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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口退稅作為一項財政激勵政策,已被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所廣泛應用并發揮出了積極的作用。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本文為此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
【關鍵詞】出口退稅管理問題;對策
一、當前國內出口退稅管理的現狀
應該說,目前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已基本成熟,并已形成一整套出口、核銷、征稅、退稅管理制度,關鍵是貫徹落實不到位,部門與部門之間、部門內部各環節的銜接不夠。
在現行出口退稅管理中,側重退稅審核,忽視退稅監控的問題較為突出。退稅機關缺乏對出口企業經營活動及相關數據的監控,就單審單的現象較為普遍,無法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上級稅務機關缺乏對下級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難以適時發現和全面了解下級稅務機關在退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防范和制止某一地區大面積騙稅問題的出現。
由于出口貨物客觀上存在著生產、出口、征稅、退稅空間、時間上的分離,出口退稅各環節的銜接非常重要。雖然在退稅管理實際工作中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來加強部門之間的聯系和信息資料交流,但由于網絡不夠健全,部門數據相互獨立,數據可信度低,數據傳輸困難等,仍然難以避免虛假信息和數據的出現,從而導致騙稅問題的發生。
二、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F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最后,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現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三、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1)嚴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規范外貿出口企業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事前規范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同時也為事后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2)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通過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規范退稅企業的行為,又可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
四、結束語
出口退稅政策作為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政策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必然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產業政策以及對外貿易政策等相關因素的調整而不斷變化,其改革的進程也將不斷推進,并在施行過程中逐步趨于完善。從而為我國下一階段的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營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逐步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推動我國外貿出口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出口商品結構的合理調整,提高我國對外貿易的質量和效益,確保國民經濟協調、健康和可持續地增長。
一、源頭監管精細化:實行企業分類管理,引入退稅評估機制
(一)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
對納稅企業實行分類管理,有利于稅務機關集中使用有限的資源.提高管理和退稅的效率,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與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營造出一個稅企雙贏的局面。因此,通過合理的分類,建立出口企業分類管理檔案是從源頭落實出口退稅管理精細化的重要舉措。 新西蘭等國家也有類似實行按企業類型采取不同方式辦理退稅的辦法;希臘稅法規定.大型企業每月申請一次出口退稅,中型企業兩個月申請一次退稅,小型企業3個月申請一次退稅。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8年6月就下發了《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對出口企業的分類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但由于該制度本身缺乏較強的操作性,在實際工作中,為了規避偷、騙稅風險,稅務機關一般不愿將企業評定為較高的等級,或者即使評定了較高的等級,仍然采用與較低等級企業一樣的審核、審批方式.這不僅加大了稅務機關自身的工作負擔,也影響了大企業的資金周轉,因此,當前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企業按信用等級分類管理的辦法。
本文從縱向時間發展和橫向相互比較相結合角度對出口企業提出進行分類管理的思路。
1.單戶縱向考察.按信用等級實現分類管理。單戶縱向考察是指僅就某一企業,對其性質、規模、出口額、賬證健全程度、歷史發展或變革、有無偷逃稅記錄等情況進行綜合考察和評價,從而將企業劃分為不同的類別,相當于給企業評定一個信用等級,稅務機關則視企業的不同信用等級,對其采用不同的方式辦理出口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2.多戶橫向比較.建立多指標分類管理體系。所謂多指標分類管理,是指預先建立全部企業的基本情況信息庫和一系列指標體系(如注冊地址、所處行業、主要出口貨物、適用的退稅率等),以便退稅管理人員在實際的工作中,根據不同的需要,快速地實現對企業的相應分類和數據提取。對企業按信用等級分類,主要用于選擇應采取的退稅方式,而要更全面地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進行不同企業間的情況對比分析,提高出口退稅一系列報表的制作效率,必須建立企業的基本情況檔案,并納入特定的計算機信息管理平臺。
(二)建立退稅評估機制
退稅評估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管理方法,它是指運用信息化的科學評價分析方法,對出口企業各種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進行比較、分析、論證、測算及評估,密切關注企業的出口貨物、出口金額等基本情況變化,以實現對出口企業的精細化管理,預防出口騙稅案件的發生。
當前,隨著貿易方式的多樣化,出口騙稅形式也呈現出隱蔽性和復雜性的特點。2004年偵破的福州“9·03”重大出口騙稅案,涉及高報出口金額5.28億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2億元,騙取出口退稅5-469萬元,早在事發前,就已經有種種跡象表明,該企業的出口存在異常情況,但正是由于沒有建立一定的機制對企業的出口信息進行分析、評估,使得這些異常情況被忽視,最終導致了一起特大出口騙稅案的發生??梢姡⒊隹谕硕愒u估機制以在源頭上有效抑制出口騙稅刻不容緩。
二、過程監控精細化:完善日常審核機制
(一)單證審核的精細化
審核企業的出口單證是出口退稅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前對單證的審核主要是通過比對單證的電子信息和紙質材料,驗證企業每一筆出口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確定是否準予辦理該筆出口的退稅。 作為出口退稅的主要單證,報關單包含較多信息.一般較受稅務人員的重視,而核銷單和出口發票的審核則相對比較簡單,特別是出口記錄較多的企業,往往只對其單證作抽樣的人工對單審核。自2004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文)執行以來,核銷單的審核難度進一步加大,為此,本文認為,有必要重點加強對核銷單的精細化管理。 根據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可以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這一措施為企業收齊單證提供了充足的時間,但由于其與出口報關單必須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提供的期限不同,便可能出現企業暫欠核銷單的情況,如果沒有對該部分暫欠的核銷單進行規范管理,將會使出口退稅必須的要件“出口收匯并已核銷”和“單證齊全”的規定形同虛設。
因此.基層退稅管理人員應該建立一個核銷單暫欠和補齊情況的備查賬,詳細記錄每家企業每月暫欠或補齊核銷單的號碼、對應的出口日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以及金額,可以要求每家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提供電子版明細賬,稅務機關對數據予以匯總。備查賬建立后,一方面可以加強稅務機關對核銷單的有效管理與監控,另一方面,還可據以督促企業按時收齊核銷單,避免企業因核銷單逾期收回而造成轉內銷補稅,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二)加快電子信息化進程
出口退稅信息化是整體稅收工作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前實現出口退稅精細化管理的主要依托。惟有實現了高度的信息化,才可能實現真正的精細化。
首先,亟待解決的是退稅機關與稅務機關內外部的信息共享與傳遞問題。主要是與內部征稅機關、稽查機關的數據共享以及與外部海關部門、外匯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有關。長期以來,外部信息的共享是稅務管理的薄弱環節。以最主要出口單證之一的海關出口報關單為例,一張報關單信息從企業在電子口岸交單,到海關內部流轉至海關總署.再到國家稅務總局,直至傳遞到基層退稅部門,最快的也要兩三個工作日,不僅效率低下,而且,在臨近申報期限的時候,一旦企業忘記交單,往往給申報、審核造成非常被動的局面。因此,迫切要求建立一個即時的信息傳遞平臺,允許基層稅務機關和海關之間直接進行數據傳輸,以確保信息傳遞的及時、高效,保障出口退稅申報審核工作的平穩開展。
其次,要完善出口退稅申報審核軟件。系統軟件的開發應該有一個整體方案,既要適應經濟環境發展的需要.又不能過于頻繁地升級,缺乏必要的穩定性,使退稅管理人員和企業疲于應付。要切實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步實施、講求實效”的基本原則,加快出口退稅申報審核系統的建設步伐。
(三)加強征、退稅管理環節的有機聯系
由于我國增值稅征收管理體制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征退稅地區和機關之間往往缺乏對征稅信息的必要溝通,“征歸征,退歸退,征退不見面”.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嚴重影響了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進行。
具有發達增值稅制度的法國、德國、意大利和韓國等國的經驗表明,出口退稅管理都是以科學、嚴密和完善的增值稅征收管理為基礎,實行征退(免)緊密銜接的退稅方式的。近幾年的出口騙稅案件也足以說明,企業騙取退稅往往不只是在最后的出口環節做文章,更多的是將犯罪的關口前移,早在征稅環節便埋好伏筆。2006年查獲的“夏都專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低值高報騙稅案。低值商品想要高報出口,必須通過之前多道環節.將價格逐步提高,而為了獲得退稅,企業還必須取得大量的進項稅額,“夏都專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我國征退稅工作脫節的可乘之機,通過獲取虛假進項,騙取退稅。
可見,脫離增值稅征稅環節的出口退稅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一方面,征退脫節加大了企業的經營成本與征管機關的執法成本;另一方面,征退脫節無法完全堵塞騙稅漏洞,甚至導致企業的騙稅行為更加隱蔽和多樣化。因此,在我國出口退稅工作中應該遵循“征退一體”的原則,逐步實現征退稅管理一體化。
當前我們仍然主要通過專門的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來負責出口退稅工作,在征、退稅尚未一體化的條件下,尤其有必要強調加強征、退稅機關之間的有機聯系,基層稅務機關在審核出口企業的退稅資料時,要將其增值稅申報表與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的數據作比對,核準企業進項,必要時通過函調等形式了解前道生產、銷售環節的稅收征管情況,以保證退稅的準確度。
三、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雙管齊下
清算工作本來是退稅機關一年一度的必修課,但從2005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出口退稅清算工作,也就是說,今后不再每年定期對出口退稅企業開展下戶清算,這便要求我們在其它環節加強對企業的管征。對企業的不定期檢查主要有納稅評估、審計規程及其他各專項檢查,對企業的定期檢查則主要是一般納稅人的年審,本文主要討論如何結合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做好出口退稅企業的日常檢查。
辦理退稅的企業通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往因為清算和年審的工作內容有重疊,一些稅務機關就主要進行退稅清算工作,而對一般納稅人的年審則是“走過場”。取消清算以后,對這些出口企業的事后檢查工作便主要依靠年審工作來完成。因此,必須切實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以有效監控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防止企業騙取國家稅款。
在下戶年審的過程中,除了查看營業執照,審核企業的出口產品是否屬營業執照核準的生產經營范圍,查看生產現場,核實企業的出口產品有無與之相應的固定資產設備、原材料、輔料等:還要查看生產記錄,測算企業出口產品的銷量是否與生產能力、生產規模、水電耗用、工人人數等規模相符,查看產品目錄,檢查企業出口產品有無夾帶非自產產品;更要查看進項抵扣發票,核實企業進項是否存在疑點,有無獲取虛開發票的可能,必要時還應該進行函調。
當前出口退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難點與問題
(一)出口退(免)稅有關清算期的問題。
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規定,出口貨物在清算期即當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再辦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這項規定在具體執行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海關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等收到海關的回函時,該筆出口貨物退稅已超過清算期;另一種情況是在清算期內,由于外商收到貨物后違反合同不及時付款,導致企業出口貸款不能及時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銷,待一切手續辦齊時,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已超過清算期。對于這兩個問題,基層出口退稅機關和企業在看法上存有爭議,有的認為不應退稅,依據是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有規定;有的認為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因為執法機關。如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應有而未有,海關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應考慮退稅。因為按照《征管法》第30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曰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因此,從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從維護納稅人的權益考慮,應比照《征管法》規定執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屬于規章。
(二)政策的多樣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難度。
1.部分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與實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來較復雜,從客觀上講,環節多,出現的問題也就多。因此這一方式最容易影響稅收收入,
2.“進料加工”復出口退稅政策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脫節,管理難度大。主要表現在:國內購料與進口料件委托加工,國內購料退稅的認定;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的開具;抵扣稅率的認定;抵扣時間的確定等,都比較繁瑣。有的出口企業辦理進料加工,待貨物出口后不到稅務局辦理退稅(退的少,交的多),財務上也不作銷售或在財務上采取偷梁換校手法偷逃國家稅款,檢查起來非常困難。
(三)出口貨物按計劃退稅,不利于出口退稅政策效用的發揮。
出口退稅實行計劃退稅,從客觀上講,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是落實國家財政計劃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國家鼓勵企業出口的要求來看,就顯得不夠靈活,讓基層出口退稅機關感到不好把握,讓外貿出口企業感到國家政策不穩定,隨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膽地去安排長期計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少。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齊全,按政策要求理應及時足額地實報實退,一旦不能及時足額退稅就會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出口貿易的發展。二是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多時基層稅務機關也有壓力。在一定期間出口退稅指標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稅機關考慮到下一階段的退稅指標很可能受影響,又怕工作考核受影響,便對個別信用程度不夠高的出口企業也辦理預退稅款手續,導致年終清算工作忙亂。
(四)新的出口商品專用發票,難以達到維持政策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的要求。
從2000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所使用的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套印發票監制章。從新發票的啟用情況看,存在不少新問題:一是發票規格小且結構不合理。新發票統一規格為265mm×190mm,對此,由于有的外方購貨單位名稱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業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稱規格多等原因,在填寫時就非常擁擠,難以反映出口貨物的必要情況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業在開具同一批出口商品發票時,同時使用兩種發票,—種是:“新式發票”,執行稅務機關要求,另一種是“老式發票”滿足外方購貨單位以及有關業務單位,如銀行的要求。二是發票聯次少,不能滿足企業出口商品的業務需要。由于企業向境外客戶出口商品,所經過的途徑不同,國內監管及業務部門的要求不同,出口收匯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況,所以對發票的使用聯次(份)也有很大的差異,如有的企業出口商品是通過出口的,外方購貨單位也是通過外方受理貨物的,這就分別需要2聯發票;有的企業出口商品其收匯方式是采用“議付”或“壓匯”的方式與銀行結算的,這樣僅銀行一方就需要3聯發票,有的海關也要2聯發票,再加上商檢局、外匯管理局、稅務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聯發票之多,而目前新發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貿易方式,設置了6—8聯,遠遠不能滿足不同情形下各類出口企業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業在使用新發票的前提下繼續使用老發票,以解決發票聯次不足問題。三是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夠,據一些企業反映,使用新發票到有關執法及業務部門辦理手續,不受歡迎,在有些省份海關甚至不愿意要新發票,而要求企業提供老發票。另外,發票聯次多了也存在問題,使用電腦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幾個聯次發票內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關部門或企業審核、備案。
問題解決的對策與建議
1.進一步完善《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
目前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是出口退稅業務工作特點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時清算退稅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便于規范對企業出口退(免)稅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國家及時、準確、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稅的狀況。因此,做好這項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筆者認為在對清算期即當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有關業務執法部門的問題,而造成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海關回函不及時等原因,在一定時間內應該給予該筆業務辦理退稅,這是企業的權利,不能因為有關業務部門工作延誤而讓企業吃虧。
2.實行規范統一的管理模式,增強出口遲稅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稅機關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方式。實踐證明,這一政策對于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監督和控制,防止偷稅、漏稅、騙稅,對于簡化操作環節,規范出口退稅機關的內部管理,對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落實出口退稅資金,對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稅負原則”等方面都有切實的效果和好處。筆者認為,國家應立即廢除“免、抵、退”政策,統一實行進(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稅收繳款書、出口商品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單證為辦理退稅憑證;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產品時,實行價稅分流,并向生產企業支付不含稅價款,同時代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稅務機關向外貿企業開具代繳的增值稅收據,作為今后退稅憑證之一。對于“進料加工”,可在材料進口時即按規定征稅,待產品出口后再辦理退稅。
同時建議國家要盡快立法,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協稅、護稅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保證稅收征管及出口退稅活動切實取得海關、外匯、金融、審計、工商、郵政等部門的積極配合,防止偷稅、漏稅特別是騙稅問題的發生。
3.尋求計劃退稅高效性,切實保障及時足額退稅。
一是不以計劃指標完成與否來衡量出口退稅機關的成績,筆者認為考核出口退稅工作的好與壞,重點要看它執行政策是否到位,業務技能是否熟練,工作質量的好壞以及服務態度是否端正。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實事求是,實報實退,確保國家退稅政策落實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稅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的利益機制。出口退稅完全由中央財政負擔,不但造成中央財政負擔過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對出口退稅的有效監督和控制,也是導致出口退稅管理上的被動與少數地方政府行為不當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其出口退稅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是符合常理的。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也能緩解退稅指標不足的壓力。三是切實落實國家對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維護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出口企業及時足額退稅,以增強出口企業創匯的積極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4.采取切實可行的方法,加強對“出口商品專用發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專用發票存在諸多問題的原因。筆者認為規范統一出口商品專用發票可以采取兩種辦法,一種是采用“活頁式”發票:一是將發票規格由原來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與出口報關單大小相一致,以便減少發票填寫的難度。二是擬制發票基本聯次,加印稅務機關監制章,并以“活頁”聯次相補充,以適應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發票的格式上為一些主要內容,如出口單位地址、購貨單位地址、貨物的品名規格等盡可能留足空間,以適應相關部門與購貨單位的要求。四是對發票的編號可將單位、區號代碼以及數字代碼合并編入,以區分和識別檢查各單位使用發票的情況。另一種方法是:擬制基本聯次,對不同出口單位的發票使用聯次,可采用復印方式并加蓋出口企業財務專用章。同時要通過國務院來加強出口退稅有關執法及業務部門的協調,統一口徑,確?!俺隹谏唐穼S冒l票”更好地促進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摘要】 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對此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 出口退稅問題 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首先,嚴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規范外貿出口企業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 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事前規范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同時也為事后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 稅務部門必須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實建立和完善退稅企業的財務處理辦法的備案制度,強化退稅企業“出口”與開具“委托出口證明”的對應意識,并檢查落實,從而有效地促使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履行其執法職責,能迅速地發現問題,從源頭上打擊和遏止“虛假企業”的開票行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凡是發現無“外銷合同”或者“外銷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與“出口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須深入追查其原因;對“外銷合同”、外匯結匯水單、“外銷發票”三者上的內容應定期比對,發現不一致也應深入追查其原因。通過以上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規范退稅企業的行為,又可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
摘要: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對此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 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F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首先,嚴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規范外貿出口企業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 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事前規范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同時也為事后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 稅務部門必須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實建立和完善退稅企業的財務處理辦法的備案制度,強化退稅企業“出口”與開具“委托出口證明”的對應意識,并檢查落實,從而有效地促使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履行其執法職責,能迅速地發現問題,從源頭上打擊和遏止“虛假企業”的開票行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凡是發現無“外銷合同”或者“外銷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與“出口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須深入追查其原因;對“外銷合同”、外匯結匯水單、“外銷發票”三者上的內容應定期比對,發現不一致也應深入追查其原因。通過以上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規范退稅企業的行為,又可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
摘要: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對此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 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F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
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首先,嚴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規范外貿出口企業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 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事前規范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同時也為事后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 稅務部門必須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實建立和完善退稅企業的財務處理辦法的備案制度,強化退稅企業“出口”與開具“委托出口證明”的對應意識,并檢查落實,從而有效地促使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履行其執法職責,能迅速地發現問題,從源頭上打擊和遏止“虛假企業”的開票行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凡是發現無“外銷合同”或者“外銷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與“出口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須深入追查其原因;對“外銷合同”、外匯結匯水單、“外銷發票”三者上的內容應定期比對,發現不一致也應深入追查其原因。通過以上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規范退稅企業的行為,又可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
【摘要】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對此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F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超級秘書網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首先,嚴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規范外貿出口企業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事前規范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同時也為事后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稅務部門必須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實建立和完善退稅企業的財務處理辦法的備案制度,強化退稅企業“出口”與開具“委托出口證明”的對應意識,并檢查落實,從而有效地促使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履行其執法職責,能迅速地發現問題,從源頭上打擊和遏止“虛假企業”的開票行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凡是發現無“外銷合同”或者“外銷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與“出口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須深入追查其原因;對“外銷合同”、外匯結匯水單、“外銷發票”三者上的內容應定期比對,發現不一致也應深入追查其原因。通過以上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規范退稅企業的行為,又可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
本論文主要從當前出口退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難點與問題;問題解決的對策與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出口退(免)稅有關清算期的問題、政策的多樣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難度、出口貨物按計劃退稅,不利于出口退稅政策效用的發揮、新的出口商品專用發票,難以達到維持政策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的要求等,具體資料請見:
當前出口退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難點與問題
(一)出口退(免)稅有關清算期的問題。
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規定,出口貨物在清算期即當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再辦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這項規定在具體執行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海關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等收到海關的回函時,該筆出口貨物退稅已超過清算期;另一種情況是在清算期內,由于外商收到貨物后違反合同不及時付款,導致企業出口貸款不能及時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銷,待一切手續辦齊時,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已超過清算期。對于這兩個問題,基層出口退稅機關和企業在看法上存有爭議,有的認為不應退稅,依據是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有規定;有的認為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因為執法機關。如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應有而未有,海關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應考慮退稅。因為按照《征管法》第30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曰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因此,從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從維護納稅人的權益考慮,應比照《征管法》規定執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屬于規章。
(二)政策的多樣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難度。
1.部分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與實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來較復雜,從客觀上講,環節多,出現的問題也就多。因此這一方式最容易影響稅收收入,
2.“進料加工”復出口退稅政策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脫節,管理難度大。主要表現在:國內購料與進口料件委托加工,國內購料退稅的認定;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的開具;抵扣稅率的認定;抵扣時間的確定等,都比較繁瑣。有的出口企業辦理進料加工,待貨物出口后不到稅務局辦理退稅(退的少,交的多),財務上也不作銷售或在財務上采取偷梁換校手法偷逃國家稅款,檢查起來非常困難。
(三)出口貨物按計劃退稅,不利于出口退稅政策效用的發揮。
出口退稅實行計劃退稅,從客觀上講,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是落實國家財政計劃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國家鼓勵企業出口的要求來看,就顯得不夠靈活,讓基層出口退稅機關感到不好把握,讓外貿出口企業感到國家政策不穩定,隨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膽地去安排長期計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少。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齊全,按政策要求理應及時足額地實報實退,一旦不能及時足額退稅就會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出口貿易的發展。二是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多時基層稅務機關也有壓力。在一定期間出口退稅指標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稅機關考慮到下一階段的退稅指標很可能受影響,又怕工作考核受影響,便對個別信用程度不夠高的出口企業也辦理預退稅款手續,導致年終清算工作忙亂。
(四)新的出口商品專用發票,難以達到維持政策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的要求。
從2000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所使用的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套印發票監制章。從新發票的啟用情況看,存在不少新問題:一是發票規格小且結構不合理。新發票統一規格為265mm×190mm,對此,由于有的外方購貨單位名稱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業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稱規格多等原因,在填寫時就非常擁擠,難以反映出口貨物的必要情況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業在開具同一批出口商品發票時,同時使用兩種發票,—種是:“新式發票”,執行稅務機關要求,另一種是“老式發票”滿足外方購貨單位以及有關業務單位,如銀行的要求。二是發票聯次少,不能滿足企業出口商品的業務需要。由于企業向境外客戶出口商品,所經過的途徑不同,國內監管及業務部門的要求不同,出口收匯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況,所以對發票的使用聯次(份)也有很大的差異,如有的企業出口商品是通過出口的,外方購貨單位也是通過外方受理貨物的,這就分別需要2聯發票;有的企業出口商品其收匯方式是采用“議付”或“壓匯”的方式與銀行結算的,這樣僅銀行一方就需要3聯發票,有的海關也要2聯發票,再加上商檢局、外匯管理局、稅務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聯發票之多,而目前新發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貿易方式,設置了6—8聯,遠遠不能滿足不同情形下各類出口企業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業在使用新發票的前提下繼續使用老發票,以解決發票聯次不足問題。三是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夠,據一些企業反映,使用新發票到有關執法及業務部門辦理手續,不受歡迎,在有些省份海關甚至不愿意要新發票,而要求企業提供老發票。另外,發票聯次多了也存在問題,使用電腦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幾個聯次發票內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關部門或企業審核、備案。
問題解決的對策與建議
1.進一步完善《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
目前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是出口退稅業務工作特點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時清算退稅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便于規范對企業出口退(免)稅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國家及時、準確、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稅的狀況。因此,做好這項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筆者認為在對清算期即當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有關業務執法部門的問題,而造成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海關回函不及時等原因,在一定時間內應該給予該筆業務辦理退稅,這是企業的權利,不能因為有關業務部門工作延誤而讓企業吃虧。
2.實行規范統一的管理模式,增強出口遲稅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稅機關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方式。實踐證明,這一政策對于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監督和控制,防止偷稅、漏稅、騙稅,對于簡化操作環節,規范出口退稅機關的內部管理,對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落實出口退稅資金,對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稅負原則”等方面都有切實的效果和好處。筆者認為,國家應立即廢除“免、抵、退”政策,統一實行進(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稅收繳款書、出口商品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單證為辦理退稅憑證;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產品時,實行價稅分流,并向生產企業支付不含稅價款,同時代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稅務機關向外貿企業開具代繳的增值稅收據,作為今后退稅憑證之一。對于“進料加工”,可在材料進口時即按規定征稅,待產品出口后再辦理退稅。
同時建議國家要盡快立法,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協稅、護稅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保證稅收征管及出口退稅活動切實取得海關、外匯、金融、審計、工商、郵政等部門的積極配合,防止偷稅、漏稅特別是騙稅問題的發生。
3.尋求計劃退稅高效性,切實保障及時足額退稅。
一是不以計劃指標完成與否來衡量出口退稅機關的成績,筆者認為考核出口退稅工作的好與壞,重點要看它執行政策是否到位,業務技能是否熟練,工作質量的好壞以及服務態度是否端正。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實事求是,實報實退,確保國家退稅政策落實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稅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的利益機制。出口退稅完全由中央財政負擔,不但造成中央財政負擔過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對出口退稅的有效監督和控制,也是導致出口退稅管理上的被動與少數地方政府行為不當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其出口退稅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是符合常理的。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也能緩解退稅指標不足的壓力。三是切實落實國家對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維護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出口企業及時足額退稅,以增強出口企業創匯的積極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4.采取切實可行的方法,加強對“出口商品專用發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專用發票存在諸多問題的原因。筆者認為規范統一出口商品專用發票可以采取兩種辦法,一種是采用“活頁式”發票:一是將發票規格由原來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與出口報關單大小相一致,以便減少發票填寫的難度。二是擬制發票基本聯次,加印稅務機關監制章,并以“活頁”聯次相補充,以適應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發票的格式上為一些主要內容,如出口單位地址、購貨單位地址、貨物的品名規格等盡可能留足空間,以適應相關部門與購貨單位的要求。四是對發票的編號可將單位、區號代碼以及數字代碼合并編入,以區分和識別檢查各單位使用發票的情況。另一種方法是:擬制基本聯次,對不同出口單位的發票使用聯次,可采用復印方式并加蓋出口企業財務專用章。同時要通過國務院來加強出口退稅有關執法及業務部門的協調,統一口徑,確保“出口商品專用發票”更好地促進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源頭監管精細化:實行企業分類管理,引入退稅評估機制
(一)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
對納稅企業實行分類管理,有利于稅務機關集中使用有限的資源.提高管理和退稅的效率,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與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營造出一個稅企雙贏的局面。因此,通過合理的分類,建立出口企業分類管理檔案是從源頭落實出口退稅管理精細化的重要舉措。新西蘭等國家也有類似實行按企業類型采取不同方式辦理退稅的辦法;希臘稅法規定.大型企業每月申請一次出口退稅,中型企業兩個月申請一次退稅,小型企業3個月申請一次退稅。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8年6月就下發了《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對出口企業的分類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但由于該制度本身缺乏較強的操作性,在實際工作中,為了規避偷、騙稅風險,稅務機關一般不愿將企業評定為較高的等級,或者即使評定了較高的等級,仍然采用與較低等級企業一樣的審核、審批方式.這不僅加大了稅務機關自身的工作負擔,也影響了大企業的資金周轉,因此,當前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企業按信用等級分類管理的辦法。
本文從縱向時間發展和橫向相互比較相結合角度對出口企業提出進行分類管理的思路。
1.單戶縱向考察.按信用等級實現分類管理。單戶縱向考察是指僅就某一企業,對其性質、規模、出口額、賬證健全程度、歷史發展或變革、有無偷逃稅記錄等情況進行綜合考察和評價,從而將企業劃分為不同的類別,相當于給企業評定一個信用等級,稅務機關則視企業的不同信用等級,對其采用不同的方式辦理出口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2.多戶橫向比較.建立多指標分類管理體系。所謂多指標分類管理,是指預先建立全部企業的基本情況信息庫和一系列指標體系(如注冊地址、所處行業、主要出口貨物、適用的退稅率等),以便退稅管理人員在實際的工作中,根據不同的需要,快速地實現對企業的相應分類和數據提取。對企業按信用等級分類,主要用于選擇應采取的退稅方式,而要更全面地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進行不同企業間的情況對比分析,提高出口退稅一系列報表的制作效率,必須建立企業的基本情況檔案,并納入特定的計算機信息管理平臺。
(二)建立退稅評估機制
退稅評估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管理方法,它是指運用信息化的科學評價分析方法,對出口企業各種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進行比較、分析、論證、測算及評估,密切關注企業的出口貨物、出口金額等基本情況變化,以實現對出口企業的精細化管理,預防出口騙稅案件的發生。
當前,隨著貿易方式的多樣化,出口騙稅形式也呈現出隱蔽性和復雜性的特點。2004年偵破的福州“9·03”重大出口騙稅案,涉及高報出口金額5.28億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2億元,騙取出口退稅5-469萬元,早在事發前,就已經有種種跡象表明,該企業的出口存在異常情況,但正是由于沒有建立一定的機制對企業的出口信息進行分析、評估,使得這些異常情況被忽視,最終導致了一起特大出口騙稅案的發生??梢?,建立出口退稅評估機制以在源頭上有效抑制出口騙稅刻不容緩。
二、過程監控精細化:完善日常審核機制
(一)單證審核的精細化
審核企業的出口單證是出口退稅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前對單證的審核主要是通過比對單證的電子信息和紙質材料,驗證企業每一筆出口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確定是否準予辦理該筆出口的退稅。作為出口退稅的主要單證,報關單包含較多信息.一般較受稅務人員的重視,而核銷單和出口發票的審核則相對比較簡單,特別是出口記錄較多的企業,往往只對其單證作抽樣的人工對單審核。自2004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文)執行以來,核銷單的審核難度進一步加大,為此,本文認為,有必要重點加強對核銷單的精細化管理。根據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可以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這一措施為企業收齊單證提供了充足的時間,但由于其與出口報關單必須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提供的期限不同,便可能出現企業暫欠核銷單的情況,如果沒有對該部分暫欠的核銷單進行規范管理,將會使出口退稅必須的要件“出口收匯并已核銷”和“單證齊全”的規定形同虛設。
因此.基層退稅管理人員應該建立一個核銷單暫欠和補齊情況的備查賬,詳細記錄每家企業每月暫欠或補齊核銷單的號碼、對應的出口日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以及金額,可以要求每家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提供電子版明細賬,稅務機關對數據予以匯總。備查賬建立后,一方面可以加強稅務機關對核銷單的有效管理與監控,另一方面,還可據以督促企業按時收齊核銷單,避免企業因核銷單逾期收回而造成轉內銷補稅,蒙受不必要的損失。(二)加快電子信息化進程
出口退稅信息化是整體稅收工作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前實現出口退稅精細化管理的主要依托。惟有實現了高度的信息化,才可能實現真正的精細化。
首先,亟待解決的是退稅機關與稅務機關內外部的信息共享與傳遞問題。主要是與內部征稅機關、稽查機關的數據共享以及與外部海關部門、外匯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有關。長期以來,外部信息的共享是稅務管理的薄弱環節。以最主要出口單證之一的海關出口報關單為例,一張報關單信息從企業在電子口岸交單,到海關內部流轉至海關總署.再到國家稅務總局,直至傳遞到基層退稅部門,最快的也要兩三個工作日,不僅效率低下,而且,在臨近申報期限的時候,一旦企業忘記交單,往往給申報、審核造成非常被動的局面。因此,迫切要求建立一個即時的信息傳遞平臺,允許基層稅務機關和海關之間直接進行數據傳輸,以確保信息傳遞的及時、高效,保障出口退稅申報審核工作的平穩開展。
其次,要完善出口退稅申報審核軟件。系統軟件的開發應該有一個整體方案,既要適應經濟環境發展的需要.又不能過于頻繁地升級,缺乏必要的穩定性,使退稅管理人員和企業疲于應付。要切實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步實施、講求實效”的基本原則,加快出口退稅申報審核系統的建設步伐。
(三)加強征、退稅管理環節的有機聯系
由于我國增值稅征收管理體制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征退稅地區和機關之間往往缺乏對征稅信息的必要溝通,“征歸征,退歸退,征退不見面”.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嚴重影響了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進行。
具有發達增值稅制度的法國、德國、意大利和韓國等國的經驗表明,出口退稅管理都是以科學、嚴密和完善的增值稅征收管理為基礎,實行征退(免)緊密銜接的退稅方式的。近幾年的出口騙稅案件也足以說明,企業騙取退稅往往不只是在最后的出口環節做文章,更多的是將犯罪的關口前移,早在征稅環節便埋好伏筆。2006年查獲的“夏都專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低值高報騙稅案。低值商品想要高報出口,必須通過之前多道環節.將價格逐步提高,而為了獲得退稅,企業還必須取得大量的進項稅額,“夏都專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我國征退稅工作脫節的可乘之機,通過獲取虛假進項,騙取退稅。
可見,脫離增值稅征稅環節的出口退稅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一方面,征退脫節加大了企業的經營成本與征管機關的執法成本;另一方面,征退脫節無法完全堵塞騙稅漏洞,甚至導致企業的騙稅行為更加隱蔽和多樣化。因此,在我國出口退稅工作中應該遵循“征退一體”的原則,逐步實現征退稅管理一體化。
當前我們仍然主要通過專門的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來負責出口退稅工作,在征、退稅尚未一體化的條件下,尤其有必要強調加強征、退稅機關之間的有機聯系,基層稅務機關在審核出口企業的退稅資料時,要將其增值稅申報表與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的數據作比對,核準企業進項,必要時通過函調等形式了解前道生產、銷售環節的稅收征管情況,以保證退稅的準確度。
三、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雙管齊下
清算工作本來是退稅機關一年一度的必修課,但從2005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出口退稅清算工作,也就是說,今后不再每年定期對出口退稅企業開展下戶清算,這便要求我們在其它環節加強對企業的管征。對企業的不定期檢查主要有納稅評估、審計規程及其他各專項檢查,對企業的定期檢查則主要是一般納稅人的年審,本文主要討論如何結合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做好出口退稅企業的日常檢查。
辦理退稅的企業通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往因為清算和年審的工作內容有重疊,一些稅務機關就主要進行退稅清算工作,而對一般納稅人的年審則是“走過場”。取消清算以后,對這些出口企業的事后檢查工作便主要依靠年審工作來完成。因此,必須切實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以有效監控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防止企業騙取國家稅款。
在下戶年審的過程中,除了查看營業執照,審核企業的出口產品是否屬營業執照核準的生產經營范圍,查看生產現場,核實企業的出口產品有無與之相應的固定資產設備、原材料、輔料等:還要查看生產記錄,測算企業出口產品的銷量是否與生產能力、生產規模、水電耗用、工人人數等規模相符,查看產品目錄,檢查企業出口產品有無夾帶非自產產品;更要查看進項抵扣發票,核實企業進項是否存在疑點,有無獲取虛開發票的可能,必要時還應該進行函調。
關鍵字:出口管理問題退稅對策
當前出口退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難點與問題
(一)出口退(免)稅有關清算期的問題。
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規定,出口貨物在清算期即當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再辦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這項規定在具體執行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海關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等收到海關的回函時,該筆出口貨物退稅已超過清算期;另一種情況是在清算期內,由于外商收到貨物后違反合同不及時付款,導致企業出口貸款不能及時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銷,待一切手續辦齊時,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已超過清算期。對于這兩個問題,基層出口退稅機關和企業在看法上存有爭議,有的認為不應退稅,依據是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有規定;有的認為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因為執法機關。如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應有而未有,海關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應考慮退稅。因為按照《征管法》第30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曰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因此,從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從維護納稅人的權益考慮,應比照《征管法》規定執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屬于規章。
(二)政策的多樣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難度。
1.部分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與實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來較復雜,從客觀上講,環節多,出現的問題也就多。因此這一方式最容易影響稅收收入,
2.“進料加工”復出口退稅政策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脫節,管理難度大。主要表現在:國內購料與進口料件委托加工,國內購料退稅的認定;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的開具;抵扣稅率的認定;抵扣時間的確定等,都比較繁瑣。有的出口企業辦理進料加工,待貨物出口后不到稅務局辦理退稅(退的少,交的多),財務上也不作銷售或在財務上采取偷梁換校手法偷逃國家稅款,檢查起來非常困難。
(三)出口貨物按計劃退稅,不利于出口退稅政策效用的發揮。
出口退稅實行計劃退稅,從客觀上講,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是落實國家財政計劃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國家鼓勵企業出口的要求來看,就顯得不夠靈活,讓基層出口退稅機關感到不好把握,讓外貿出口企業感到國家政策不穩定,隨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膽地去安排長期計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少。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齊全,按政策要求理應及時足額地實報實退,一旦不能及時足額退稅就會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出口貿易的發展。二是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多時基層稅務機關也有壓力。在一定期間出口退稅指標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稅機關考慮到下一階段的退稅指標很可能受影響,又怕工作考核受影響,便對個別信用程度不夠高的出口企業也辦理預退稅款手續,導致年終清算工作忙亂。
(四)新的出口商品專用發票,難以達到維持政策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的要求。
從2000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所使用的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套印發票監制章。從新發票的啟用情況看,存在不少新問題:一是發票規格小且結構不合理。新發票統一規格為265mm×190mm,對此,由于有的外方購貨單位名稱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業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稱規格多等原因,在填寫時就非常擁擠,難以反映出口貨物的必要情況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業在開具同一批出口商品發票時,同時使用兩種發票,—種是:“新式發票”,執行稅務機關要求,另一種是“老式發票”滿足外方購貨單位以及有關業務單位,如銀行的要求。二是發票聯次少,不能滿足企業出口商品的業務需要。由于企業向境外客戶出口商品,所經過的途徑不同,國內監管及業務部門的要求不同,出口收匯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況,所以對發票的使用聯次(份)也有很大的差異,如有的企業出口商品是通過出口的,外方購貨單位也是通過外方受理貨物的,這就分別需要2聯發票;有的企業出口商品其收匯方式是采用“議付”或“壓匯”的方式與銀行結算的,這樣僅銀行一方就需要3聯發票,有的海關也要2聯發票,再加上商檢局、外匯管理局、稅務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聯發票之多,而目前新發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貿易方式,設置了6—8聯,遠遠不能滿足不同情形下各類出口企業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業在使用新發票的前提下繼續使用老發票,以解決發票聯次不足問題。三是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夠,據一些企業反映,使用新發票到有關執法及業務部門辦理手續,不受歡迎,在有些省份海關甚至不愿意要新發票,而要求企業提供老發票。另外,發票聯次多了也存在問題,使用電腦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幾個聯次發票內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關部門或企業審核、備案。問題解決的對策與建議
1.進一步完善《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
目前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是出口退稅業務
工作特點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時清算退稅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便于規范對企業出口退(免)稅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國家及時、準確、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稅的狀況。因此,做好這項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筆者認為在對清算期即當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有關業務執法部門的問題,而造成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海關回函不及時等原因,在一定時間內應該給予該筆業務辦理退稅,這是企業的權利,不能因為有關業務部門工作延誤而讓企業吃虧。
2.實行規范統一的管理模式,增強出口遲稅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稅機關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方式。實踐證明,這一政策對于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監督和控制,防止偷稅、漏稅、騙稅,對于簡化操作環節,規范出口退稅機關的內部管理,對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落實出口退稅資金,對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稅負原則”等方面都有切實的效果和好處。筆者認為,國家應立即廢除“免、抵、退”政策,統一實行進(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稅收繳款書、出口商品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單證為辦理退稅憑證;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產品時,實行價稅分流,并向生產企業支付不含稅價款,同時代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稅務機關向外貿企業開具代繳的增值稅收據,作為今后退稅憑證之一。對于“進料加工”,可在材料進口時即按規定征稅,待產品出口后再辦理退稅。
同時建議國家要盡快立法,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協稅、護稅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保證稅收征管及出口退稅活動切實取得海關、外匯、金融、審計、工商、郵政等部門的積極配合,防止偷稅、漏稅特別是騙稅問題的發生。
3.尋求計劃退稅高效性,切實保障及時足額退稅。
一是不以計劃指標完成與否來衡量出口退稅機關的成績,筆者認為考核出口退稅工作的好與壞,重點要看它執行政策是否到位,業務技能是否熟練,工作質量的好壞以及服務態度是否端正。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實事求是,實報實退,確保國家退稅政策落實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稅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的利益機制。出口退稅完全由中央財政負擔,不但造成中央財政負擔過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對出口退稅的有效監督和控制,也是導致出口退稅管理上的被動與少數地方政府行為不當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其出口退稅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是符合常理的。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也能緩解退稅指標不足的壓力。三是切實落實國家對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維護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出口企業及時足額退稅,以增強出口企業創匯的積極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4.采取切實可行的方法,加強對“出口商品專用發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專用發票存在諸多問題的原因。筆者認為規范統一出口商品專用發票可以采取兩種辦法,一種是采用“活頁式”發票:一是將發票規格由原來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與出口報關單大小相一致,以便減少發票填寫的難度。二是擬制發票基本聯次,加印稅務機關監制章,并以“活頁”聯次相補充,以適應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發票的格式上為一些主要內容,如出口單位地址、購貨單位地址、貨物的品名規格等盡可能留足空間,以適應相關部門與購貨單位的要求。四是對發票的編號可將單位、區號代碼以及數字代碼合并編入,以區分和識別檢查各單位使用發票的情況。另一種方法是:擬制基本聯次,對不同出口單位的發票使用聯次,可采用復印方式并加蓋出口企業財務專用章。同時要通過國務院來加強出口退稅有關執法及業務部門的協調,統一口徑,確保“出口商品專用發票”更好地促進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中國2004年前實行的出口退稅政策的效應主要是:
1、它極大地促進了中國的外貿出口,支持中國逐步成長為世界上外匯儲備最多的國家。
2、它不但加大了企業的出口動因,而且極大地激發了地方政府支持出口的熱情。
3、中央財政負擔沉重,出口退稅款拖欠嚴重。
4、地方政府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動因不強。
增值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享受75%,地方留成25%。由于出口退稅是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的,因此地方政府在出口中有大約25%的增值稅凈收入,地方政府鼓勵、支持企業出口的熱情在2004年出口退稅新政策實施之前始終很高。同時,由于多支出了25%的出口退稅,由于獨立承擔了出口騙退稅的風險,中央財政負擔沉重,出口退稅款拖欠非常嚴重。
2004年出口退稅新政策的實施效果
為解決中央財政負擔沉重,出口退稅款拖欠嚴重的問題,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新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是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減低3個百分點左右;同時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政策,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別負擔。
以下跨地區出口經營在過去是正常的、沒有問題的,但在實施出口退稅新政策后,卻造成了地方利益的沖突和矛盾;
1.本地生產企業購買本地原材料加工自營出口,或本地外貿企業收購本地產品出口,由于生產企業購買原材料和外貿企業收購產品均在本地繳增值稅,又在本地退增值稅,地方財政承擔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25%的出口退稅,只是將增值稅屬地方25%的部分用于退稅,不增加地方財政負擔,但相對于老的出口退稅政策,地方少收入用于退稅的增值稅。
2.本地生產企業購買外地原材料加工本地出口,或本地外貿企業收購外地產品出口本地出口,由于生產企業購買原材料、外貿企業收購產品的原材料和產品均在外地繳增值稅,卻要在本地退增值稅,地方財政沒有得到出口產品原材料和產品25%增值稅收入,卻要承擔出口產品25%出口退稅,其超基數部分非常不合理地表現為出口地政府對供貨地政府的財政補貼。
3.外地生產企業購買本地原材料外地出口,或外地外貿企業收購本地產品外地出口,本地地方財政不承擔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25%的出口退稅,而卻享有生產企業原材料和產品增值稅25%部分,不但不增加出口退稅負擔,反而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也非常不合理地表現為出口地政府對供貨地政府的財政補貼。
4.外貿企業將收購外地商品出口改為委托出口,由于委托出口征稅和退稅均在外地,不增加本地財政負擔。但外貿公司為爭做,通常自告奮勇地要求在外貿公司所在地退稅;這種制大量存在并且又非常不合理地造成出口地政府對被企業所在地政府的財政補貼。
為了自身利益,深圳等市的地方政府的出口獎勵政策將收購外地貨源出口排除在獎勵范圍之外;一些地方政府限制當地企業采購外地產品和外地原材料。例如,天津摩托羅拉公司采購江蘇一家企業的原材料,過去是直接采購,現在則應天津當地政府的要求,要求江蘇的企業先把原材料出口香港,天津企業再從香港進口,用這樣乙蝗沼斡的方式避免為江蘇征收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由于這種行為大量存在,中國統一的市場經濟體系面臨分割、分裂的危險。
5.加工貿易更受地方政府青睞,并且來料加工比進料加工更受到推崇。加工貿易出口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不但出口企業稅收負擔較輕,地方財政負擔的退稅壓力相對要小。來料加工由于不征不退,因此地方政府不存在退稅的擔憂。
這種效應是對出口貿易結構的反優化。
6.地方政府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動因強烈。
7.出口退稅率下調,對相關商品的出口有消極影響,但總體上影響不大,出口商品結構反而有所優化。
2005年后出口退稅新政策的實施效應
為解決出口退稅中,地方財政負擔過于沉
重牙口不公平問題,國家進一步改革出口退稅政策,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比例,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比例共同負擔;同時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由中央統一退庫,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該項最新政策的實施效應主要表現為:
1.增加了出口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出口企業打消了對出口退稅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出口退稅由中央統一退庫,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的辦法使得出口企業不再擔心地方政府的財力問題。
2.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明顯減輕,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得到緩解。
3.中央財政負擔加重。即使在超基數部分,中央財政也要擔負出口退稅的92.5%,該比率遠高于征稅比率75%。但由于出口退稅率平均水平下降了3個百分點,中央財政的負擔并不象想象中那樣大。后面的分析將會說明,將出口退稅率減少4.25個百分點,理論上可以消除中央財政在出口退稅上的凈虧損。
4.地方政府對促進出口的熱情有所恢復,但仍有限制出口的行為。過去,地方財政部門有很多同志主張限制出口,新政策實施后很少聽到這樣的說法。由于仍然擔心地方退稅負擔,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拒絕在當地注冊外貿流通企業。
5.地方利益的沖突和矛盾得到極大地緩解,但矛盾仍然存在,統一的市場經濟體系仍面臨分割的危險。上節所分析的出口地政府對供貨地政府的財政補貼現象依然存在,只是幅度大為減少。一些地方政府的出口獎勵政策仍然將收購外地貨源出口排除在獎勵范圍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仍然限制當地企業采購外地產品和外地原材料。
6.地方政府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動因較強。
7.目前新政策的實施總體上效果良好,既緩解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和地方的矛盾,又有效地促進了外貿出口。
出口退稅率變化與人民幣升值的數學關系和政策選擇
一般地,設原出口退稅率為s,原匯率為h1,出口退稅率降低t個百分點后,新匯率為h2,則為達到同樣的出口效益,有:
(1+s)h1=(1+s-t%)h2
所以,(h2-h1)/h1=t%/(1+s-t%)
即,出口退稅率每減低t個百分點,為達到同樣的出口效益,人民幣必須貶值t%/(1+s-t%)。因此,降低出口退稅率可
以按確定的數量關系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
如取s=17%,即按17%的退稅率計算,則出口退稅率減低t個百分點后,人民幣需要貶值U(117-t)。例如,出口退稅率減低4.25個百分點,則人民幣需要貶值3.8%
考慮取消出口退稅,即按t=17計算,為達到同樣的出口效益,人民幣需要貶值17%。所以,取消出口退稅可以基本上消除人民幣升值的壓力。
以犧牲人民幣升值來替代出口退稅是不可取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維持較高的出口退稅水平來換取人民幣的升值。因為,在制定適當的出口退稅等政策從而不影響出口競爭力的前提下,人民幣升值等同于國家和國民財富的升值,進口、境外消費、旅游等經濟活動的效益將隨之提升。
理想的出品退稅政策
綜合以上各種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效應以及人民幣升值因素,理想的出口退稅政策應該有助于達成如下效果:
1.出口企業及時享受出口退稅,出口產品報價不含有國內增值稅,不會被在國內外兩次征收增值稅。出口是公平的和有競爭力的。
2.不會出現某地方財政為另一地方財政征收的增值稅退稅的情況,從而保護地方的出口積極性,維護中國統一的市場體系。
3.中央和地方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動因都很強烈。
4.中央財政有足夠財力來支撐出口退稅。
5.不以減少出口退稅來抑制人民幣升值
中國目前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增值稅的稅制,在這種稅制下,要想制訂能達到以上效果的理想的出口退稅政策是不可能的。因為,如果退稅由地方與中央分擔,則勢必出現某地方財政為另一地方財政征收的增值稅退稅的情況;如果退稅全部由中央承擔,同時出口退稅率維持在與增值稅征收比率差不多相同的水平上,則中央財政在出口退稅上是
凈虧損,很難保證中央財政有足夠財力來支撐出口退稅;如果退稅全部由中央承擔,同時顯著降低出口退稅率,雖然理論上可以消除中央財政在出口退稅上的凈虧損,但出口產品的報價中勢必包含相當部分的國內增值稅,中國出口產品在公平貿易基礎上的競爭力將受到影響。
如果要達到理想的出口退稅實施效果,只有改革現行稅制。改革現行稅制可以有兩種辦法:
方法一:增值稅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分享轉變為中央獨享,同時中央在所得稅、進口商品增值稅等方面相應地允許地方分享。出口退稅由中央全額負擔,出口退稅率維持在與增值稅征收比率差不多相同的水平上。
方法二:將生產環節的增值稅轉變為最終消費環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對出口免征增值稅或消費稅。
改進和完善現行出口退稅政策的建議
在不觸動現有稅制的前提下,相對理想的出口退稅政策是
將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在04年減低3個百分點左右的基礎上繼續減低1.3個百分點,使出口退稅率平均水平比增值稅征收率減少43個百分點。中央財政承擔全部的出口退稅,出口退稅由中央統一退庫。建立地方政府對于出口退稅騙稅的風險承擔機制,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一經查實,出口企業所在地財政要劃撥相當于騙稅金額的款項給中央財政。
將出口退稅率減少4.25個百分點,理論上可以消除中央財政在出口退稅上的凈虧損。因為中央財政增值稅征收率為17%*75%=12.75%,所以如果出口退稅率減少(17—12.75)=4.25個百分點,則退稅額基本上與中央財政增值稅征收額相等,這時中央財政能夠承擔全部的出口退稅。實際操作上可以取減少43個百分點。由于04年出口退稅新政策已經將出口退稅率減低了3個百分點,因此目前只需要將出口退稅率再減調1.3個百分點即可。
將出口退稅率再減調1.3個百分點,可以抵消現行出口退稅政策中地方政府承擔的7.5%出口退稅。由于(17—3)%*7.5%=1.05%,因此理論上只要把出口退稅率下降1.1個百分點就能免除地方政府的負擔。
地方政府由于不需要承擔出口退稅,促進出口的積極性將大增,出口退稅也不會導致新的地方保護主義,統一的市場經濟體系得到維護。由于規定地方財政要為當地出口企業的騙稅案件買單,又由于中央財政要為沒有發現的騙稅買單,中央和地方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動因都將很強烈。
該政策的缺陷是出口產品報價將含有4.25%的國內增值稅,這降低了中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在微觀上,將導致一些出口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在宏觀上,將導致人民幣升值速度的延緩和升值幅度的減少。
但該政策對出口企業所造成的經營上的困難是非常有陽的,因為04年以來出口退稅率平均水平已經減少了3個百分點,實踐證明并沒有對出口造成顯著影:向,本政策只是進一步減調1.3個百分點,減幅很小。同時,我們在第四節已經分析,出口退稅率減低4.25個百分點,則人民幣需要貶值3.8%。目前存在強烈的人民幣升值預期,調減出口退稅率對企業的負面影響必將被人民幣延緩升值的效應所抵消。例如,原本人民幣應該升值6%,則減低出口退稅率4.3個百分點后,人民幣將只升值(6%-3.8%)=2.2%左右。因此調減出口退稅率對企業的負面影響將最終轉化為對人民幣升值幅度的抑制。由于該政策的設計中,降低出口退稅率的目的是用來消除中央財政的凈虧損,并沒有故意用降低出口退稅來抑制人民幣升值,因此該政策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人民幣升值的利益。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F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現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首先,嚴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規范外貿出口企業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事前規范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同時也為事后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稅務部門必須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實建立和完善退稅企業的財務處理辦法的備案制度,強化退稅企業“出口”與開具“委托出口證明”的對應意識,并檢查落實,從而有效地促使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履行其執法職責,能迅速地發現問題,從源頭上打擊和遏止“虛假企業”的開票行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凡是發現無“外銷合同”或者“外銷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與“出口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須深入追查其原因;對“外銷合同”、外匯結匯水單、“外銷發票”三者上的內容應定期比對,發現不一致也應深入追查其原因。通過以上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規范退稅企業的行為,又可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
摘要: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對此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F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首先,嚴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規范外貿出口企業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事前規范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同時也為事后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稅務部門必須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實建立和完善退稅企業的財務處理辦法的備案制度,強化退稅企業“出口”與開具“委托出口證明”的對應意識,并檢查落實,從而有效地促使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履行其執法職責,能迅速地發現問題,從源頭上打擊和遏止“虛假企業”的開票行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凡是發現無“外銷合同”或者“外銷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與“出口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須深入追查其原因;對“外銷合同”、外匯結匯水單、“外銷發票”三者上的內容應定期比對,發現不一致也應深入追查其原因。通過以上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規范退稅企業的行為,又可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
摘要: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對此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首先,嚴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規范外貿出口企業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事前規范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同時也為事后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稅務部門必須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實建立和完善退稅企業的財務處理辦法的備案制度,強化退稅企業“出口”與開具“委托出口證明”的對應意識,并檢查落實,從而有效地促使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履行其執法職責,能迅速地發現問題,從源頭上打擊和遏止“虛假企業”的開票行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凡是發現無“外銷合同”或者“外銷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與“出口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須深入追查其原因;對“外銷合同”、外匯結匯水單、“外銷發票”三者上的內容應定期比對,發現不一致也應深入追查其原因。通過以上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規范退稅企業的行為,又可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
摘要: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對此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F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首先,嚴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規范外貿出口企業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事前規范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同時也為事后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稅務部門必須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實建立和完善退稅企業的財務處理辦法的備案制度,強化退稅企業“出口”與開具“委托出口證明”的對應意識,并檢查落實,從而有效地促使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履行其執法職責,能迅速地發現問題,從源頭上打擊和遏止“虛假企業”的開票行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凡是發現無“外銷合同”或者“外銷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與“出口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須深入追查其原因;對“外銷合同”、外匯結匯水單、“外銷發票”三者上的內容應定期比對,發現不一致也應深入追查其原因。通過以上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規范退稅企業的行為,又可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公務員之家
當前出口退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難點與問題
(一)出口退(免)稅有關清算期的問題。
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規定,出口貨物在清算期即當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再辦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這項規定在具體執行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海關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等收到海關的回函時,該筆出口貨物退稅已超過清算期;另一種情況是在清算期內,由于外商收到貨物后違反合同不及時付款,導致企業出口貸款不能及時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銷,待一切手續辦齊時,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已超過清算期。對于這兩個問題,基層出口退稅機關和企業在看法上存有爭議,有的認為不應退稅,依據是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有規定;有的認為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因為執法機關。如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應有而未有,海關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應考慮退稅。因為按照《征管法》第30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曰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币虼耍瑥墓膭钇髽I出口創匯,從維護納稅人的權益考慮,應比照《征管法》規定執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屬于規章。
(二)政策的多樣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難度。
1.部分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與實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來較復雜,從客觀上講,環節多,出現的問題也就多。因此這一方式最容易影響稅收收入,
2.“進料加工”復出口退稅政策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脫節,管理難度大。主要表現在:國內購料與進口料件委托加工,國內購料退稅的認定;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的開具;抵扣稅率的認定;抵扣時間的確定等,都比較繁瑣。有的出口企業辦理進料加工,待貨物出口后不到稅務局辦理退稅(退的少,交的多),財務上也不作銷售或在財務上采取偷梁換校手法偷逃國家稅款,檢查起來非常困難。
(三)出口貨物按計劃退稅,不利于出口退稅政策效用的發揮。
出口退稅實行計劃退稅,從客觀上講,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是落實國家財政計劃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國家鼓勵企業出口的要求來看,就顯得不夠靈活,讓基層出口退稅機關感到不好把握,讓外貿出口企業感到國家政策不穩定,隨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膽地去安排長期計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少。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齊全,按政策要求理應及時足額地實報實退,一旦不能及時足額退稅就會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出口貿易的發展。二是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多時基層稅務機關也有壓力。在一定期間出口退稅指標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稅機關考慮到下一階段的退稅指標很可能受影響,又怕工作考核受影響,便對個別信用程度不夠高的出口企業也辦理預退稅款手續,導致年終清算工作忙亂。
(四)新的出口商品專用發票,難以達到維持政策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的要求。
從2000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所使用的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套印發票監制章。從新發票的啟用情況看,存在不少新問題:一是發票規格小且結構不合理。新發票統一規格為265mm×190mm,對此,由于有的外方購貨單位名稱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業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稱規格多等原因,在填寫時就非常擁擠,難以反映出口貨物的必要情況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業在開具同一批出口商品發票時,同時使用兩種發票,—種是:“新式發票”,執行稅務機關要求,另一種是“老式發票”滿足外方購貨單位以及有關業務單位,如銀行的要求。二是發票聯次少,不能滿足企業出口商品的業務需要。由于企業向境外客戶出口商品,所經過的途徑不同,國內監管及業務部門的要求不同,出口收匯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況,所以對發票的使用聯次(份)也有很大的差異,如有的企業出口商品是通過出口的,外方購貨單位也是通過外方受理貨物的,這就分別需要2聯發票;有的企業出口商品其收匯方式是采用“議付”或“壓匯”的方式與銀行結算的,這樣僅銀行一方就需要3聯發票,有的海關也要2聯發票,再加上商檢局、外匯管理局、稅務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聯發票之多,而目前新發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貿易方式,設置了6—8聯,遠遠不能滿足不同情形下各類出口企業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業在使用新發票的前提下繼續使用老發票,以解決發票聯次不足問題。三是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夠,據一些企業反映,使用新發票到有關執法及業務部門辦理手續,不受歡迎,在有些省份海關甚至不愿意要新發票,而要求企業提供老發票。另外,發票聯次多了也存在問題,使用電腦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幾個聯次發票內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關部門或企業審核、備案。問題解決的對策與建議
1.進一步完善《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
目前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是出口退稅業務工作特點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時清算退稅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便于規范對企業出口退(免)稅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國家及時、準確、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稅的狀況。因此,做好這項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筆者認為在對清算期即當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有關業務執法部門的問題,而造成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海關回函不及時等原因,在一定時間內應該給予該筆業務辦理退稅,這是企業的權利,不能因為有關業務部門工作延誤而讓企業吃虧。
2.實行規范統一的管理模式,增強出口遲稅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稅機關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方式。實踐證明,這一政策對于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監督和控制,防止偷稅、漏稅、騙稅,對于簡化操作環節,規范出口退稅機關的內部管理,對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落實出口退稅資金,對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稅負原則”等方面都有切實的效果和好處。筆者認為,國家應立即廢除“免、抵、退”政策,統一實行進(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稅收繳款書、出口商品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單證為辦理退稅憑證;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產品時,實行價稅分流,并向生產企業支付不含稅價款,同時代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稅務機關向外貿企業開具代繳的增值稅收據,作為今后退稅憑證之一。對于“進料加工”,可在材料進口時即按規定征稅,待產品出口后再辦理退稅。
同時建議國家要盡快立法,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協稅、護稅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保證稅收征管及出口退稅活動切實取得海關、外匯、金融、審計、工商、郵政等部門的積極配合,防止偷稅、漏稅特別是騙稅問題的發生。
3.尋求計劃退稅高效性,切實保障及時足額退稅。
一是不以計劃指標完成與否來衡量出口退稅機關的成績,筆者認為考核出口退稅工作的好與壞,重點要看它執行政策是否到位,業務技能是否熟練,工作質量的好壞以及服務態度是否端正。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實事求是,實報實退,確保國家退稅政策落實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稅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的利益機制。出口退稅完全由中央財政負擔,不但造成中央財政負擔過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對出口退稅的有效監督和控制,也是導致出口退稅管理上的被動與少數地方政府行為不當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其出口退稅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是符合常理的。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也能緩解退稅指標不足的壓力。三是切實落實國家對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維護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出口企業及時足額退稅,以增強出口企業創匯的積極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4.采取切實可行的方法,加強對“出口商品專用發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專用發票存在諸多問題的原因。筆者認為規范統一出口商品專用發票可以采取兩種辦法,一種是采用“活頁式”發票:一是將發票規格由原來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與出口報關單大小相一致,以便減少發票填寫的難度。二是擬制發票基本聯次,加印稅務機關監制章,并以“活頁”聯次相補充,以適應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發票的格式上為一些主要內容,如出口單位地址、購貨單位地址、貨物的品名規格等盡可能留足空間,以適應相關部門與購貨單位的要求。四是對發票的編號可將單位、區號代碼以及數字代碼合并編入,以區分和識別檢查各單位使用發票的情況。另一種方法是:擬制基本聯次,對不同出口單位的發票使用聯次,可采用復印方式并加蓋出口企業財務專用章。同時要通過國務院來加強出口退稅有關執法及業務部門的協調,統一口徑,確?!俺隹谏唐穼S冒l票”更好地促進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外商投資項目使用國產設備,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規范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審批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國家、省級,下同)負責辦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見附件1,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和作為項目確認書必備附件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見附件2,以下簡稱“設備清單”);國家稅務局(包括省級、地市級,下同)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認定、審批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稅的范圍
第三條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范圍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采購的自用國產設備,由該分公司(分廠)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由合作油氣田的作業者、作業機構或作業分公司申請辦理退稅。
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第四條享受退稅的項目范圍
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上兩個目錄簡稱“鼓勵外資目錄”,下同)的外商投資項目(簡稱“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下同)所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調整鼓勵外資目錄時,項目采購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項目核準時施行的鼓勵外資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簡稱不予免稅目錄,下同)的,不實行退稅政策。國家調整不予免稅目錄時,設備是否屬于不予免稅目錄范圍以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施行的不予免稅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其委托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產設備是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包括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
第三章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的辦理
第六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規定權限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具體范圍包括:
(一)中外合資項目、中外合作項目、外商獨資項目;
(二)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通過增加外方注冊資本擴大項目投資總額的增資項目;
(三)中外合作開采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項目。
第七條項目確認書的辦理,需在項目按規定核準并在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確定以后,由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核準后一個月內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一)項目核準文件復印件;
(二)加蓋項目單位和初審部門印章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一式五份(見附件2);
(三)包括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的項目申請報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額以上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單位、投資總額、采購國產設備總額、設備清單、執行年限、適用產業政策條目進行初審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報文提出申請。
第八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外資司或省級發展改革委按照權限出具項目確認書(附設備清單)一式四份(一份存檔,三份下發)。
(一)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鼓勵類;
(二)項目核準符合國家現行外商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三)申請內容符合項目核準文件要求;
(四)項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九條設備清單原則上應在辦理項目確認書時一次辦理。
第十條已經出具項目確認書的項目,在執行中確需變更項目單位、投資總額、采購國產設備額、執行年限和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等主要事項的,由原出具部門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書和(或)設備清單變更證明。
第四章備案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本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備案登記,其采購的國產設備方可辦理退稅。已辦理完畢出口退稅認定手續的,不再單獨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備案登記。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后30日內,應持以下資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備案登記。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原件;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須于有關管理機關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第五章退稅申報、審核
第十四條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后,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30日內,到其主管征稅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填寫《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請表》(見附件3),同時附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國產設備的退稅手續。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僅限于特殊用途的機動車輛);
(二)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
(三)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主管退稅機關接到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請后,須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與鼓勵外資目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及不予免稅目錄進行核對,對有關憑證進行審核,并實地調查核實設備的購進情況,對審核無誤的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辦理退稅。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與鼓勵外資目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及不予免稅目錄內容不符,主管退稅機關不予辦理退稅,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退稅申請,須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方可辦理退稅;屬于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機關應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在確認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貨物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第六章退稅監管
第十七條主管退稅機關在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退稅認定后,應根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的有關內容,建立臺賬,將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確認書、設備清單、采購國產設備總額、購進國產設備名稱、數量、金額等有關情況登記造冊。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工業基地、新尉工業園區管委會,縣直各單位:
《尉氏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退稅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為幫助企業積極應對國家對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調整,促進我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取消廢品回收購進額10%的進項抵扣,銷售廢舊物資除個人已使用外,按照增值稅管理規定繳納增值稅,停止生產企業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廢舊物資發票。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
90天之內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2010年年底前符合下列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退稅比例為70%,2010年退稅比例為50%):
(一)在商務部門備案,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二)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銷售比重不低于80%;
(三)未因違犯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和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罰款和警告除外)。
四、成立再生資源利用行業協會,對整個行業從技術、資金、價格、銷售、環保等內外部進行一體化的統籌、協作與規范,促使整個行業進行資產重組整合、資源優化配置和升級,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業內耗和資源浪費,提升整個行業的綜合競爭力,促進整個行業有序競爭、健康經營。
五、按照國家關于對該行業實行先征后退的退稅工作要求,財政部門牽頭,商務、公安、工商、人行、環保、國稅等部門密切配合,幫助企業辦理正常退稅手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六、進一步加大對再生資源行業的扶持力度,解決再生資源回收加工企業資金短缺問題。由縣財政部門牽頭幫助企業協調貸款,由同級財政進行貼息。對再生資源回收加工企業繳納增值稅額按照國家規定的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及退稅在途時間實行貸款貼息,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加工企業健康發展。
根據上級精神及結合我局實際,從區縣級層面上來看,在我局也有三種出口退稅管理模式值得摸索探討,下面就三種模式的利與弊作進一步分析,以利大家深入思考。
一、模式一的利弊
模式一:由區局稅政科對轄區內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業務實施統一管理,負責出口退(免)稅的受理、申報、初審、復審,區局行使形式上的審批
(一)優點
1、全面掌握、穩中求進。由于集中在區局一個職能部門,能較全面的在宏觀上掌握出口企業動態,同時由于兼具政策管理職能,能快速高效便捷地進行管理、服務,針對薄弱環節逐步完善管理機制、加強風險點管理,準確穩妥執行上級政策,從上至下建立征退稅信息聯動平臺,有效降低稅收管理風險系數,穩步提升出口退稅管理水平。一句話,做到領導心中有數、穩健操控。
2、政策明晰,專業精通。從業人員素質較高,專業性強,便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準確的處理各項業務,同時能針對出口退稅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隨時跟蹤、縝密分析,及時作出正確的判斷與調整,能夠依據區縣級掌握的數據便捷地實施調研、測算分析工作,為領導正確決策提供準確信息資料,當好參謀和助手。
3、平穩推進,優化服務。能按照“八項承諾”的要求,樹立服務意識,優化辦稅流程、簡化辦稅程序,切實減輕出口企業的辦稅負擔,保障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便于建立重點出口企業聯系制度,加強與出口企業的溝通和協調。
(二)缺點
1、人力資源矛盾突出。從全國看,這是一個普遍性的矛盾,各地專職從事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人員有限,而出口企業數量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人少工作量大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局也同樣面臨人力資源緊缺的問題,我局現有專業人員4人,以今年為例,每月外資企業正常申報戶220戶、內資企業430戶左右,受理、審核、審批的除當年當月還要加上上年延至今年的申報資料(可申報期限2月—6月),而前臺受理申報的僅2人,同時還要及時辦理各類手冊單證(注:市局有專業人員,此項工作量、難度遠大于月度退稅審核)、函調處理、臺賬登記、資料分發歸檔等日常工作,后臺2人專業從事各類階段性的專項工作、出口調查、出口退稅專項評估、統計總結等工作。以前臺的工作量來看,能維持日常月度工作已很不容易,如果有一人有突發情況,后臺雖可頂一個人,但正常的運轉秩序與壓力太大;后臺的受限也很大,不能真正深入開展、全面完成各項調查及評估等工作。
2、不利于全面深化出口退稅分類管理。總局指示,分類管理必須要作為今后管理制度的基礎。以現有模式來看,雖然上級正在下決心簡化和規范人工審核,切實減輕基層稅務機關退稅單證人工審核的工作量,在普遍簡化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高信譽等級企業的人工審核工作,但相對來說,由于不太熟悉戶管的生產經營和征管情況,還不能做到將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和稅源管理工作的有機結合,難以降低“就單審單”可能出現的風險。
3、不利于全面推進征退銜接。雖然區局稅政科從前二年就花大力氣抓征退稅交流,加強征退銜接與監控管理,逐步建立預警體系,但現狀是有制度無保證,存在一定管理風險,難以真正實施稅源聯動管理機制。長期以來出口退稅管理游離于稅收征管總體格局之外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退稅部門對出口退稅業務的壟斷優勢,由于溝通不暢,各自單兵作戰,征退稅銜接無從談起,征退稅聯動管理也是聯而不動,無法真正從專業管理向綜合管理的轉變,即將出口退稅工作由退稅部門單獨管理轉向征退稅部門共同管理,加強出口退稅工作與日常征管工作、與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結合,實施稅收綜合管理。
為此,總局也指出:如果把出口退稅審核的一些基礎性工作放到基層,放給稅源管理部門,專司出口退稅管理的部門和人員就可以集中更多的精力加強出口退稅評估和預警分析,研究解決出口退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
二、模式二的利弊
這種模式的核心是部分下放。部分下放其實就是審批權限的進一步下放,由指定分局受理、申報、初審、復審,區局行使形式上的審批,由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出口退稅的指導、協調。
(一)優點
1、區局職能部門壓力得以緩釋。下放分局在大廳設立綜合窗口,整合現有人力資源,受理轄區內的征退稅事宜,區局出于技術上的把握可以過渡保留單證出具工作,但工作重心逐步向指導、協調、分析預警及處理突出矛盾和疑難問題轉移。
2、方便了屬地納稅人。屬地納稅人的辦稅成本可以減輕,避免分部門多次跑的矛盾。
3、部分征退融合。對于下放分局來說,可以方便實行征退銜接。由于對轄區內的戶管較熟悉情況,可以迅速開展各類調查事項并及時處理,啟動多稅種聯評,逐步熟悉出口退稅業務,形成部分管理骨干。
(二)缺點
1、個人認為,部分下放不能實現由形式到本質的管理突破。矛盾只是被轉移,管理風險并未大力消除。
2、崗責體系難以建立健全,業務流程不能全部優化,崗位之間的銜接、工作節點的控管、文書資料的傳遞和歸檔對下放分局來說壓力較大。
3、方便了屬地納稅人,其它分局的責任意識并未得到加強,依然會淡化征退銜接,風險防范只是點上的集中,聯動機制不能全面推開,無法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三、模式三的利弊
這種模式的核心是征退合一。征退合一即審批權限的全面再下放,由出口企業所在地分局受理、申報、初審、復審,區局行使形式上的審批,由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出口退稅的指導、協調??偩謱嵭袑徟鷻嘞尴路旁圏c后,蘇州市局已經在昆山進行了新嘗試,具體做法是:在各基層分局增設出口退稅管理崗位,指定專人負責本轄區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認定、申報、審核、證明開具、評估實施等日常事務,稅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出口退稅的審批、計會統、評估選案、政策傳達與解釋等總體性工作以及對外貿企業的退稅管理。
(一)優點
1、區局職能部門壓力得以釋放,專注于從制度上理清明確征退稅銜接崗責體系,依托有關系統、平臺宏觀上加強分析、預警、監控,強勢推進聯動機制,綜合管理效應明顯。
2、有利于夯實管理基礎,堵塞漏洞,避免稅收風險。相對來說,分局和稅收管理員更加熟悉所管轄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對出口企業的出口業務規模與生產經營能力的匹配性、出口業務的真實性等有更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征退合一,可以降低“就單審單”可能出現的風險,一旦發現出口退稅申報的異常情況,通過及時實施調查,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變化情況,查清貨源,查實貨物、發票、貨款等信息,及時作出判斷和處理,可以防止或避免少征多退現象的發生。
3、各分局能對管理資源、管理手段、管理任務進行有機融合,征退稅銜接更加緊密,稅收綜合管理更有成效,稅收總體工作質量與效率顯著提高,分局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明顯增強,鍛煉培養一批分局從事出口退稅工作的業務骨干。
4、有利于降低辦稅成本,企業辦稅程序更為便捷,退稅進度進一步加快。實行征退合一,可以緩解企業在征稅部門和退稅部門分別跑、多次跑,征退稅部門分別找的矛盾,既方便納稅人,又有利于降低征納雙方的辦稅成本,符合建立服務型政府、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
(二)缺點
1、區局職能部門轉向業務指導協調后,宏觀掌控風險的能力可能下降,管理風險向基層分局、稅收管理員傾斜,如何加強內部監督和管理,防范和預防出口偷騙稅行為的難度加大。
2、再下放過程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是基層干部素質能否勝任。出口退稅業務性強、操作復雜、政策變化快,這已經成為普遍看法。隨著出口退稅業務滲透到各個基層點、覆蓋整個國稅系統,這較過去是一個重大轉變,對基層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現狀堪憂。
四、因地制宜,摸索出口退稅管理新路
綜上分析,不論何種模式,區縣級的出口退稅管理模式應因地制宜摸索新路子,最終實現的目標要根據總局精神:出口退稅管理的工作方式要逐步實現兩個轉移,即省、市級出口退稅部門的工作重點由具體的事務性工作向強化指導、管理、監督職能轉移;出口退稅審核工作重點由審核表證單書為主,向表證單書審核和出口退稅申報與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一致性審核并重轉移。
在征退合一的實施過程中,關鍵是制度建設,有以下幾點必須重點注意:
1、建立大廳受理、管理員調查審核、納稅評估股室開展征退稅聯動評估三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崗責體系,做到完善清晰;從職責分工上,將出口退稅業務和征稅管理工作有機的結合在一起。要正確處理好專業管理和綜合管理的關系,注重加強出口退稅工作與日常征管工作、與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結合,實施稅收綜合管理。
2、從流程上進一步整合優化征退稅各節點,做到簡潔高效、連貫通暢。
3、區局職能部門要按照從宏觀上發現問題,從微觀上查找原因的方法,在上級的指導下加強出口退稅預警分析工作。通過對地區、行業的稅收總體運行情況進行對比,發現異常情況,分析產生異常的原因,提出管理要求,制定核查方案,下發給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不斷深化出口退稅評估,全面推行多稅種聯評模式,加大指導協調力度,提升管理能力。
4、從考核上加大對征退稅銜接工作推動力度,做到有效保障。
5、加強隊伍建設和培訓,提高干部綜合素質;加強風險教育,提高干部自我防護意識,防范失瀆職行為。
摘要:本文在原有的多層架構基礎之上。重新抽象出七層系統架構,并對各層的特點和技術實現進行了較為細致闡述。
關鍵詞;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系統架構:七層架構
中圖分類號:TP31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422(2010)05-0045-03
1 總體架構設計
1.1設計約束分析
在出口退稅系統設計時,需要注意下列約束限制:
(1)開發的系統本身定位為現有系統的補充和擴展,所以不能對原審核系統數據安全性造成影響,也不能影響原系統工作業務流程。同時,在數據庫的設計和使用上必須保證與原系統編碼的一致。
(2)必須充分利用稅務系統軟硬件資源及現有網絡架構,避免增加新設備。
1.2數據分布模式選擇
數據分布模式是指數據在地市稅務局集中存放,市局退稅機關和縣區征收分局不設本地數據庫服務器。數據分布模式的特點為:數據集中、無冗余,數據一致性好。便于管理和維護,系統維護成本低。網絡擴展性強,數據安全性較好。業務監控能力最強。但同時對于市局服務器設備、網絡設備、通訊線路的可靠性要求也比較高。
數據完全集中,所有查詢及數據庫訪問操作均在市局主服務器上完成,服務器的運算負擔重,數據丟失風險大??紤]到目前稅務系統網絡通訊建設已經比較完善,而出口退稅數據量相對征收信息量還是比較小的,可以采取該模式來實施。
1.3總體架構
按照系統數據集中管理方式劃分:出口退稅管理系統采用總局、省局兩級集中處理。
省局端系統:省局端系統主要承擔出口退稅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受理企業申報數據,辦理出口退稅業務,出口退稅全部的業務數據集中在省級稅務機關。
總局端系統:主要承擔從全國的高度監控管理出口退稅工作。其系統總體結構如圖1所示。
在深入分析出口退稅業務特點基礎上,基于J2EE采用了7層架構:數據庫層、持久層(DAO)、業務邏輯層、門戶(Facade)層、(Delegate)層、WEB端控制層、頁面展現層。同時在這7層架構之上,引入Apache Jakarta Struts的MVC模式,把視圖一控制一模型進一步分離。軟件架構如圖2所示。
2 系統架構各層設計
2.1持久層設計
數據持久層的設計目標是為整個項目提供一個高層、統一、安全和并發的數據持久機制。完成對各種數據進行持久化的編程工作,并為系統業務邏輯層提供服務。
系統具有業務復雜多變、數據量大、長事務處理、計算量大、多用戶并發等特點,在設計和選擇系統的持久層時,選擇了JDBC+Hibernate的持久層方案。
Hibernate是一種新的ORM映射工具,是JDBC的輕量級的對象封裝。Hibernate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關系型數據庫和對象之間的阻抗不匹配,使可以通過Hibernate基于數據庫進行面向對象的設計和實現,從而更好地實現系統的可擴展性和穩定性。
Hibernate可以用在JDBC可以使用的任何場合,Hiber-nate不僅提供了從Java類到數據表之間的映射,也提供了數據查詢和恢復機制。
Hibernate是一個和JDBC密切關聯的、獨立的對象持久層框架,可以搭配各種App Server、Web Server、EJB Con-Miner共同使用。Hibernate的兼容性僅同JDBC驅動、底層數據庫產品間有一定的關系,和使用Java程序、App Server沒有任何關系,也不存在兼容性問題。
下面根據系統的一些特點,設計了直接使用JDBC和使用Hibernate兩種情況。
(1)直接使用JDBC(Procedure)。在目前的系統設計中,直接使用JDBC主要是的使用存儲過程來實現業務邏輯。
存儲過程由于是基于集合語言的,適合對集合數據進行處理。其優勢在于:①在性能方面,由于可以充分使用數據庫的優勢,如可以使用服務器端游標等。同時存儲過程可以不用重新編譯,不用重新生成執行計劃,所以存儲過程適用在一些計算密集、長事務的處理場景中;②在部署和維護方面,任何存儲過程的修改,不需重新編譯部署前端應用程序,只需重新編譯存儲過程即可,所以存儲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也適合一些24小時運行的或業務邏輯復雜多變的系統上;③在網絡傳輸方面,由于使用普通的SQL語句或其他操作數據庫方式,均需將SQL語句傳遞至數據庫,而存儲過程只需傳遞存儲過程所需的若干參數,可以減少由于多個業務環節而導致的應用程序和數據庫之間的交互次數。
劣勢在于:①在移植性方面,由于存儲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采用當前數據庫的一些特性,那么當系統切換到不同數據庫時,無疑會帶來很大的麻煩,這也是存儲過程的一個先天的缺陷;②在數據庫方面,如果過多的使用存儲過程,會給數據庫服務器帶來很大的性能壓力。
(2)使用Hibernate。Hibernate對數據庫中的表、表間關系通過映射文件進行較好的映射,使得能夠象處理對象一樣操作表,而無需了解具體的數據庫細節。Hibernate完成了記錄至JAVA對象的映射,一種行數據處理的映射,通過Hibernate操作單條記錄時會比較方便和快捷。此外,Hi-bernate在使用過程中,Hibernate會維護數據表間關系,需要維護表和對象的映射關系,這些Hibernate進行了緩存,成為一級緩存,而對動態POJO的緩存,稱為二級緩存。
其優勢在于:①在開發效率方面,如果在業務邏輯層,即在前端應用系統中實現業務邏輯,可以充分享受高級語言的集成開發環境帶來的各種便利;同時可以使開發人員無需過多地關心數據庫細節,從而可以有更多地精力投入在業務邏輯的實現上;②在設計分析方面,如果用面向對象的分析方法對業務邏輯層進行良好的設計,會使系統具有良好的可擴展性和可復用性;③在可擴展性方面,對于一些業務的變更,只需做很少的修改,如果是一些非關鍵字段、計算字段的增改等,甚至可以不需修改任何業務邏輯層的代碼,就可實現修改。
劣勢在于:在運行效率方面,由于通過Hibernate操作數據表記錄,Hibernate需要將數據表記錄映射成JAVA對象,建立緩存,在大數據量集合計算、處理時,沒有太多性能上的優勢。
2.2業務邏輯層
出口退稅管理系統,幾乎所有的業務邏輯運算都在E-JB端完成,并且系統具有數據量大,操作復雜,計算頻繁等特點,所以業務邏輯層架構設計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整個系統的運行速度、可擴展性、可維護性、組件可重用性及開發效率等各項指標。
針對系統用戶具有操作密集,交互密集,計算密集這三個特點,整個系統的架構充分考慮到這些特點,對系統架構的各個層次都進行了設計優化,主要體現在:
(1)設計模式和緩存機制的靈活運用。
(2)拋棄了重量級的實體EJB CMP和BMP,只采用 Session Bean來完成業務邏輯。目前的EJB規范中,依據EJB的應用場合和其本身的特性,共分為三種類型:實體Bean、會話Bean和消息驅動Bean。
2.3門戶層
門戶層位于層和業務邏輯層之間,主要作用是為了降低層間的通信和相互依賴關系,使某一層的修改或調整不會影響到其它層,系統在這兩層之間采用統一接口的方式,門戶層主要應用了Facade模式。
結構型模式Facade模式通過在子系統間提供一個Fa-eade類或接口來達到子系統間的松散藕合和低依賴。
有兩種方式建立接口Facade層:一種是在層建立,另一種是在業務邏輯層建立。
2.4層
層位于WEB端控制層和EJB層之間,主要作用是把WEB端控制層和EJB層無縫整合在一起,完成業務邏輯并將數據展現給用戶。
在系統中,WEB層和EJB層如何進行銜接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必須考慮到并行開發效率、系統運行效率、網絡壓力、系統耦合性等因素。因此,在本系統的軟件架構設計上,在WEB層和EJB層之間引入了層。在系統中規定,層是WEB層和EJB層交互的唯一途徑。層不但為WEB層隱藏了調用EJB的具體細節,而且為WEB層提供了統一的接口,并進行了J2EE服務器的上下文緩沖,使得系統在性能和開發效率上都得到提升。
2.5Web端控制層
在WEB端控制層引入了Apache的Struts框架。
由于出口退稅系統界面較多,業務數據多樣化,有時需要為同樣的數據提供多個視圖,使用JSP、Servlet進行控制比較復雜,所以采用MVC模式(Model-View-Controller,模型一視圖一控制器),將視圖、數據模型和控制從架構上進行分離,使得模塊的職能更加清晰,這樣對于開發和維護都比較方便,很好地實現了數據層與表示層的分離。
在MVC模式中,Model層實現系統中的業務邏輯,在系統中用JavaBean或EJB來實現,并通過層實現對業務層的;View層用于與用戶的交互,通常主要用JSP來實現;Controller層是Model與View之間溝通的橋梁,可以分派用戶的請求并選擇恰當的視圖以用于顯示,同時也可以解釋用戶的輸入并映射為模型層可執行的操作。
實現MVC模式的框架有很多種,在出口退稅系統設計中采用了流行的Struts架構來實現。是由Apache軟件組織提供的一套開發源代碼的項目,其廣泛的適應性和高度的擴展能力使其成為了目前Java的Web開發者所逐步認可的標準。
2.6緩存技術的使用
在設計中,充分估計了一些容易造成性能瓶頸的環節,從緩存機制上進行了性能優化。在數據讀取,輸入,輸出等均有緩存機制。
特別對于交換密集型的操作,由于信息需要在客戶端、WEB服務器、J2EE服務器、數據庫服務器之間頻繁傳輸,而這些數據往往在一定時間段內是不變化的,如:用戶權限菜單的信息、用戶可操作的企業列表、WEB服務器查找J2EE服務器的上下文環境,以及其他一些穩定的業務數據,都進行了緩存。
在考慮緩存機制時,也應充分考慮數據的變化性。被緩存的數據一旦被修改,系統立刻通知相關摸塊更新緩存數據。這樣不但提高了系統的性能,而且保證了用戶操作的正確性。這樣,在引入緩存機制之后,系統在頻繁交互的重復數據環節上,性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3 結束語
系統架構根據系統特點進行了合理的分層,抽象為七層,并對各層的職責分類,保證了系統的高性能、可擴展性、穩定性和模塊、代碼的高復用。在各層的技術實現上,采用了Hibernate、Struts、POI、依賴注入等技術框架和設計理念,保證了系統的技術前瞻性。
最近,家稅務總局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辦法》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制定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基礎上,主要進行了三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依據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將原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認定、變更、注銷內容修改為備案、變更、撤回;增加了延期申報申請的辦理及核準內容。二是增加了對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變化不再符合退稅資格的認定條件,停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并應及時辦理撤回退稅備案等內容。研發機構采購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向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計算補繳已退稅款。
摘 要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形勢的發展,我國的出口退稅也隨之調整和完善。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加以改進。
關鍵詞 出口退稅 立法 對策
中圖分類號: F513.2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后,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發展和外貿環境的變化,從198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出口退稅制度,之后一直在調整和完善過程中。在1994年開始首次對出口退稅制度進行調整,截至2009年4月1日,我國共先后進行了十一次出口退稅調整,尤其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我國先后于2008年12月、2009年1月、2月、4月對出口退稅率進行了調整。我國近二十年的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使得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日趨成熟和健全。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新的問題,在法律法規建設、操作流程以及實施效應上都有許多需要改進和健全的地方。
一、現行出口退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出口退稅的立法層次較低,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對于增值稅這樣經濟生活中非常重要而且影響廣大的稅種,征稅與退稅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作出規范,而僅以暫行條例和其他文件的形式作出規范,不但不符合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而且也帶來了執行中的隨意性。而且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
一是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二是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三是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二)征稅和退稅操作方面存在缺陷。
1、征稅和退稅職責分配上的不均衡導致的利益沖突。2009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了新的稅收征收體制,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征管,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稅征收比例按照三比一的比例進行,而出口退稅額則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這就導致利益方面的分攤不均,地方政府不負責出口退稅的責任,就沒有動力對出口退稅的實施進行監管,出口退稅制度難以優化。
2、出口退稅管理機構雍腫,出口退稅的征收、管理和退稅分別由不同的部門進行,這就導致了部門之間的權責不明,遇到問題互相推諉、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個部門很容易單純從自身利益出發,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前提下盡量最小化自身的行政風險,很少能夠從大局出發考慮問題,導致出口退稅實施上的困難和中央新的出口退稅政策落實上的低效。
3、出口退稅和稅收征管分離。我國實行先征稅后退稅的方式,企業出口之后憑借有效單據去相關部門辦理退稅,給投機分子可乘之機進行出口騙稅,給國家利益帶來了損失,同時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財政支出。
(三)我國出口退稅信息化程度不高,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手段應用較少,沒有形成高技術的現代化管理系統。
在出口退稅過程中,由于退稅手續繁瑣,人工成本高昂,與出口退稅相關的審批需要采用無紙化辦公?,F階段,我國出口退稅工作中信息化程度還不是很高,不同部門間的信息化程度也不同,存在差異,部門間的協作不順暢。首先,信息應用不全?,F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四)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國庫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制單明顯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外,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二、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對策及建議
(一)按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建立出口退稅法律制定。
我們應當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建立穩定的出口退稅法律制度,提高出口退稅政策的立法層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出口退稅的條件、范圍、退稅率、退稅機關、退稅程序、法律責任等作出統一、全面的規定,從根本上避免出口退稅制度的隨意性調整,增強出口退稅的透明度和規范性、公正性。
(二)改革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調整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分享體制。
可以考慮將增值稅劃為中央稅,中央負擔全部出口退稅。地方減收部分由轉移支付及其他收入調整解決。從國際經驗看,增值稅在絕大多數國家都是中央稅,因而出口退稅也由中央負擔,這是最為成熟穩定的出口退稅體制。它有利于增值稅“中性”作用的發揮,能夠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增長,應當將其作為我國出口退稅及財政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在當前增值稅征收體制下還應實行共同負擔機制,在現行增值稅稅收體制下,中央獨擔出口退稅弊多利少,所以應在堅持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現有出口退稅機制,調整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降低地方財政出口退稅負擔,弱化出口退稅共同負擔機制的負面作用,同時規范地方退稅分擔辦法,才是退稅機制改革的唯一出路。
(三)完善出口退稅稅制結構,科學設置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零稅率是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最終價值取向。但是我們當前的近期目標是以國家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建立出口貨物實際稅負定期評估制度,在不違反國際法的前提下,區分不同產品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退稅標準,分別制定出口退稅率。與此同時,合理設計稅種,盡快由生產型增值稅過渡為消費型增值稅。擴大“免抵退”辦法,改善出口退稅計算辦法,要著重解決征稅與退稅的計稅依據,即“稅基”不一致的問題。
(四)出口退稅工作的電子化和信息化建設大有可為。
應加快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的網絡化規劃和建設,提高出品退稅的工作效率,實現出口退稅業務全過程的計算機信息監控及充分的制約機制和預警系統,把各個分散的單位用信息手段連接成一個統一的系統,促進整個出口退稅管理水平的升級。在未實現基于業務處理的稅務、國庫、外匯等部門的大聯網前,國庫可以加入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實現紙質數據與稅務電子數據的對審,確保預算收入的安全退付。
(五)做到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建立科學、嚴密的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完善出口退稅的征管機制。
在出口退稅制度上應當貫徹“征退一體、以進養出”的原則。我國也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征退一體化的管理體制,實現征退稅信息的對稱。加強納稅環節的監管,使出口退稅的實際稅負與名義稅負相一致,并且將退稅納入增值稅的常規管理,不再另設專門的出口退稅機構。加快出口退稅計算機信息監控網絡的建設。要有效整合,形成強有力的出口退稅監控體系,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實行多元化的退稅申報方式,提高退稅工作效率。嚴格出口退稅管理流程。一要健全和完善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律制度,將出口退稅的操作、管理、監督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二是制定合理的預警分析系統,加強事前預測和發現問題的能力并及時解決問題,有效防范不法分子進行騙稅活動。三要加強出口退稅的專用稅票管理,嚴格退稅專用稅票的發放和檢查制度。提高出口退稅工作中的銜接性,出口退稅各個部門緊密配合,互通有無,共同進行,有益于對出口騙稅工作進行有效防范。四是實行出口退稅時間保證制度和滯納金制度。國家對企業承擔出口退稅債務責任,國家應該以稅務關系為中心,以稅收法定為依托,在稅法中明確規定出口退稅的時間保證制度和延期退稅的滯納金制度,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必要、有力的保障。同時以法律形式確立納稅人出口退稅請求權,明確賦予納稅人出口退稅的權利。
(六)加強退稅環節中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
針對目前退稅程序繁雜,各部門在履行自身職能的基礎上,有必要加強部門間信息溝通。比如海關部門應當對出口貨物的真實性負責;銀行應當積極執行其資金監控職能,嚴格審核資金存貨;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外匯進出的管理,對套匯、逃匯等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稅務部門要簡化退稅手續,縮短退稅審批時間,實現企業當月申報稅務部門當月完成退稅審核,提高退稅效率。國庫部門要優化出口退稅資金審核、劃撥流程,依托央行現代化支付體系的優勢,實現資金劃撥實時到賬,同時國庫作為第三方,與企業和審核、審批部門均無利益關系,地位相對獨立,因此,可以積極發揮國庫的監督服務能力,確保出口退稅制度的嚴肅性。另外,需要建立跨部門的信息聯絡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及時交換信息。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九江市中心支行)
[摘 要]目前,世界經濟已經進入后金融危機時期。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新變化,在給我國出口貿易穩步回升帶來不穩定因素的同時,也對我國的出口退稅管理提出了新課題。文章分析了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國在出口退稅管理中采取的積極措施及其發揮的促進作用,并針對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出口退稅管理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提出了改進建議。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時期;出口退稅管理;危機應對措施;問題與建議
一、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出口退稅管理面臨的新課題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的影響開始減緩,世界經濟已進入徘徊和復蘇的階段。與金融危機時期相比,后金融危機時期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都出現了一些新變化:一是美國、歐元區、日本的經濟指標均出現反彈,國際金融、股票市場普遍回暖;二是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在危機中強勢崛起,在國際上的話語權逐漸增強;三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新能源、節能環保等低碳綠色產業即將成為引領全球新一輪產業升級的主導產業;四是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再度興起,特別是發達經濟體對中國等發展中經濟體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明顯增多;五是國際能源資源價格持續大幅上漲、高位波動,我國面臨的輸入型通脹壓力將逐步加大。
雖然我國經濟呈現出了不錯的回升勢頭,但回升的基礎還不牢固,深層次的矛盾依然存在,產能過剩、消費不足、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盛行、能源資源價格上漲等因素對我國經濟的穩步回升仍有較大影響。與此同時,世界經濟復蘇的基礎也并不穩固,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復蘇情況還不如我國。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仍然存在,不穩定的因素不僅沒有根本消除,而且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為了應對后金融危機時期國際經濟環境的新變化,國家決定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努力促進出口穩步回升,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以減少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外貿企業在出口上可能面臨的不利影響。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作為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為保持出口穩定增長、提高企業競爭力、增強企業信心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對我國的出口退稅管理提出了新課題。
二、應對危機我國在出口退稅管理上采取的積極措施
(一)積極落實出口退稅政策。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自金融危機發生以來,我國政府連續7次調整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率的提高及退稅額的增大,部分彌補了外需疲軟導致的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負擔,也振奮了企業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信心。同時,國家及稅務部門也通過各種渠道做好對出口企業的政策宣傳及輔導工作,使出口企業能及時根據國家最新的退稅政策和調整后的退稅率辦理退稅事宜。
(二)優化退稅流程,減少危機影響
首先,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行出口退稅遠程預審,引導企業采用網上預審的方式進行預申報。企業可直接登陸出口退稅網站進行數據傳輸和預審,改變企業需要使用軟盤拷貝數據到稅務部門進行預審的現狀,出口企業退稅申報預審不再受時間、空間和次數的限制,提高出口退稅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和效率,同時減少企業往返跑路的負擔,為納稅人提供了方便。
其次,減化出口貨物單證備案管理制度,對核銷單信息審核等部分前置審批條件逐步改為稅務部門后續管理,擴大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退稅的范圍。進一步規范缺失電子信息核查處理。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退稅申報,自受理正式申報之日起及時審核,并及時反饋結果,堅決杜絕被動等待、久拖不決的現象。出口退稅進度的加快,能進一步縮短企業獲得退稅款的時間,使企業流動資金的正常運轉得到一定的保障。
(三)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樹立管理、服務并重的理念
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愈加重要,按照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要求,稅務部門及時調整了思路,果斷采取應對措施,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以人性化的服務為處在經濟寒冬中的納稅人送去融融暖意。一方面稅務部門通過制定配套制度,合理設置管理流程,減少審批環節、下放審批權限等方式,提高辦稅效率,減輕納稅人負擔;另一方面通過完善納稅服務制度,優化納稅服務平臺,不斷增強服務的規范性和科學性,以公正、文明、人。性化的執法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急納稅人所急,想納稅人所想”。通過將優質的納稅服務輻射到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中,力爭做到管理科學化、服務人性化,從而實現征納雙方的和諧共贏。
三、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出口退稅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及建議
(一)加強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嚴防出口騙稅案件發生
出口退稅率的持續提高、出口退稅流程的進一步優化等進出口稅收政策的調整,為金融危機形勢下出口貿易健康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給極少數不法分子騙取出口退稅款以可乘之機,如將核銷單信息由前置審核條件改為后續管理模式后,稅務部門將承擔在沒有外管局核銷信息的條件下提前辦理退稅的風險,同時也增加了對相關信息比對異常數據進行后續管理的責任。因此,稅務部門在落實提高出口退稅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同時,必須繼續做好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工作。除認真審核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資料、單證及其相關電子信息外,對有疑點的出口企業,還應運用函調、實地核查等手段,對其出口及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要認真調查核實并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實現人民幣跨境結算的退稅辦理,切實規避匯率風險
為規避美元、歐元等主要國際結算貨幣匯率大幅波動帶來的匯率風險,2009年7月1日,《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試點企業受地域、規模、出口地區等多方面的限制,該辦法在刺激出口、規避匯率風險等方面發揮的作用有限。如某大型外貿企業2009年6月擬與東南亞某國簽訂一筆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涉及出口金額近千萬人民幣,但因為企業所在地不屬于試點地區,東南亞也不屬于試點出口地區,無法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也無法獲得此筆貨物的出口退稅款,故企業只得放棄在出口貿易中的幣種決定權,改由歐元結算。因此,盡快擴大試點范圍。積極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政策,使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真正意義上開展起來,確立人民幣在國際結算中的主體幣種地位,才能達到出口企業跨境貿易手續簡化、交易成本降低、匯率風險減小、對外貿易相對穩定的目的。
(三)加強部門協作,打造優質服務環境
企業出口貨物是一個涉及多部門、多監管的過程,企業為獲得出口退稅款所需要取得的報關單、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等單證繁多、種類復雜,再加上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反饋的時間較長,客觀上阻礙了出口退稅效率的提高。某些企業曾因專用稅票電子信息滯后而在長達半年時間內無法獲得出口退稅款,而報關單、核銷單電子信息滯后時間較長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此,稅務部門急需加強內部征、退稅部門之間以及與外部海關、外經委、外匯管理局等的聯系,建立長效協作機制,實現信息的實時同步共享,以便對出口貿易協同管理和共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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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在相關管理上有了長足進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對此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 出口退稅問題 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首先,嚴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規范外貿出口企業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 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事前規范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同時也為事后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 稅務部門必須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實建立和完善退稅企業的財務處理辦法的備案制度,強化退稅企業“出口”與開具“委托出口證明”的對應意識,并檢查落實,從而有效地促使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履行其執法職責,能迅速地發現問題,從源頭上打擊和遏止“虛假企業”的開票行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凡是發現無“外銷合同”或者“外銷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與“出口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須深入追查其原因;對“外銷合同”、外匯結匯水單、“外銷發票”三者上的內容應定期比對,發現不一致也應深入追查其原因。通過以上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規范退稅企業的行為,又可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