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30 11:11:4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養老保險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針,以推行《××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為內容,加快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化、規范化進程,逐步實現廣大農民老有所養的目標。
二、目標任務。全面落實市政府財政補貼計劃;建立健全鎮、村兩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投保面達到,全面消除空白村;新增投保人數萬人以上;保費收繳萬元以上。
三、操作辦法。按年繳納的,市政府按最低繳費標準的給予補貼;以躉繳方式繳費的,將躉交總額按以后每年的最低繳費標準折合補貼年限,給予相應年繳的補貼。當領取養老金后,余下的折合年限不再給予補貼。
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規范村,投保人數達到適齡投保人數以上的給予的補貼,達到以上的給予的補貼。本文轉載自網
四、工作措施
⒈努力提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認識。全市各級各部門和廣大農村干部,要深刻領會十六大提出的“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精神。把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手段,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承擔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政治責任和經濟責任,依靠有效的組織和引導,盡快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⒉加強宣傳發動,形成強大輿論氛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涉及方方面面和全市四十多萬農民群眾的宏大工程。各鎮(街道、區)、業務主管部門要通過召開會議、舉辦電視專題講座、印發宣傳材料、張貼標語、出動宣傳車等形式,大力宣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意義,掀起宣傳貫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熱潮,各村要召開好村民大會、黨員大會、村民代表大會等會議,充分動員各種力量,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條款,把政府對農民養老問題的關懷宣傳到每家每戶和每個農民群眾,充分調動他們的投保積極性。
⒊做好落實財政補貼的詳細計劃。市里以各鎮(街道、區)農業人口數及××年農民人均收入數為依據,將財政補貼額分配到各鎮(街道、區)。各鎮(街道、區)也要以各村的相關數據為依據,結合其它工作條件,把本轄區財政補貼金額分配到村、落實到人。
⒋成立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年全市農村工作重點之一。各鎮(街道、區)要按照市里要求,建立鎮村兩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安排得力領導主抓這項工作。做到上下貫通,形成網絡。要列入年重要工作議程,列入機關干部、農村干部責任制考核,采取有效手段,加強考核和獎懲,調動各級干部的工作積極性。
⒌開展集中突擊活動。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財政補貼核算年度為月日至月日,財政補貼時間主要集中在月份以前。各鎮(街道、區)、各村都要利用這段農閑和農民手中資金相對寬裕的有利時機,突擊性的開展工作,層層分解任務。要開展領導、機關干部包區、包村,村干部、黨員包戶、包人活動,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爭取在月前,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基本籌集到位,記入投保人個人賬戶。
⒍抓好規范村建設。各鎮(街道、區)要把加強制度規范村建設,作為落實財政補貼的重要工作手段來運作。按照規范村的標準,做出年發展規劃,采取必要措施,大力促進規范村投保人數的增加。要認真總結經驗,擴大本鎮(街道、區)規范村覆蓋范圍,使有條件的村逐步達到規范村的標準。
市政府將組織督導組分階段進行督察、調度并通報情況,年底按責任制要求進行驗收考核。
附件:二六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任務分配表
隨著我縣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被征地農民數量逐年增加,如何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及生活保障工作,已成為縣委和政府亟待解決的熱點問題。我局就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其間,調研組深入到各鄉鎮進行了實地調研?,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近年來,我縣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項目用地量越來越大,征地工作所帶來的農民保障問題也越來越重要。征地任務重、面積大的主要集中在楊和、望遠、望洪、勝利等鄉鎮。根據提供數據,各鄉鎮被征地涉農人口27855人。從征地用途上來看,楊和鎮主要是經濟開發區和新城區建設用地,望遠鎮、閩寧鎮主要集中為工業園和企業用地,望洪鎮、李俊鎮主要為中心村建設用地。截至目前,全縣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共909人,已享受待遇663人。
應該說,縣委、政府對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是高度重視的,所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征地工作所引發的矛盾。但總體看,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一)農民認識不足。一是農民認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部分農民失去土地后,由于沒有一技之長,心里發虛,擔心被征地后沒有退路,生活沒有保障;二是有的農民對養老保險不甚了解,沒有認識到養老保險的重要意義,擔心個人出資有去無回,對養老保險工作懷有抵觸情緒。(二)財政壓力過大。目前,____縣所有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都由____縣社保局管理,到齡農民享受由社保局統籌發放的養老保險金。全縣截止至今應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人數909人,隨著征地范圍擴大以及時間推移,越來越多的到齡農民開始享受養老保險金(補貼),財政供給將呈幾何級數上升,給本不寬裕的地方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倘若因地方財政困難而難以維系養老保險金(補貼)的發放,將會給社會穩定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三)基本養老金過低。目前,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為每年1620元。有的農民說:一年1620元的養老保險金,我種一畝大棚不景氣時的年收入也有3000元啊,這樣的保障又能起多大作用。(四)就業培訓滯后。農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農民就業社會化、非農化、充分化。目前各地由于財政緊張、農民認識不到位等原因,培訓機構、培訓方式、培訓內容不健全,被征地農民一時難以找到較為合適的工作,尤其集中體現在“4050”人員和無一技之長的農民。
隨著我縣工業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以及城市化建設的快速發展,土地征用不可避免,被征地農民將越來越多,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未雨綢繆,高度重視。為此建議:(一)強化宣傳教育工作。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站在維護農民權益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雙重角度,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到土地是農民賴以生活、生存的重要場所和基礎,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擺在重要位置上加以組織實施。要廣泛宣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通過深入宣傳和對比分析,使他們感受到縣委、縣政府對被征地農民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是愛民、利民、惠民的具體體現,從而把被動征地農民的力量,轉化為促進縣鎮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自覺行動。(二)出臺統一政策??h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對被征農民地情況作統一安排。要堅持市場化運作,根據我縣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地類劃分區域,不同使用類型定價不同,每一區域確定一個合理的基準地價,實施統一補償標準。在此基礎上實行統一地價、統一劃扣、統一辦理,這樣既可有效避免因農民之間互相攀比而引發的矛盾,又能體現征地和辦理養老保險過程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條件要統一標準、統一計算口徑,建議以村(組)為單位,將人均剩余不足0.5畝的農民列入辦理對象。(三)健全管理運行機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的工作。目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由社保局負責組織實施,建議設立獨立科室,采取專人負責、定時辦結的工作方式,以解決效率不高、辦理時間長的矛盾。必要時對一些影響大、涉及廣的征地項目,可采用集中辦理的形式進行;對確實不能及時辦理的,要向農民解釋清楚并承諾辦結時間。(四)有效拓寬就業渠道。就業是民生之本。要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問題,首要的是讓農民人人有事干,家家有收入。因此,要充分發揮政府的服務職能,建立健全培訓機構、培訓方式,注重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要及時了解企業的用工方向,利用“短、平、快”的培訓方式,讓農民在短時間內掌握一定的技能。對一些具有一定文化素質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農民,可將職業技能培訓與國家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結合起來,通過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為工業園區和技術型企業提供用工保障,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對有意向自主創業的農民,政府要制定優惠政策,在本縣范圍內享受與下崗失業人員同等的優惠待遇。
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采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而喪失勞動能力時,國家和社會依照法律規定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而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養老是人人都要面臨的問題,所有單位都應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和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籌集養老保險基金,確保每一位勞動者都有公平合理的養老保障。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進行了20余年,成就很大,但在打破計劃經濟舊體制的同時,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還不成熟,主要表現為社會保障網的殘缺、政策的不穩定和社會保障待遇無法全部兌現。20世紀80年代中期,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企業開始,由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和省級統籌。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標志著我國企業職工已基本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對滯后,從改革試點十年來的情況看,工作中仍然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亟待規范和完善。
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缺乏法律依據,至今全國還沒有出臺統一的政策,各省市區的情況也不盡相同。有些省份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并已運行,少數省還未啟動。已經啟動的省份,其各地市的政策也有未統一的。如湖南省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省政府于1996年頒布《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規定單位繳費比例為24%,個人繳費比例為3%,但各地市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的繳費比例,因此,各地市的繳費比例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地市各縣的繳費比例也不相同,繳費基數和運作模式也存在差異,在征收基數上,有的縣區按在職人員工資總額(即“單基數”)征繳,有的是以在職人員工資總額與離退休費總額之和(“雙基數”)征收。在運作模式上,有全收全付,有差額征收、差額撥付,其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單位發放。在企業養老金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后,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和運作模式造成經濟效益差的單位拖欠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現象時有發生,退休人員沒有從改革中得出實惠,一些自收自支單位中的在職人員對此也在擔心自己的將來。
二是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相對滯后造成了事實上的“二元”制度并存,不利于人員的合理流動。企業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的省、市仍實行社會純統籌制度,有些省、市雖然建立了個人帳戶,但個人帳戶建立時間也不盡一致,同一地市各縣區的個人帳戶建立時間也不統一。由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同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內部的不統一,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經啟動和未啟動的地區以及啟動時間不一致的地區間人員在跨行業、跨地區流動時,其養老保險關系難以銜接,阻礙了人才的正常流動。
三是繳費與待遇脫節、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養老保險待遇過高,養老金替代率過高。
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制度雖然改變了過去由國家和單位統包職工養老保險的狀況,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仍按國發(1978)104號文精神,根據參保人員的工作年限及其退休前上一個月的檔案工資的一定比率來計算的。這種待遇計算辦法與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制度中的職工個人繳費多少、時間長短不掛鉤,多繳少繳與退休待遇沒有本質聯系,繳費與待遇出現脫節,不僅嚴重影響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也根本不能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同時也沒有實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一些地市起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對已離退休的干部職工不論是否盡“義務”,一律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這個“大鍋”里享受百分之百養老保險待遇權益。這樣一來,為今后財政兜底,留下了一大筆“隱性債務”。而企業人員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是根據職工在職時個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多少和時間長短來決定的,其基本養老金按國發[1997]26號文規定,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所以在現實中,出現了相同工齡、學歷及職位的人員退休時,在機關事業單位社保經辦機構與勞動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退休待遇相差甚大,且不同單位彼止之間待遇也差距明顯,高低懸殊較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但退休待遇高,而且養老金的替代率過高。由于制度不夠完善造成繳費與待遇的脫節,并引起一些消極因素:一是部分參保人員對繳費的多少漠不關心,甚至希望繳費工資報得越少越好,個人既可以少出錢,又不影響退休待遇;二是造成了企業退休人員心里上的不平衡,引起了強烈不滿情緒,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三是由于待遇相差太大的原因,一些事業單位不愿改制為企業,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給機構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四是分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差,無法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由于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目前仍然實行的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十年前的差額結算,掩蓋了繳費單位經濟效益不好,離退休人員不能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矛盾。雖然參加了養老保險,但并不能做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也就不能保證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領取。另外,由于地方各級財政“分灶吃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是通過市縣試點逐步推廣的,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的是省、市、縣分級統籌。這種統籌級次過低的現狀使社會保險的調劑功能難以發揮,尤其是一些經濟欠發達、財政收低的地區,幾乎無基金積累,根本談不上抗風險能力。同時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的特殊性,特別是行政機關受編制的制約,退休人數的增長速度遠大于在職人員增長的速度,人員結構老化嚴重,部分地區出現基金收不抵支,基金積累逐年減少,無法應付人口老齡化的到來。
五是養老保險費征收困難,強制性手段少,難以形成部門間聯動約束機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強制手段,社保機構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收繳上,仍不能杜絕參保單位拖欠養老保險費現象。
六、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大,基金積累小,個人帳戶“空帳”運行。有些地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運行時,對在職和已離退休的干部職工一步到位全部納入了養老保險范疇,離退休人員未盡“義務”就百分之百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政府沒有為此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加之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長快,致使一些地市基金支付壓力日趨沉重,部分地區出現當期收不抵支的局面,不得不動用本應留作在職人員個人帳戶積累的個人繳費基金,用于發放目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造成了個人帳戶的“空帳”運行,給未來養老金的支付帶來很大的隱患。
以上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0年來,各地較普遍存在的問題,嚴重制約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同時影響了其他社會保障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今年3月5日,總理代表國務院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多次提到了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在談到今年要著重做好幾個方面的工作時,溫總理說:要加快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綱要(草案)》進行說明、談到“十一五”時期的戰略重點和主要任務時,溫總理說:要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從中我們可以讀出社會保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社會保障面臨著一個嶄新的歷史發展機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改革、規范、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勢在必行。要解決試點運行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依本人之淺見,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要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出臺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互銜接的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社會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才能保證其社會化、制度化,實現其強制性,當前社會保險費征繳難、管理不統一、使用不規范,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強制和約束力。因此要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將社會保障的目的、原則、方針、權利、義務等加以明確。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建立多元化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單位附加養老保險和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對養老保險的具體統籌項目、標準、對象、收繳、發放等用制度進行規范。
二、要統一養老保險計發辦法,妥善解決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待遇的平穩過渡。既要充分考慮老制度下退休人員的既得利益,又要合理確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員的待遇問題,還要解決好中人的養老金平衡問題,消除有損社會穩定的不利因素。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并分帳管理。
四、建立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個人帳戶與養老金待遇相掛鉤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
五、要認真分析地區間財力差異,汲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一步到位地實行全國統籌,增強養老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從長過來看,這是大熱所趨,要注意把提高統籌層次同調整財政體制結合起來,以平衡各級財政之間的利益。
六、要進一步規范社保機構設置。目前,許多地方存在著工作人員既是征繳人員,又是管理人員,還是發放人員的情況,我們要從進一步規范社保機構設置入手,成立專門的征繳、管理和發放機構,來進一步規范我們的工作。
七、要加強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與服務。一是要依托于社區,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指導下,把大部分管理服務工作通過社區自治來實現。二是要加大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力度,通過銀行、郵局、社區把養老金直接發放到離退休人員手中。三是要采取有效的防范冒領養老金行為的措施,及時對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進行調查。
八、制定合理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根據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及離退休費和在職人員及工資總額多少測算一個全國性的繳費比例,個人繳費比例所有參保人員應統一,最高達到8,單位繳費比例根據替代率水平測算確定。實行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轉換到現收現付加部分積累制,以抵御我國退休高峰期到來的風險。
九、要拓展籌資渠道,擴大和充實養老基金。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所需的養老金,減緩支付高峰期時的壓力,必須研究拓展新的籌資渠道。逐步發展成為政府財政資助、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的格局。
十、要加強對合理推遲退休年齡問題的研究。目前,發達國家的退休年齡已有后移的趨勢,美國、西班牙男女退休年齡都是65歲,美國正把退休年齡向70歲推延,計劃在25年內將退休年齡推遲到67歲,日本也將退休年齡由60歲推遲到了65歲。如果我國退休年齡從60歲推遲到65歲,據測算,退休金支付總額將減少40—50。因此,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時考慮出臺推遲退休年齡的政策。
只有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才有出路和生命力,才能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制度這一事業單位改革的“減震器”作用,以解分流下崗人員后顧之憂,才能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因此,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機關事業單位社公保障制度,意義重大,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1998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將對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企業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2003年1月起,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二、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用人單位應在被保險人達到養老條件的當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審批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于當月受理,當月審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
被保險人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用人單位與超齡留用人員雙方應簽定相關合同或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書面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被保險人超齡留用期間,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應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按規定計入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并計算繳費年限,留用期結束時,按當期養老金計算辦法計發。
因用人單位原因延誤為被保險人辦理審批手續及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延長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拒收超齡部分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外,其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被保險人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的辦法進行核算,基本養老金自審批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不補發。由此使被保險人產生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本人應提前一個月提出退休申請。職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勞動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相應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的當月予以審核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因被保險人個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誤審批的,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個人承擔。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實施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險發[1998]69號)規定補繳間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被保險人工作過的原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被保險人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有效證明及在該單位工作期間歷年的原始工資收入憑證,以此作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提供有效工資收入憑證的,以相應繳費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經核準后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攫B老保險費由單位與被保險人按《規定》的標準分別補繳,同時加收按照個人帳戶記帳利率計算的利息,并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單位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繳額,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滯納金;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繳額,按實際欠繳時間加收滯納金。
四、符合國家規定勞動年齡范圍內的人員,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過,至今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自2003年1月1日起參加,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個人原因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再補繳。
【摘要】“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是我國政府的一大創造,它充分體現了效率與公平的原則,有利于新舊保險制度的過渡。然而在實施的過程中,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與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日益暴露出來,特別是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已影響到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危及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阻礙和諧社會的構建。筆者分析個人賬戶空賬造成的原因,提出建立個人賬戶的政策建議,對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個人賬戶空賬政策走向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特征“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新制度運行八年來,存在著三個最突出問題: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其應有的保障功能遠未實現;養老保險體系面臨巨大的財務壓力;民眾對政府承諾的養老保障信心不足。社會統籌資金缺口問題日益嚴峻,隱性債務逐漸顯現,特別是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
一、現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的原因及危害
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與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日益暴露出來。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挪用個人賬戶資金,其結果是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皬姆缮蟻碇v,個人賬戶是個人私有的”。所以做實個人賬戶對增進民眾對政府的信心,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什么原因造成了個人賬戶“空賬”運行?
其一、養老金隱性債務。1997年之前,我國實行的是現收現付的養老模式,而現在執行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模式的轉換必然涉及一個巨大的養老金隱性債務。在沒有外部資金注入的情況下,統籌基金的不足,用個人賬戶基金填補,造成個人賬戶空賬。
其二、制度缺陷?!敖y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從理論上看,它吸收了國際上“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兩種模式的優點。該模式在實際運行中,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保證當期養老金支付,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必然會有統籌部分透支個人賬戶資金情況的發生。“如果當初統賬結合模式是兩個板塊的話,這個制度就不會出現個人賬戶的空賬?!?
其三、提前退休因素。提前退休從收入與支出兩方面蠶食著原本就不太寬裕的養老保險基金。它一方面減少了參保人數,使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減少,另一方面它延長了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限,使得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又相應增加。加劇了個人賬戶空賬化程度。
其四、人口老齡化。隨著我國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壽命的延長,老年人口贍養率不斷提高。人口年齡結構變化和老齡人口比重增大,中國的養老金的支出總規模將呈上升趨勢,造成養老基金入不敷出,客觀上延緩了個人賬戶實賬化的進程。
其五、《養老保險條例》執行不力。目前的《養老保險條例》是指導我國開展養老保險工作的法規性文件。在執行過程中,由于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本位主義和它自身的缺陷等原因,使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全,收繳率不高,繳費工資基數不實,直接導致統籌基金收支出現赤字,個人賬戶由部分空賬變為完全空賬。
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對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取信于民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性。
一是對養老保險制度心存疑慮。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繳費的個人群體中,中青年人的貢獻率最大,他們離領取養老金的時間還有20-30年,或更長的時間。由于付出與回報不能在短期內實現,如果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長期處于空賬運行,他們會失去對政府養老保險政策的信賴,不愿意主動參加養老保險。
二是擔心退休時的生活質量下降?,F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養老保險基金尚無有效的增值保值手段,人們愿意選擇購買商業保險。
三是商業保險機構不惜余力地宣傳自己產品的財富效應,某種程度也降低了民眾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信任。
二、做實現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重要意義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制度模式,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價值。做實個人賬戶的是增強民眾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信心的重要步驟,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意義深遠。
1、做實個人賬戶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填實個人賬戶,既是我國綜合經濟實力的體現,也是政府誠信和國民共擔風險的體現,否則會最終影響政府的形象和凝聚力。
2、做實個人賬戶有利于現行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健康發展。它不僅可以避免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混賬管理的局面,而且有利于形成規范的制度結構,有助于現行制度的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
3、做實個人賬戶有利于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做實個人賬戶有助于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分開管理,由于個人賬戶實賬可以執行市場化運作,個人賬戶資金便可享受到經濟快速增長的成果,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既維護了參保者的利益,又增強了參保者的信心,從容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
4、個人賬戶還可更加明確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進而有助于參保者加強對單位繳費的監督,有利于減少拒繳、少繳現象的發生。
三、現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政策建議
1、多渠道籌集資金,減少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明確政府的管理責任。在“現收現付制”轉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設計時,沒有專門處理轉制成本。政府應當承擔責任,主動消化轉制成本,由政府向離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金。擴大養老基金的資金籌措渠道,從政策的制定上,加大國有資產變現力度,推進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加大對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對養老保險事業的投入;發行特種國債;開征社會保障稅等多種渠道。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從根本上解決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問題。
2、在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之間找到平衡點,加大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力度。近幾年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收益率只有2%左右。“個人賬戶的低收益率已經影響到受益人的利益和基本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奔訌婐B老保險基金自身的運營管理,在政策上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的市場化運作,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3、加強法制化建設,加大社會保險征繳和監管力度。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立法成為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的關鍵。上?!吧绫0浮钡慕逃栐僖淮胃嬲]我們,必須健全法制,完善機制,強化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違規動用,不僅影響到養老基金的支付,
同時削弱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損害了政府的信譽與民眾對社會保險制度的信心,更不利于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與可持續性。我們認為,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僅要擴大到城鎮非國有經濟即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還要擴大到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逐步消除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企分割、條塊分割,國有經濟與非國有經濟分割的不合理狀況,實現公民平等。
4、建立個人基金專用賬戶,提高個人賬戶的運行效率。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走向,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個人投保激勵機制。首先,實行分賬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把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分兩本賬管理,杜絕相互之間擠占挪用,從根本上鎖定政府的財務責任,建立各級政府、企業和個人的分擔機制。其次,建立個人基金賬戶。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充實的條件下,將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從基本養老保險中分離出來,與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中的個人賬戶合并,組成個人基金專用賬戶。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個人基金賬戶的合法權益,允許自由融通使用,保護投保者的個人利益。
為確保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與繳納,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切實解決施工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來源,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社會保險的有關條例、決定和政策,結合建筑施工企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一、籌集原則、范圍及資金來源
(一)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的原則籌集,凡在自治區境內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已參加行業統籌的建筑施工企業除外)均屬籌集管理范圍。所有建筑施工企業均應按屬地管理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依法開辦的保險業務,為全體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并建立個人帳戶和繳費申報。
(二)建筑施工企業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是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中勞動保險費(以下簡稱建安工程勞保費)的主要組成部分,應從建安勞保費中列支。
(三)建安工程勞保費實行全區統一標準,統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保費管理辦公室負責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收取,向施工企業劃轉、調劑。企業仍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向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根據建設企業繳納情況,負責對建筑施工企業和職工的保險費撥付。
二、建安工程勞保費取費標準和計取范圍
(一)建安工程勞保費是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中有關勞動保險費用的取費項目,它是構成工程造價的主要內容,其取費標準應考慮全區社會保險的平均費率水平,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員的數量及費用及建筑工程造價中工資的構成和基本建設的投資規模等。本著“以支定收,留有積累,以豐補欠”的原則確定。目前,只考慮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全區統一按工程造價的3.5%計取。該項費用要隨企業職工參加社保項目的增加、費率的變動等應適時調整。
(二)凡自治區境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維修和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不分投資來源、承建項目建筑施工企業隸屬關系、資質等級等,一律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安工程勞保費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勞保費管理辦公室)繳納工程項目勞保費,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該項費用。建設單位也不得將該項費用轉嫁給企業。
(三)建安工程勞保費實行統一計取后,仍進入工程總造價,列入標底、標價,不參與競標。
三、勞保費的籌集方式
(一)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施工許可證及開工報告等手續前,憑工程項目中標書或固定資產投資證明,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勞保費管理辦公室繳納工程項目的勞保費。
(二)工程項目勞保費實行開工前按中標價或合同價預交和竣工時結算的辦法,多退少補。工程造價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實行一次性預繳,工程造價在2000萬元以上需分期預繳的,建設單位應與勞保費管理辦公室簽訂分期預繳協議書,但首次預繳額不得少于應繳總額的60%。
(三)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將審核的工程決算書報送勞保費管理辦公室辦理工程項目勞保費的結算手續,并出具工程項目勞保費的結算專用憑證。
(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要嚴把工程項目勞保費的收取和結算關,對沒有辦理建安工程勞保費的收取和結算手續,即預繳款憑證和結算憑證的項目,不得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等手續,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及領導的責任。
四、勞保費的使用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保費管理辦公室)收取的勞保費,在留取15%作為全區調劑積累金后,其余的應分為劃轉、調配、補貼三部分,足額撥付給企業,作為企業參加社保的專用基金,必須??顚S谩?
(一)劃轉部分:各級勞保費管理辦公室在收到工程項目勞保費一個月內,按照承建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成立年限、資質等級、企業職工參加社保及離退休人員等情況核定的勞保費撥付標準,一次性將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勞保費按撥付標準直接劃轉到施工企業所在社保機構開設的社保基金專戶,其不足部分視為企業欠費。
(二)調配部分:各級勞保費管理辦公室應根據勞保費節余情況,對因工程任務不足、負擔較重的建筑施工企業,其承攬的工程項目勞保費收入不能滿足企業職工參加社保交費要求的應給予適當調劑。調劑后,仍不能完成交費要求的建筑施工企業,其差額部分應由施工企業從其它收入中補繳。
(三)補貼部分:各級勞保費管理機構除主要滿足劃轉和調配外,還要根據勞保費中規定的由建筑施工企業支付6個月以上病傷假人員工資,離退休人員異地安家補貼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其它支出項目對施工企業給予適當的補貼。
(四)對不在社會保險機構辦理職工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建筑施工企業,原則上不對其進行勞保費的劃轉、調配工作。
五、勞保費的管理
(一)各級勞保費管理辦公室均應在銀行設立建安工程勞保費專門帳戶,收繳時要嚴格使用專用收款票據,并納入當地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顚S谩?
(二)建筑施工企業收到劃轉、調配、補貼的勞保費后,必須按照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繳費數額,依法足額交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嚴禁挪作他用。否則要追究企業領導的 直接責任。
(三)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個人負擔的繳費金額,由企業負責代收后,直接交當地社會保險機構。
(四)勞保費是專門用于繳納基本養老和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任何工程項目、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拖欠、拒繳、截留和非法挪用。否則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組織管理機構
為加強全區勞保費管理工作,自治區成立以政府牽頭,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建筑安裝勞動保險費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建筑安裝勞動保險費在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協調、決策和監督檢查。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自治區建筑職業介紹中心合署辦公,暫不增加人員編制。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勞動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著力抓好就業再就業、社會保障和勞動關系調整工作,協調推進各項基礎工作,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七大召開,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一、全面做好就業培訓各項工作,保持就業局勢的基本穩定
(一)全面完成就業再就業目標任務。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目標任務,全年城鎮新增就業人員不低于900萬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500萬人,其中,就業困難對象再就業10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6以內。要將上述目標任務進行層層分解,逐級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保持就業局勢的基本穩定。
(二)加大政策落實力度,做好就業服務工作。完善再就業援助制度,廣泛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落實好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著力幫助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全面完成并軌任務,解決好并軌人員就業、勞動關系、社保關系接續等問題。建立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管理“以獎代補”機制,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開展政策落實情況的聯合檢查,推進就業再就業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新成長勞動力特別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開展再就業援助月、春風行動、民營企業招聘周、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等專項就業服務活動,推進服務措施和政策的落實。
(三)做好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勞動者就業和創業能力。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養的校企合作,推廣現代企業培訓制度,加強技能實訓平臺特別是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評價機制,提高技能鑒定質量。加強職業培訓教材等基礎建設和職業技能競賽的統籌管理。組織實施好“新技師培養帶動計劃”、“城鎮技能再就業計劃”、“能力促創業計劃”和“國家技能資格導航計劃”。實現創業培訓40萬人,再就業培訓400萬人,新增技師和高級技師32萬人。通過東部工程探索素質就業的路子。
(四)切實加強失業調控工作。探索加強失業調控的新措施,推動建立失業預警機制。指導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做好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推動“就業新起點計劃”試點的實施,積極幫助更多失業人員再就業,維護職工權益。
二、做好社會保險各項工作,確保社會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
(五)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20__年力爭實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95億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13億人,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7億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12億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0.7億人。
(六)加大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鞏固確保發放的成果。繼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鞏固成果,不發生新的拖欠,努力創造條件補發歷史拖欠養老金。全面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繳率,保持基金增長態勢。
(七)繼續做好國發〔20__〕38號文件貫徹落實工作。全面落實實施意見。做好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完善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相關政策,規范個人賬戶基金歸集和管理流程,推動試點地區逐步提高個人賬戶做實比例,將既有基金支撐能力、又有試點積極性的省份納入試點范圍。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落實好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提高統籌層次,加快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指導推動企業年金規范健康發展。切實加強養老保險精算工作,為完善制度提供技術支撐。
(八)穩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結合事業單位改革,研究制定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報經國務院批準后,指導試點省份在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好本地區的試點方案,及時研究試點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
(九)做好失業保險工作,建立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提供再就業服務。進一步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在有條件的中西部省份選擇一些中心城市進行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加強與就業服務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積極推進失業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
(十)啟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精心組織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能力建設。多渠道落實參保資金,著力解決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做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工作。加強生育保險服務管理,規范生育保險給付和經辦管理程序,推行生育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辦法,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傷保險工作。以建筑等高風險行
業和大中城市為重點,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加強工傷保險基礎管理,完善相關政策標準,加強對各地工傷認定工作的指導,抓好新《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實施,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加強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管理。繼續做好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的試點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強農?;鸨O督管理,進一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提高業務經辦能力。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
(十三)開展社會保險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建設。優化經辦業務流程,制定經辦業務標準。完善社會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加大聯網數據整理力度,推進經辦業務管理、數據采集、信息傳遞、查詢服務的網上辦理。逐步實行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持證上崗。研究制定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試行標準,普遍開展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試點工作,做好9個地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試點工作,管好用好試點資金,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繼續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進一步擴大社會化管理服務覆蓋范圍,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積極開展老年護理服務和退休人員公寓建設試點。
三、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切實維護基金安全
(十四)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教育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社會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監督的法規,充分認識基金是社會保險的“生命線”,基金紀律是“高壓線”,形成人人關心基金安全、重視基金安全、維護基金安全的社會氛圍。
(十五)加大基金監督檢查的力度。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57次常務會議精神,認真整改審計檢查和內控檢查發現的問題。配合審計署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全面審計工作,對各項社保基金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及時糾正問題,進一步規范基金管理。組織進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專項檢查。對典型的舉報案件直接進行查處,加強舉報案件查處情況的跟蹤檢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研究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和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監管。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各項業務、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研究制定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披露社會保險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落實要情報告制度。
(十七)進一步完善基金監管工作機制。省級普遍建立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定期研究工作,解決問題,加強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推動建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從組織上保證基金監督工作的開展。
四、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加強工資宏觀調控。層層落實清欠任務,做好工資歷史拖欠的認定工作,督促相關企業制訂清欠計劃和具體解決辦法。建立定期報告工作制度,按月統計匯總各地清欠情況。推進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資制度的貫徹落實。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加強企業工資宏觀調控和監管,完善并嚴格實行壟斷企業工資總額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活動。繼續推動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的落實,確保實現各類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以上的目標。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對勞動用工的宏觀動態管理。繼續做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中的勞動關系處理工作。啟動實施集體合同制度覆蓋計劃。繼續加強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推動和諧勞動關系先進企業和工業園區創建活動,將創建活動與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加強工資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及時總結經驗,樹立典型,以點帶面,將創建活動推向深入。
(二十)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勞動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各省會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積極創造條件,率先建立實體化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加強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在企業聚集的鄉鎮、街道和工業園區,積極推進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盡快形成多層次的勞動爭議調解網絡。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改進處理程序,改革辦案方式。
(二十一)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和機制創新,加大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組織網絡,提高監察執法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完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的勞動保障監察維權工作協調機制。不斷創新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和執法模式,積極推廣“網格化”和“網絡化”勞動保障監察。繼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重大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及舉報獎勵制度。充分利用12333勞動保障咨詢電話,進一步暢通咨詢、投訴、舉報和權利救濟渠道。
(二十二)認真做好信訪維穩工作,及時排查化解不穩定因素。進一步規范辦信接訪辦法,健全群體性事件預防處置機制。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加強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監控。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認真分析,做出準確判斷,對可能引發集體上訪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五、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下大力氣做好農民工工作
(二十三)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全國公務員的共同天地環境。繼續開展“春風行動”,為農民工進城務工提供服務。落實“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計劃”和“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提高農民工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全年培訓800萬人。
(二十四)扎實推進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進一步加強勞務輸出示范縣建設,推廣“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工作模式。組織開展勞務品牌推薦、評選活動。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農村勞動力輸出的組織
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工作。進一步實施“平安計劃”,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繼續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積極促進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工作。研究制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辦法和經辦業務規程。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人數達到2800萬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3600萬人。
(二十六)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重點開展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勞動用工情況及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等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嚴厲查處嚴重超時加班和勞動條件特別惡劣的問題,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制定《關于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二十七)繼續做好農民工辦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協調各地區、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加大工作力度,夯實工作基礎,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引導各地普遍在市一級建立農民工協調機構。組織開展農民工統計指標體系等基礎性研究。繼續做好涉及農民工的各種專題性工作,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關心、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社會環境。按照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20__年工作要點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六、加強基礎工作,促進勞動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二十八)加快勞動保障立法進程。配合有關方面做好《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社會保險法》及《殘疾人就業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的修改工作。組織有關方面起草《企業工資條例》草案,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二十九)加大執法監督和普法宣傳工作力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深入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各項制度。建立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機制,積極探索建立行政復議聽證制度、調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備案制度和行政復議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積極推動普法工作,增強普法宣傳的針對性、實效性,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
(三十)推動勞動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和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計劃的組織實施。制定和落實好勞動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實施方案,強化目標責任制,做好“十一五”規劃主要指標的分解特別是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分解。采取切實措施,促進重點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實。組織實施20__年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計劃,加強對各地執行年度計劃情況的調研和檢查,促進年度計劃的落實。
(三十一)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統計工作。探索開展社區勞動保障情況的統計直報,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獲取統計數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力調查、農業普查、城鄉統籌就業等統計工作,研究開展農民工調查工作。
(三十二)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工作力度。強化政務公開意識,全面推動政務公開辦法和制度的落實,發揮政府網站、電話咨詢中心和媒體的作用,提高政務公開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設步伐。按照“完整、正確、統一、及時、安全”的要求,加強省市兩級統一的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建設,完成示范城市的評估和驗收。抓好全國統一應用軟件的開發和應用推廣工作。完成各省與所轄各地市的聯網,實現部、省、市網絡的三級貫通,推進聯網應用,開展異地業務應用系統建設試點工作,推動和規范12333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系統建設。
(三十四)繼續做好政務信息和新聞、宣傳、出版工作。拓展信息來源渠道,突出政務信息促進勞動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進一步發揮勞動保障工作網的使用效率。加大宣傳工作力度,落實新聞發言人定時定點新聞制度,繼續做好政策宣傳和典型宣傳工作。做好勞動保障報刊和圖書出版發行工作。
(三十五)加強勞動保障科學研究工作。著重加強對城鄉統籌、比較充分就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合理調節社會分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以及農民工問題等重大課題的研究,積極有效地發揮科研理論的重要作用,使科研課題在理論創新和指導實踐兩個方面有新的突破。按照國家財政科技經費投入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勞動保障科研項目庫。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訓力度,推動勞動保障系統能力建設。針對勞動保障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和干部隊伍狀況,以勞動保障業務和公共管理為主要培訓內容,加強對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廳局長和地市勞動保障部門新任局長的培訓。
(三十七)鞏固和擴大對外交流合作成果,全面提升交流合作水平。按照我國總體外交要求,圍繞勞動保障工作重點,繼續推動多雙邊高層互訪,構建良,全國公務員的共同天地好的對外交流合作平臺。做好“亞洲就業論壇”的承辦工作,擴大我在國際勞工事務上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民間和非政府國際交流與合作。完善境外就業服務和管理,通過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實現境外就業中介服務行業的規范管理和行業自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基礎工作,逐步建立國際勞動保障信息庫。
摘要: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時值新農保正在全面輔開,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已不僅僅是農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場發展本身的客觀必然。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動態帳戶
1 農村養老保險的歷程
時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已經開始啟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從80年代中期,就已經探索性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第二階段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第三階段為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生活質量,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時值新農保正在全面輔開,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已不僅僅是農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場發展本身的客觀必然。
2 進一步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議
新農保政策的實施,讓我們不得不去思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一個相當大的跨度,它的關鍵就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所以綜合考慮有以下幾點建議。
2.1 建立農民養老保險的動態賬戶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不斷加速,農民的流動性也隨之極具增長。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這一特點,應該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工作城市的轉變而轉移。因此,在設計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農民流動的特點,設立農民養老保險的動態個人賬戶,無論參保農民流入那里都會根據所在單位的性質和特點接續個人賬戶的養老基金。通過動態個人賬戶把流動農民的養老保險繳費統一起來,使農民工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連續繳費,保障其能夠在繳費達到一定年限后根據個人賬戶的狀況進行養老金發放。
2.2 根據農村人口的分化情況,進行分類實施政策 對不同類型的參保農民實施一個體系、兩種制度,把純農人員納入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把農村各類企業從業人員和進入本地的農民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我們可以把農村人口分為純農業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兩大類別。一是為以經營土地為生的純農業人口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應該給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
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二是為農民工建立類似于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部分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對于剛剛進入城市的農民工,鑒于他們的就業、收入不穩定的狀況,最初仍把它們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他們在城市工作超過一定年限,就業穩定后,就可轉入到為農民工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協調好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另外對于在城市從事個體工商業的自雇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障,實行自愿原則。
2.3 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應與土地轉讓相結合 如果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不愿意放棄農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因此,要對已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工的土地實現有償轉讓,讓純農戶對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純農戶的收入提高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自然就會提高。此外還應該建議農民運用“以土地換保障”的制度,對于通過出租、委托經營、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或雙方約定代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對于出售土地的農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補償并取得養老保險年金。對于無償將土地贈與子女或他人的農民可視不同情況而定,對其中失去勞動能力者,應由土地的使用者代為繳納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金。
2.4 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
這應該說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有一些文獻為我們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一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二是由于 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如果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就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
2.5 轉變農村居民的思想意識 由于長期以來農村依靠家庭養老,在短時間內大面積的推廣養老保險制度有一定的阻力。即使在已經倡導使用農村養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監督不到位或者挪用現象的存在,造成農民對養老保險還不夠信任。各級政府要組織力量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對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方面的宣傳要到位,深入農民中講道理,擴大宣傳渠道,禁止硬性攤派、行政命令等抑制農民積極性的工作作風,要在潛移默化中使各項制度深入民心,使農民能主動接受并建立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認識與信心。
2.6 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使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得以規范化。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保險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只散見于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等之中,這種分散的規定方法會影響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紤]到農村的特殊性和養老保險的復雜性,應該本著“公平與效率兼顧、權利與義務和諧”的農村養老保險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險法體系,通過立法提高各級政府和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重視和認識。
總之,根據農村養老的現狀和隨著農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老來難”已經成為農村一個十分突出的現實問題,農村養老走上正軌已迫不及待,因此在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它的完善直接關系到我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認真研究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通過立法加以規范并逐步擴大覆蓋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居民保檔案工作是推廣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歷史鑒證,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是參保人參保、享受待遇的重要憑證。檔案管理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參保群眾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到廣大群眾參保的積極性。各級黨委、政府必須統一思想,充分提高對居民保檔案工作重要性的意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居民保檔案工作列入黨委、政府工作日程,指定分管領導,做到“有領導管事”。如周寧縣、鄉(鎮)兩級均指定一名領導分管這項工作,做到一手抓參保工作,一手抓檔案工作。
2.健全機構,完善網絡
居民保業務檔案數量大,環節多,歸檔難,必須建立健全村———鄉(鎮)———縣三級檔案收集服務網絡,明確各級責任,健全各級機構,確保“有隊伍做事”。2011年以來,周寧縣政府每年與鄉鎮簽訂《居民保工作責任書》,要求各鄉鎮要調整充實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力量,至少配備專職人員2名,并指定一名人員進行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各村委會依托村協理員,做好參保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加大投入,保證運轉
要將居民保工作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經費投入,一方面需要投入經費購買檔案工作所必需的硬件設施,另一方面要適當提高村協理員的待遇,利于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做到“有經費辦事”。如周寧縣居民保中心專門安排一間庫房,配置了密集柜、除濕機、電腦、檔案盒、滅火器等安全保管設施設備,達到防火、防潮濕、防塵、防蟲等“十防”要求,改善了硬件條件,為各鄉鎮配備了辦公桌、計算機、復印一體機、打印紙、鐵皮柜(存放業務檔案材料)、檔案盒,為部分村還配備了傳真機,并將居民保經辦過程中需要的業務表格及時、充足的送至各鄉鎮。另外,周寧縣在兌現村協理員每月100元工資的基礎上,每完成一個居民的參保及檔案收集整理工作,給予村協理員2元的補助,一定程度上提高協理員工作積極性。
4.創新方法,提升水平
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舉辦業務檔案培訓班,加強各級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提升業務檔案的管理水平。加強兄弟縣市間互相觀摩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取長補短,開闊視野,做到“有能力辦成事”。自2011年以來,周寧縣經辦機構舉辦新農保、居民保動員會、政策業務培訓會、座談會20余場次。在縣委組織部開設的“周寧縣(社區)黨支部書記培訓班”上,就如何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保參保和檔案工作做了專題講座,通過學習培訓,提高鄉鎮、村經辦人員政策水平和業務經辦能力。周寧縣經辦機構及時派出業務骨干深入各鄉鎮、村指導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手把手地教會經辦人員收集整理材料,耐心解答他們的疑惑,進一步提高了周寧縣居民保業務檔案整理的規范水平。同時,大膽探索,力求創新,經過仔細研究,摸索出參保人員登記表的全新填寫方式:在Excel表格中輸入一個公式,然后在參保人員登記表中輸入參保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就可從數據庫中提取參保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等個人信息,并直接顯示在參保登記表的對應的欄目中,這樣大大縮短了辦理居民保業務時間,減輕經辦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業務檔案材料更加清晰、規范。
5.健全機制,及時歸檔
當前居民保業務檔案工作量大,堆積的材料若未及時整理歸檔,可能會發生霉變或丟失,為此,縣鄉(鎮)兩級必須完善機制,及時規范整理業務檔案材料,做到“能及時辦好事”。如周寧縣利用縣、鄉、村三級服務網絡,要求村協理員每月及時上報參保人員材料至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經鄉(鎮)經辦人員審核、錄入系統后于次月上旬上交業務檔案材料至縣居民保中心,縣經辦機構及時將鄉鎮上交的業務材料進行仔細的審核,凡圖像和字跡模糊、印章不清晰、殘缺不全、銜接無序、潮濕霉變等不適合歸檔保存的業務材料,立即退給經手人整改或者補辦,直至達到便于保存要求。最后要嚴格按組卷的要求及時進行組卷、立卷,并制定詳細的索引目錄、歸檔范圍,再分門別類編號入庫、入柜、入架,確保居民保檔案工作有序推進。業務檔案具有原始性、真實性等特點及其他任何材料不可替代的依據和憑證作用,它需要我們檔案工作者認真對待,嚴格規范居民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實現對參保人員“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的終極目標。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后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并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后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全國公務員的共同天地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賬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痘痉桨浮芬幎ǎ恨r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痹趯嶋H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1999)。
4)保障水平過低?!痘痉桨浮芬幎ǎr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__),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__),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__);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__)。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
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因此,王國軍提出了“‘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嘗試,但其中有一些關鍵問題仍無法解決。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國家是否給予補貼?如果給,給多少比較合適?如果,全國公務員的共同天地不給,較富裕的農民是否會感覺“吃虧”而不愿參加?因此關于這個方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
摘 要:國外養老金運營的經驗、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以及企業年金和全國社保基金的成功運營表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是一個可行的選擇。根據國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入市模式的利弊分析,認為我國應采用全部信托型投資方式。但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入市運營還面臨著若干問題,如法律缺位,轉制成本需要化解,統籌層次太低等,因此我國應及時頒布《社會保險法》,抓緊起草《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法》,及時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多方籌集轉制成本資金;提高統籌層次,在實現省級統籌的基礎上實現全國統籌。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證券市場
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國發〔2005〕3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瓏抑朴唫€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痹撘幎ㄒ髲?006年1月1日起,各地要做實個人賬戶,為我國人口老齡化進行資金積累。在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的基礎上,2006年1月19日,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對外宣布,經國務院批準,天津、上海、山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列為2006年進行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地區。
隨著個人賬戶的做實,個人賬戶基金將會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僅以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遼寧省為例,到2005年底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即高達201億元。世界銀行曾經預測,到2030年我國的養老金市場規模將達到1.8萬億美元,當然這包括了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在內。即便如此,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規模到2030年也將不少于10萬億元人民幣[1]。如此大規模的個人賬戶基金,由于要經過長達幾十年的時間跨度才能支付給投保人,因此,考慮到職工工資增長率、通貨膨脹因素、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形勢,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運營已經成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做實”后面臨的巨大挑戰。
我國目前對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金的投資采取嚴厲的限制措施。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國發〔1997〕26號文件)明確規定: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鸾Y余額,除預留相當于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這樣嚴格的強制性措施,實際上限制了包括個人賬戶在內的基本養老金的入市投資,政策的天平偏向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忽視了其收益性。因為養老金是退休職工的“養命錢”,所以政府這樣做無可厚非。但實際的運行效果并不令人滿意。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養老保險基金的名義收益率,除去通貨膨脹率,在有些年度實際收益率甚至為負。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的保值尚且不能做到,增值就不可奢望了。
從2006年上半年查處的5起挪用社保基金案和下半年上海社保案的曝光,以及近期審計署審查出的71億違規社?;?我們可以看到,社?;鹨呀洺蔀榈胤秸摹靶〗饚臁?。這其中,管理不善當然是主要原因,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社?;鸬谋V翟鲋档木薮髩毫?導致了社?;鸬墓芾頇C構有違規投資的沖動,這也是我國社?;鹜顿Y限制過死,投資渠道狹窄、單一造成的。所以,個人賬戶基金一定要突破舊的嚴格投資限制,借鑒其他國家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的有益經驗,在國債和銀行存款之外進入證券市場投資,尋找一條有效投資之路,以應對未來的“銀發浪潮”。本文將對個人賬戶基金入市投資的可行性、入市投資的模式以及個人賬戶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投資面臨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并對相應的對策進行較為系統的研究。
一、個人賬戶基金入市投資的可行性分析
(1)
發達國家社會養老基金投資的成功經驗給我國個人賬戶基金入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在西方國家,一直盛行著“養老金計劃就是資本市場”的說法,盡管這個說法比較絕對,但它卻體現了養老保險基金與資本市場休戚相關。在國際資本市場上養老基金公司已經成為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它的崛起有力地促進了全球資本市場的繁榮。在世界市場資本總額中,大約有20%是養老金資產。2001年全球養老金規模已達13萬億美元[2]。美國養老基金的增長主要歸功于證券價格,特別是股票市場價格的上漲,從1990年到1999年,美國股票的累計收益率達166.2%。在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如智利、新加坡、阿根廷等,近年由于政府管制的放松,養老金也開始進入資本市場,并取得了較好的投資回報。以智利為例,20世紀80年代開始推行養老金改革,主張個人賬戶的私營化和投資證券市場,從1981年到1991年養老金年平均回報率達到了14.4%,有力地推動了本國的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的繁榮,這已經成為智利出口的“國家名片”。大量的研究表明,養老基金入市與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并不矛盾,相反,甚至可以產生互動和雙贏的結果。
(2) 中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建設為個人賬戶基金入市提供了適當的時機。2004年以來,隨著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一系列推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政策措施不斷出臺,包括推動合規資金入市,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穩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加大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完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如《公司法》、《證券法》的修訂等等。尤其是2005年4月底啟動的股權分置改革,有力地促進了證券市場制度基礎的完善,困擾市場多年的股權割裂問題得以逐步解決,我國證券市場的制度框架開始逐步實現市場化和國際化。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近年來發展迅速,到2005年底,我國基金管理公司達52家,證券投資基金超過220只,資產總規模維持在5 000億份左右。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完善和規范,股票市場應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我國近年來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證券市場隨著經濟發展,資本總量正處于一個上升階段,此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入市,是頗具投資價值的。
資本中介組織發育良好,可以為個人賬戶基金提供各種服務。目前,我國可以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有上百家,律師事務所有500家左右,評估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發展也很迅速,這些中介機構將可以為個人賬戶基金提供所需要的各種服務。
目前股市的健康快速發展,體現了證券市場的規范建設帶來的強大推動力。近來中國股市進入了健康快速發展的軌道,迎來了“黃金十年”。東方證券預測,到2016年,A股將從現在的不到7萬億元,達到30萬億至40萬億元市值。個人賬戶基金完全可以從蓬勃發展的股票市場中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做到真正的保值增值。
(3)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企業年金的成功投資運營給個人賬戶基金入市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建立于2000年的全國社?;?是國家重要的戰略儲備,主要用于彌補我國今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社會保障需要,由社保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國社保基金市值約2 554億元,2006年前9個月全國社?;鹨褜崿F收益121.36億元,實現了成功運營[3]。中國企業年金發展也很迅速,到2005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已達到2.4萬多家,參加職工900多萬人,積累基金680億元,資金量比2000年增長了256%。年金的投資也收到了很高的收益,以我國第一家規范運作的企業年金馬鋼年金為例,截至2006年11月,收益率已逼近10%,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成功運作經驗[4]。
二、個人賬戶基金入市投資模式之選擇
目前,我國應該采取何種入市模式,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和證券市場雙贏的目標呢?筆者研究了其他國家的養老金入市的模式,應該說每個國家在特定的歷史傳統和管理體制下都產生了富有特色的模式,但是總的來看,以下模式比較有代表性。
(1) “私有化”的“零售”模式。以智利為代表,在這種模式下參與養老金計劃的每個職工都分別擁有各自的個人賬戶,每個職工可以從國家核準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自由選擇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其管理自己的個人賬戶。它引入了競爭機制,避免了許多非市場化操作,有力地提高了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率。
(2) 集中統一運作模式。以新加坡為代表,它是通過集中管理養老基金,再進行集中投資運營的模式。即由中央公積金局或類似機構將集中起來的養老基金通過公開招標等形式,優選若干家業績好、費用低的商業機構來管理運作養老基金,個人不直接與基金公司打交道。
(3) 直接入市的模式。它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工將所繳的養老保險費(稅)投入到一家公共的中央基金公司,由它來集中投資運營。亦即由社保部門直接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作[5]。
這三種模式各有利弊,比如智利模式,雖然基金收益率較高,但是管理成本太高,對普通公民的投資理念和技術有一定的要求;新加坡模式要求基金管理機構高效廉潔,對我國的個人賬戶的管理機關不能不說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直接入市的模式,要求社保部門有專業的投資技術,這個也不是很現實。
考慮以上因素,筆者認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投資應該采用全部信托型投資方式,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監管機構確認資格的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性投資機構,由其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由專業性投資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養老基金,既有利于保證市場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投資效益。鑒于社會保障基金目前存在挪用現象及保值增值困境,2006年12月20日,有9個省市個人賬戶基金的國家財政投入部分,已經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筆者認為這是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的一個突破。但它不能代表一種制度的創新,在我國目前沒有個人賬戶投資法律保障的背景之下,只是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的一個權宜之計,因為如果全國的個人賬戶基金全部委托給全國社會保障理事會投資運營,則會失去市場競爭機制,無法體現競爭下的投資收益最大化,風險也因為過于集中而不易控制。
三、個人賬戶基金入市存在的若干問題
在個人賬戶基金入市的制度設計的過程中,有一些因素必須加以考慮,它們關系到個人賬戶入市的效果,甚至決定個人賬戶基金入市的成敗。
1. 法律缺位
與其他國家在制度運行程序上不同,我國是通過政策先實施某項制度,然后在發現問題的過程中不斷完善相應的規定,最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其他國家都是先立法,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內去實施某項制度。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我們看到大量效力低下的規定,大部分是部門規章、行政性法規,但是由于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導致權威性不強,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法律缺位,存在養老保險費用收繳難,擴大征繳面難,對違法行為的打擊難等,所以養老保險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設勢在必行,且刻不容緩。這其中,《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法》等都要盡快出臺。同時,還要修訂相關的法律,以保證與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
2. 轉制成本需要化解
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的改革過程中,出現了巨額的轉制成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援引世界銀行的一份報告顯示:“在一定假設條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01年到2075年間,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收支缺口將高達9.15萬億元?!钡?國發〔1997〕26號文件沒有明確轉制成本的有效支付途徑,國發〔2005〕38號文件對此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明,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遺憾!由于在此問題上的回避,導致個人賬戶做實的目標難以實現,更不用說入市投資了。
3. 統籌層次太低
在養老保險領域實現全國統籌是最理想的狀態,但鑒于我國的特殊國情,目前還無法達此目標,而只能在實現省級統籌的基礎上向全國統籌過渡。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目標是實現省級統籌,省級統籌已是比較低的層次,加上很多省份實際還未實現省級統籌,這使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單位過多,各統籌單位之間政策不統一,難以實現對接,不利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導致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降低,也不利于勞動力按市場規律自由流動。
4.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手段落后,操作不規范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尚未實現全面通暢的信息聯網,很多社保經辦機構還在通過手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收繳和管理,另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操作不規范,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格式不統一,有的沒有歷年繳費工資基數,有的沒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有的沒有利息等等。
5. 相關的配套制度需要出臺
根據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一項制度的有效實施,需要良好的運行環境,需要其他制度的同步推進。為了個人賬戶基金可以安全運行,取得較高的收益,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要建立起來,比如個人賬戶基金投資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個人賬戶基金投資機構、托管機構的準入與退出制度,為促進投資收益而設立的稅收優惠制度等。
四、個人賬戶基金入市的相關對策和建議
1. 法律制度建設
由于在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中有相當多的主體參與,涉及到眾多的法律關系,所以,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保證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的安全性、流通性、盈利性,從而可以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這也是世界上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較為成熟的國家的經驗總結。
(1) 及時頒布《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平穩運行和建立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的法律基礎。在《社會保險法》中應該明確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待遇給付;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的獨立的法律地位,以及經辦機構的設立、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的辦法;確定監督措施和法律責任等,為社?;疬\作提供法律支持。
(2) 抓緊起草《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法》。 筆者認為,個人賬戶基金、企業年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于其對安全性的要求、保值增值的需要, 以實現基金積累的目標, 都要進行有效的投資運營。 因此在投資運營方面, 我國應該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法》, 這部法律將吸收《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年金管理辦法》的內容。 在此法律中, 應該就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原則, 專業投資機構、托管機構的選擇和監督, 進入和退出制度, 最低收益制度, 風險擔保制度等方面作出統一的強制性規定。 關于投資工具、多元化投資的比例等具體的投資技術方面的問題, 可以借鑒《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3) 及時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章規定了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但是72條、74條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的規定十分籠統,應該在修訂中對社?;鸬谋O督作出規定,明確其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則。同時,我國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分則中加上關于社?;鸨O管的法律責任,以使各相應監管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違者承擔刑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確保社?;鸢踩?、高效運行。借鑒我國香港強積金法規,對作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信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違反規定時應適用更加嚴厲的刑事制裁,例如,在香港,信托人可能因為失職而遭受罰款和監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基金管理人的失職也有相應的刑事追究的規定,而在我國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章罰則第49—56條中只有嚴重失職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機制,沒有刑事處罰的規定。鑒于養老保險所強調至高無上的安全性,應該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法》中對基金管理人在退出機制之外,增加適用相應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2. 多方籌集轉制成本資金
《中共中央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要采取多種措施,包括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開拓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充實社會保險基金。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和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根據上面提到的兩個文件規定的方法,筆者認為,大體來說,轉制成本籌集可以有以下兩種方式。
(1) 從國有資產中劃撥一塊來償還一部分。2001年5月國務院頒布的《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減持國有股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再次指出,要“通過多種方式包括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2004年9月,國務院批準成立了以國資委為牽頭單位,包括財政部、證監會和社?;鹄硎聲趦鹊膭澽D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的工作小組。劃撥部分國有資產彌補轉制成本的觀點已經得到了學界和普通百姓的一致認可。
(2)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在目前,我國政府為了社會保障的“兩個確?!?每年都會拿出幾百億元的巨資彌補養老保險的資金缺口。2 005年,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651億元,其中中央財政544億元,地方財政107億元[6]。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今后的政府預算中,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養老保險的投入要明確化,加大支持力度??紤]到世界平均政府預算的20%甚至更多要用于社會保障事業,我國政府的資金投入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3. 提高統籌層次,在實現省級統籌的基礎上實現全國統籌
我國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同省級統籌所要求的統一調度使用養老保險基金之間存在根本的矛盾,這成為我國實現省級統籌的最大障礙。筆者認為,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內垂直管理,統一征收和使用基金,養老保險基金不再經過地方政府,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目前有幾個省市已經在實行這種做法。這種做法增加了省級統籌的權威性,是比較理想的基金運作模式。但采用這種模式要求該省有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因為采用這種模式就意味著省政府是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第一責任人,免除了市、縣政府彌補養老金發放缺口的責任,全省養老金的發放缺口全部依靠調整省級財政支出結構來解決。這樣就要求省級財政和中央財政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也會逼迫社保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投資收益。在此基礎上,盡快實現全國統籌,實現全國范圍的自由的人才流動。
4. 社會養老保險的信息化建設
鑒于我國的很多社保經辦機構辦公方式落后,效率低下,操作不統一規范帶來的弊病,社會養老保險領域的計算機行政管理系統的建立顯得尤為重要。當今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使我們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起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信息互通互聯的、透明高效的社會保險計算機行政管理系統。在這個系統中,應該有格式統一的個人賬戶信息、繳費金額、基金積累等。它應該隨時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查詢,可以為審計工作提供可靠的記錄等;還可以通過移動通信運營商提供的增值服務,向參保人提供相關的信息,以及基金運營的月報和年報。
5. 相關的配套制度的建設
(1) 社?;鹦畔⑴吨贫取K^信息披露,是指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應當將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的選擇,投資組合的比例、成本、效益等重大事項,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財務監督部門和參保人及受益人進行公布。當然還包括個人賬戶的投資管理機構要定期關于投資工具、投資比例、投資收益等信息。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將使社?;鸸芾碚?、投資者等各方獲得充分的信息,增強投資的透明度,減少因不完全甚至虛假信息導致的風險和損失。完善的信息披露是建立安全有效運營機制的組成部分,也是其保障機制和檢驗機制。
(2) 個人賬戶基金投資機構、托管機構的準入與退出制度。在我國個人賬戶基金資本化運作的初期,應該建立對專業投資機構、托管機構嚴格的準入制度,包括注冊資本金、內部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對專業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經營業績等方面,相對于一般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如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對專業投資機構和托管機構應有更加嚴格的規定。當然我國也要建立適當的退出機制,一旦個人賬戶基金投資機構出現以下情形時:注冊資本金不能滿足最低要求,收益率低于法定最低收益率,自有資金不足,基金管理人出現違規操作行為等,就不宜再經營個人賬戶基金,應依法退出。
(3) 稅收優惠制度。英國《1920年財政法》第一次給養老金計劃提供了重要的稅收優惠,極大地刺激了其發展。而激勵作用最出色的當數美國的401(K)計劃[7]。根據該計劃,企業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可以在稅前列支一定的保險繳費。該計劃極大地刺激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在我國企業年金的管理中,也存在若干稅收優惠的條款。因此,在我國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中,要求在稅法中要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4) 基金最低收益擔保制度。考慮到基金入市后所面臨的風險,《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40條規定提取社?;鹜顿Y管理風險準備金,但是沒有規定最低收益擔保制度。為了確保社?;鸬陌踩?監管機構要規定社?;鸬淖畹蛯嶋H投資收益率標準,如果投資管理人經營的養老基金,達不到最低標準,則由國家財政提供最低的收益擔保。作為養老保障制度第一支柱的養老保險項目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在其投資中,規定最低收益擔保制度對其安全性有重要的保障作用。