能的掌握能力。如果將所有的科技成果不加區別地全部授予農業知識產權,那么將會加大我國農業科技推廣的難度。要解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農業科技推廣這一矛盾,有區別地授予農業知識產權將會是一個較為合理的處理方式。
(作者單位:湖南農業大學人文學院)
摘要: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對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充分、侵犯農業知識產權現象還比較嚴重、對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認識存在偏差等問題,為此,必須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教育與培訓、制定重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建立健全農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浙江;科技
農業科技創新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而農業知識產權在農業科技創新中具有基礎性和先導性的作用。研究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于提高浙江省農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完善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更好地利用農業高新技術、提高農民的收入,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農業技術的快速發展,浙江取得了大批農業科技成果,農業知識產權對農業經濟效益的貢獻率不斷提高。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組織與農業技術體系,建成一批設備較為完善的農業科研實驗室,培養了一支學科門類比較齊全、素質較高、科研能力較強的農業科研隊伍。到2009年,全省已有農業科研院所54個,農業科技推廣人員24 836人,涵蓋農、林、水產等行業,形成了以省、市級科研院所和中央級專業研究單位等科研機構為主體的農業科研體系。但是,浙江省科技基礎條件和自主創新能力相對薄弱,科技投入特別是企業研發投入仍然不足,高新技術產業化水平和外向度比較低,產學研協同攻關的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1]。根據浙江省農業廳網站(2009)的資料顯示,作為農業科技創新的主體,科研院所數量不多,只有54所,農業園區基地只有67個,相對農村工業13 374這樣大的終端單位,是遠遠不夠的。農業推廣人員中,正副高級農業科技人員相對很少,大量的是初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這個人員結構是不協調的,對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有很大的影響。目前,浙江農業知識產權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政府有關部門對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充分。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政府部門領導市場經濟觀念明顯增強,但由于長期以來工業偏好思想的影響,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對增強農業綜合能力和農業經濟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農業科技與農業經濟等重要領域的決策中未能充分考慮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導致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農業科技與農業經濟發展的調節和促進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
2.侵犯農業知識產權現象還比較嚴重。由于知識產權觀念不強,許多經營者和管理者在知識產權活動中有意無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引起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資料顯示,浙江省法院受理一審涉外、涉港澳臺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呈現大幅度上升趨勢,2003年至2007年五年時間就翻了5番。
3.對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認識存在偏差。目前,在工商業領域,人們已經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但在農業生產領域,廣大農民群眾對知識產權還缺乏足夠的重視。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與公安司法保護部門的協調還有待加強。案件大部分來源于當事人的舉報,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主要處于被動執法狀態,通過司法程序審理的案件比例小,部分知識產權糾紛長時間得不到解決,這與浙江省每年發生亟待解決的大量知識產權侵權或糾紛案件的需求相差較遠[2]。
二、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下面,我們來分析浙江農業知識產權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
1.政府在對農業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工作體系,與農業知識產權工作做得較好的省份相比相差較遠。浙江知識產權局擔負全省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雙重職能,機構雖已升格,但人員增編和事業經費增加等問題沒有完全解決,未能形成完善的統一規劃、協調運作的行政管理體系,高層次農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嚴重缺乏。
2.政府對農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激勵政策存在偏差。有資料顯示,1985年至 2005年 8月底 ,在浙江省的農業科研單位專利申請量為151件,授權量35件,專利所屬單位為省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稻所、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所等。專利申請數量管理機制不健全,許多專利都由個人掌握,許多技術資料也掌握在個人手上,一旦技術的掌握人調動,或者技術資料私下擴散,國家、單位、個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地保護。另外,缺乏具有經濟頭腦的人才,專利的申請和利用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致使科研成果大量流失。此外,缺乏公平的中介機構,也是造成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利工作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3]。浙江注冊農業或涉農商標的主要是農業企業和經濟發達的市、縣的有關農業團體組織,落后地區商標意識還比較淡薄。尤其是農業商標,重注冊輕使用輕管理的現象還普遍存在,致使很多農業商標難以快速成長為名牌,更不用說成為馳名品牌。
三、推進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1.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相對于工商業來說,農業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的維權意識比較淡薄,義務主體素質不高[4]。在傳統的意識觀念中,很難將知識產權與農業掛鉤。而農業知識產權的義務主體大多是農業生產者(農民占多數),對知識產權的理解受自身素質和傳統農業產業體制的制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更為淡漠。因此,必須加大《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商標法》等相關法規的宣傳力度,使農業科研單位尤其是農民群眾充分認識到實施農業知識產權戰略,提高權利、義務主體的權利意識和法制觀念,促使他們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并能內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自覺地履行保護義務。
2.制定重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
浙江省目前農業科技領域的激勵機制,主要是通過各級政府、各系統部門和農業科研單位設立的獎勵制度體現。這種評價制度,由于行政性與部門性分割而非體系化,水平標準有很大的相對性,特別是評價取向缺乏市場經濟的內涵和效應。因此,必須構建適合本省實際情況的科學的完善的農業科技成果市場化的價位評價體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運行的激勵機制。要科學地界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依法規范科研人員在農業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中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激勵和保障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科技人員進行農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要合理調整與平衡農業技術成果轉化中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為農業技術發明與創新成果的及時轉化和獲得最大的轉化效益提供依據和保障。
3.建立健全農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首先,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發明和技術成果要獲得國家法律保護,必須經過相應法定程序。而獲得專利權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獲得動植物新品種權也必須符合法定的技術條件。獲得了知識產權后就有了國家法律保護下的排他獨占權,可獨占一方市場,從而獲得豐厚的經濟回報[5]。農業科研單位要抓緊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根據農業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建立起適應其發展需要的管理制度,將其納入總體科研管理體系中。各級農業科研管理機構有必要積極引導、協調,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要對本地區的一定時期的重點科研項目和重大專項科研項目進行科學規劃,并對科研項目可能產生創新性技術進行分析和評估,對符合專利條件的科研成果督促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進一步完善農業科技計劃和農業成果管理等各項管理工作中的知識產權內涵,正確處理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以提升和加強農業科研單位科技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
其次,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研計劃管理的全過程。一是在立項前對課題進行必要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和評估,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力爭選準“起點高的課題”,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二是在項目管理中把知識產權的產出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不僅把課題獲獎成果和論文作為主要考核指標,而且考慮品種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產出量;三是在項目管理中根據知識產權狀態及時調整項目的技術路線,避免作“無效勞動”;四是對引進技術項目在立項前要進行知識產權法律狀況綜合分析。
最后,要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到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研究開發項目的主要承擔人員,在項目尚未完成或知識產權尚未申請保護前要求離職、辭職等,可能泄漏項目所涉及的技術秘密的,可在簽訂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后予以批準;職工因退休、離職、辭職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前,必須對其業務工作和知識產權進行移交和說明,填寫《工作移交清單及說明表》;引進專業技術人才應注意被引進人員持有的知識產權狀況,防止被引進人員持有原單位的知識產權而發生侵權現象。
摘要:介紹了國內外學者關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包括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農業知識保護的制度建設、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依據、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選擇、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等方面,以期為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深入研究奠定理論基礎。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綜述
早在17世紀,西方國家就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目前,美國、日本、韓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體系。不僅有商標法(1983年3月)、專利法(1985年4月)、著作權法(1990年9月),還有種子法(200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技術合同法(1987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條例(1994年)等法律法規。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
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也形成了以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為主要內容的保護體系。特別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全面展開,并取得了顯著成果。我國于2005年1月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領導小組,2006年底啟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計劃。對農業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有利于國家資源保護,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場的競爭,同時也保障了產權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農業科研體制、市場經濟及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影響,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本文主要針對國內外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研究進行綜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隨著涉農新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生物技術劃時代的進步,許多國家不但大力支持農業技術創新,而且加強本國農業技術知識保護的制度建設和實施運作,在國際經濟貿易、技術開發中積極推行其知識產權戰略。
世界銀行Wiiliam Lesse等專家(1999)出版了《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一書,主要是討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技術轉讓的影響與世界銀行應起的作用。英國Blankey教授(1999)發表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點討論了農業知識產權的特點和保護的法律依據。目前,較系統的研究是哈佛大學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轉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詳細討論了肯尼亞、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農業大國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貿易政策和安全評價政策等。荷蘭農業經濟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發表了“WTO-TRIPs協議與植物品種保護:經濟分析和政策選擇”的論文,系統的研究了實施TRIPs協議后各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面臨的政策選擇,通過對新品種保護的經濟分析,闡述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國家農業科研、國際農業技術貿易、行業壟斷和利潤分配等領域的影響。
二、國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中國目前已經有很多學者對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保護機制或者對生物技術、植物新品種保護、地理標志、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等農業知識產權的某些具體內容進行研究。我國農業部2001年對1985―2000年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保護規則實施的投入產出分析、未來國際農業和技術貿易發展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的挑戰和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實證分析。
我國學者趙華、孫光遠(2003)討論了中國農業廣東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我國學者孫梅花(2003)探討了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何建軍、鄔力祥、胡隆菊(2006)論述了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現狀與挑戰。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與行政保護手段。李冬梅(2003)論述了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等。我國學者鄭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和知識產權制度及其激勵功能等領域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對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進行了比較。
吳立增等(2005)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及其國際比較研究中,通過對植物品種權人收益與植物品種保護水平關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種權人新品種價格、品種權人成本及收益與保護水平之間的關系,得出新品種需求彈性和品種權人品種供給所占市場份額是影響新品種價格的重要因素,品種權人的收益和成本與保護水平成正比,提高保護水平既能提高品種權人的收益,也會增加品種權人的成本。付麗潔、潘蓉、胡偉(2006)在論中國農業植物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文中提出中國在品種權的國際保護公約方面應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爭取更大的維護本國利益。品種權保護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受到中國科研體制的制約,應繼續加大科研體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艷軍、張之光(2008)認為劃定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必需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制度和農業生產兩方面的因素。農業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于工業知識產權和版權而存在的。農業生產對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性和農產品的普遍低值性是農業知識產權區別于工業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栽體的自我復制性和對自然環境的高度依賴性是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栽體的根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除符合知識產權基本特征外還應當符合涉農性和生物性的標準。
宋秉斌(2008)在試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的文章中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學習、宣傳不夠,農業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薄弱,農業經濟組織和科研單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立法和保護狀況不平衡;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應該加大學習、宣傳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力度,制定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武敏、劉金花(2006)、陳惠云(2008)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農業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產權保護制度及其監管不健全,侵權現象嚴重,農業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不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流動不暢,市場發育不健全;提出加強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及措施為:提高公眾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改革農業科技體制,鼓勵發展農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創新激勵機制,促進農業知識產權流動,提高產權效率,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提高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積極開展農業知識產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